学思践悟·
立鸿鹄志 做奋斗者
●在这个机遇涌动、百舸争流的新时代,只要我们让个人志向、奋斗行动与祖国需要、人民期盼高度契合,以梦为马、策马扬鞭、踊跃向前,在为实现“鸿鹄志”而不断奋斗中充分释放个体的能量,人生的光谱一定会更加绚丽多彩。
志向引领奋斗,奋斗成就志向, 立志与奋斗相辅相成。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育引导学生立鸿鹄志,做奋斗者。”这是对广大教师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广大青年提出的期望。在青年时代就把好志向的罗盘、划动奋斗的双桨,方能校准前行航向、成就不凡人生。
事实上,立志与奋斗并不只是年轻人的“特权”。正所谓“有梦想谁都了不起”,在这个大江奔流的年代,无论年龄几许,只要有志向、肯奋斗,不为风雨所阻、不被颠簸所拦,都可以跨过山川和大海,不断接近胜利的彼岸。
“鸿鹄高飞,不集污池。何则?其极远也。”自古以来,“鸿鹄志”就被用来形容志向远大。然而,究竟何谓“大”,却各人有各人的理解。陈胜自诩有鸿鹄之志,一心想当“王侯将相”;项羽看见秦始皇出行时的威风,心中便想“取而代之”……这样的志向,大则大矣,然终究不过是为了一己之私,境界算不上有多高。相比起来,孔子的“天下大同”,岳飞的“还我河山”,戊戌六君子的“血荐轩辕”,境界则要高得多了。对中国共产党人而言,“鸿鹄志”应当是超然于个体利益之上的崇高追求,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当然,志向一旦确立下来,就应当下定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拿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毅力,持久专注地奔着目标而去。古时候,一位下棋高手有两个徒弟,其中一个专心致志,认真学习弈棋之道;另一个却是左顾右盼,“以为有鸿鹄将至,思援弓缴而射之”。时间久了,自然是前者的下棋水平远高于后者。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实现志向的路上要警惕“乱花迷眼”,如果这也想要、那也想要,就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误入歧途。同样的道理,一个人如果总想着当大官、发大财,开豪车、住别墅,满脑子都是私欲贪念,心思根本不在工作上,哪还谈得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志之后,只有心无旁骛、全神贯注,才能成就一番事业。
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立大志”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成大事”,远大目标还必须通过苦干实干去努力实现。王阳明在《传习录》中曾言道,“立志用功如种树然,方其根芽,犹未有干,及其有干,尚未有枝,枝而后叶,叶而后花实。初种根时,只管栽培灌溉,勿作枝想,勿作叶想,勿作花想,勿作实想——悬想何益?但不忘栽培之功,怕没有枝叶花实?”意思是说,凡事如果想得多、做得少,结果不会好,非得下一番工夫不可。无独有偶,英国作家高尔斯华绥也曾将志向比作“天才的幼苗”,道理也相似,必须经过热爱劳动的双手培育,方能在肥沃土地里成长为粗壮的大树。
现实中,有些人并非没有高远的志向,但却常常不肯付诸实践。不妨想想这样一个朴素的道理:鸿鹄之志固然难以触手可及,但也并非可望而不可即;在奋斗这件事上,也许一时不能有所收获,但不奋斗必然一无所获。你在追梦道路上留下的奋斗足迹,本身就是一部长篇杰作。正因此,与其守候于静止的岸,不如乘一叶飞驶的舟;与其做一只被动的靶,不如当一支呼啸的箭。只有这样,才能用实践验证“有志者事竟成”的道理。
时序轮替中,始终不变的是追梦者的身影;历史坐标上,始终清晰的是奋斗者的足迹。“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是我们人生难得的际遇。”在这个机遇涌动、百舸争流的新时代,只要我们让个人志向、奋斗行动与祖国需要、人民期盼高度契合,以梦为马、策马扬鞭、踊跃向前,在为实现“鸿鹄志”而不断奋斗中充分释放个体的能量,人生的光谱一定会更加绚丽多彩。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9日02版,作者:魏寅)
·明纪释法·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⑥
实现政治、纪法、社会效果相统一
问责的目的在于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如果不问青红皂白,不分清事实真相,问责不精准,处理了不该承担责任的人,或者处理得畸轻畸重,都会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滋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念头,问责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由于对政策把握不准,怕碰到各种条条框框,有的干部为求不出事,宁愿少干事;还有的干部想干事又放不开手脚,畏首畏尾,瞻前顾后。”贵州省一名基层干部坦言。
问责要注重效果,要严管厚爱,一方面压实责任,激励担当,另一方面要体现关心关爱,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问责是个精细活,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区别不同情况,精准作出问责决定,才能体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表示。
日前,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上,杨永富代表穿洞街道作了经验发言。而就在去年12月,杨永富还是一名“问题干部”。由于景湖村4户不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户错退,杨永富作为村委会主任负有责任,接受县纪委监委的调查。
县纪委监委核实情况后,认定杨永富虽然在工作中存在不足,但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了措施,而且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认真负责,群众口碑很好,建议对杨永富启动“尽职免责”程序。今年1月,报经县委研究后,县纪委监委决定对杨永富免予党纪处分。
“秉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坚决防止粗放执纪、坚决防止泛化问责。既坚持‘容错’,做到宽严相济、正向激励,又坚持‘纠错’,做到立行立改、堵塞漏洞,力争取得更好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夏红民表示。
实施容错免责减责,绝不是搞纪律“松绑”。贵州省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4条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6个要件,综合分析干部失误错误,做到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问责是手段,意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把管党治党的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目的。
为强化问责效果,一些地方积极进行探索:有的建立典型案件问责整改通报制度,要求典型案件发生单位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有的把问责工作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紧密结合,对受到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因履职不力被问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求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讨。2018年,江西省4个市厅级领导班子、64名市厅级领导干部,就在其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讨,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举一反三、推动治本。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徐梦龙)
【监察法释义(31)】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作了衔接。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鼓励被调查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同时,也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本条应当注意把握八个方面内容:
