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要努力形成、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善于在法治轨道上处理各种问题,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中坚守公平正义、树立法治信仰。对执纪执法者来说,要带头做到刚正不阿、勇于担当,坚决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坚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韩非子·有度》中写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作者认为,各国皆有法度,关键是能否秉公执法,他把是否“奉法”提升到影响治乱兴亡、国家强弱的高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古人早就深谙治国理政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道理,流传下来不少名言警句。唐代王勃在《上刘右相书》中写道,“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北宋包拯在《上殿札子》中劝谏宋仁宗,“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明代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些都意在说明,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才能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损害法律尊严,动摇执政根基。
历史上,很多为官者既是务实为民、勤于政务、廉洁自守的清官,又是秉公执法、打击豪强、惩恶扬善的执法者。东汉洛阳令董宣不畏权势,言出法随,世称“强项令”。面对皇亲国戚、功臣显贵的子弟和奴仆横行街市,董宣无所畏惧,正气凛然,依法处死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的湖阳公主仆人,京师豪族贵戚莫不畏之。唐代徐有功长年在司法任上,他秉持“尔所言者私忿,我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的理念,公正执法,审理大案要案几百件,为很多蒙冤者平反,尽管三次被罢官,却仍然矢志不渝。包拯一生不畏权贵,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无论皇亲国戚、朝中大臣还是亲朋故旧,一旦违法犯罪,一律绳之以法……
“道私者乱,道法者治。”在法律面前,做到铁面无私,严格公正执法,关键是要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要时刻秉持公心,谨防私心私欲的作祟,摆脱人情关系的束缚,突破既得利益的羁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拒绝说情风、关系网、利益链,维护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纪意识淡薄等问题在一些地区、部门依然存在。少数领导干部抱着“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错误观念,导致当地经济社会畸形发展,矛盾纠纷不断;有的执法者不作为、不担当,甚至同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有的党员干部认为“权比法大”,工作中任性而为、不讲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他指出,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我们必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要努力形成、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善于在法治轨道上处理各种问题,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中坚守公平正义、树立法治信仰。对执纪执法者来说,要带头做到刚正不阿、勇于担当,坚决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坚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1日02版,作者:余足云)
·明纪释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着力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作为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指出:“要倾听基层干部心声,让敢担当有作为的干部有干劲、有奔头。”总书记的话语重心长,切中要害。当前各地正不断完善问责制度,出台激励关怀机制,为基层干部减负松绑,激励干部奋发有为。
“卫生院重建的事过去一直被各个部门踢皮球,推来推去,现在好了,新的卫生院即将建成,我们终于不用在老旧危房里给病人看病了!”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卫生院一名医生感慨地说。
此前,广东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去年8月暗访时发现,贵屿镇卫生院建设调门高、进展慢,应付标准化改造弄虚作假,只见图纸、不见落地。暗访情况转督办后,汕头市纪委监委立即成立核查组开展核实工作。经查,贵屿镇卫生院作为乡镇综合性医院,本应按省、市