第一,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在主观上表现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表现了被调查人改恶向善的意愿。在客观上,表现为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
第二,自动投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三,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被调查人投案以后,能够按照监察机关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除了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外,还应当如实供述监察机关不知道、还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仅应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对于共同职务犯罪,如果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事实,符合重大立功条件的,应当按照重大立功的规定处理。
第四,“积极退赃,减少损失”,是指被调查人主动上交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减少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的损失。
第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是相对于一般立功表现而言,主要包括:一是被调查人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揭发了一个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者因其提供了有关犯罪的重要线索,才使一个重大犯罪案件得以查清;二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三是协助监察机关抓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四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这里所指犯罪行为,既包括重大职务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犯罪行为。一般而言,被调查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查清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监察机关抓捕的其他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第六,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包括被调查人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
第七,从宽处罚的建议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判处刑罚。
第八,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需要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这是为了确保决策程序公开公正,防止随意性,有利于给予与被调查人罪责轻重相适应的法律制裁,也有利于体现对悔过自新的被调查人宽大处理的政策意图。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要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评估被调查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及表现,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或者在供述中,对有些细节或者情节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或者不配合调查工作。如果被调查人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立鸿鹄志 做奋斗者
●在这个机遇涌动、百舸争流的新时代,只要我们让个人志向、奋斗行动与祖国需要、人民期盼高度契合,以梦为马、策马扬鞭、踊跃向前,在为实现“鸿鹄志”而不断奋斗中充分释放个体的能量,人生的光谱一定会更加绚丽多彩。
志向引领奋斗,奋斗成就志向, 立志与奋斗相辅相成。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育引导学生立鸿鹄志,做奋斗者。”这是对广大教师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广大青年提出的期望。在青年时代就把好志向的罗盘、划动奋斗的双桨,方能校准前行航向、成就不凡人生。
事实上,立志与奋斗并不只是年轻人的“特权”。正所谓“有梦想谁都了不起”,在这个大江奔流的年代,无论年龄几许,只要有志向、肯奋斗,不为风雨所阻、不被颠簸所拦,都可以跨过山川和大海,不断接近胜利的彼岸。
“鸿鹄高飞,不集污池。何则?其极远也。”自古以来,“鸿鹄志”就被用来形容志向远大。然而,究竟何谓“大”,却各人有各人的理解。陈胜自诩有鸿鹄之志,一心想当“王侯将相”;项羽看见秦始皇出行时的威风,心中便想“取而代之”……这样的志向,大则大矣,然终究不过是为了一己之私,境界算不上有多高。相比起来,孔子的“天下大同”,岳飞的“还我河山”,戊戌六君子的“血荐轩辕”,境界则要高得多了。对中国共产党人而言,“鸿鹄志”应当是超然于个体利益之上的崇高追求,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当然,志向一旦确立下来,就应当下定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拿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毅力,持久专注地奔着目标而去。古时候,一位下棋高手有两个徒弟,其中一个专心致志,认真学习弈棋之道;另一个却是左顾右盼,“以为有鸿鹄将至,思援弓缴而射之”。时间久了,自然是前者的下棋水平远高于后者。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实现志向的路上要警惕“乱花迷眼”,如果这也想要、那也想要,就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误入歧途。同样的道理,一个人如果总想着当大官、发大财,开豪车、住别墅,满脑子都是私欲贪念,心思根本不在工作上,哪还谈得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志之后,只有心无旁骛、全神贯注,才能成就一番事业。
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立大志”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成大事”,远大目标还必须通过苦干实干去努力实现。王阳明在《传习录》中曾言道,“立志用功如种树然,方其根芽,犹未有干,及其有干,尚未有枝,枝而后叶,叶而后花实。初种根时,只管栽培灌溉,勿作枝想,勿作叶想,勿作花想,勿作实想——悬想何益?但不忘栽培之功,怕没有枝叶花实?”意思是说,凡事如果想得多、做得少,结果不会好,非得下一番工夫不可。无独有偶,英国作家高尔斯华绥也曾将志向比作“天才的幼苗”,道理也相似,必须经过热爱劳动的双手培育,方能在肥沃土地里成长为粗壮的大树。
现实中,有些人并非没有高远的志向,但却常常不肯付诸实践。不妨想想这样一个朴素的道理:鸿鹄之志固然难以触手可及,但也并非可望而不可即;在奋斗这件事上,也许一时不能有所收获,但不奋斗必然一无所获。你在追梦道路上留下的奋斗足迹,本身就是一部长篇杰作。正因此,与其守候于静止的岸,不如乘一叶飞驶的舟;与其做一只被动的靶,不如当一支呼啸的箭。只有这样,才能用实践验证“有志者事竟成”的道理。
时序轮替中,始终不变的是追梦者的身影;历史坐标上,始终清晰的是奋斗者的足迹。“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是我们人生难得的际遇。”在这个机遇涌动、百舸争流的新时代,只要我们让个人志向、奋斗行动与祖国需要、人民期盼高度契合,以梦为马、策马扬鞭、踊跃向前,在为实现“鸿鹄志”而不断奋斗中充分释放个体的能量,人生的光谱一定会更加绚丽多彩。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9日02版,作者:魏寅)
·明纪释法·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⑥
实现政治、纪法、社会效果相统一
问责的目的在于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如果不问青红皂白,不分清事实真相,问责不精准,处理了不该承担责任的人,或者处理得畸轻畸重,都会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滋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念头,问责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由于对政策把握不准,怕碰到各种条条框框,有的干部为求不出事,宁愿少干事;还有的干部想干事又放不开手脚,畏首畏尾,瞻前顾后。”贵州省一名基层干部坦言。
问责要注重效果,要严管厚爱,一方面压实责任,激励担当,另一方面要体现关心关爱,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问责是个精细活,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区别不同情况,精准作出问责决定,才能体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表示。
日前,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上,杨永富代表穿洞街道作了经验发言。而就在去年12月,杨永富还是一名“问题干部”。由于景湖村4户不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户错退,杨永富作为村委会主任负有责任,接受县纪委监委的调查。
县纪委监委核实情况后,认定杨永富虽然在工作中存在不足,但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了措施,而且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认真负责,群众口碑很好,建议对杨永富启动“尽职免责”程序。今年1月,报经县委研究后,县纪委监委决定对杨永富免予党纪处分。
“秉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坚决防止粗放执纪、坚决防止泛化问责。既坚持‘容错’,做到宽严相济、正向激励,又坚持‘纠错’,做到立行立改、堵塞漏洞,力争取得更好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夏红民表示。
实施容错免责减责,绝不是搞纪律“松绑”。贵州省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4条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6个要件,综合分析干部失误错误,做到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问责是手段,意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把管党治党的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目的。
为强化问责效果,一些地方积极进行探索:有的建立典型案件问责整改通报制度,要求典型案件发生单位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有的把问责工作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紧密结合,对受到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因履职不力被问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求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讨。2018年,江西省4个市厅级领导班子、64名市厅级领导干部,就在其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讨,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举一反三、推动治本。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徐梦龙)
【监察法释义(31)】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作了衔接。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鼓励被调查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同时,也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本条应当注意把握八个方面内容:
第一,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在主观上表现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表现了被调查人改恶向善的意愿。在客观上,表现为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
第二,自动投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三,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被调查人投案以后,能够按照监察机关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除了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外,还应当如实供述监察机关不知道、还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仅应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对于共同职务犯罪,如果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事实,符合重大立功条件的,应当按照重大立功的规定处理。
第四,“积极退赃,减少损失”,是指被调查人主动上交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减少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的损失。
第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是相对于一般立功表现而言,主要包括:一是被调查人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揭发了一个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者因其提供了有关犯罪的重要线索,才使一个重大犯罪案件得以查清;二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三是协助监察机关抓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四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这里所指犯罪行为,既包括重大职务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犯罪行为。一般而言,被调查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查清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监察机关抓捕的其他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第六,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包括被调查人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
第七,从宽处罚的建议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判处刑罚。
第八,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需要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这是为了确保决策程序公开公正,防止随意性,有利于给予与被调查人罪责轻重相适应的法律制裁,也有利于体现对悔过自新的被调查人宽大处理的政策意图。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要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评估被调查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及表现,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或者在供述中,对有些细节或者情节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或者不配合调查工作。如果被调查人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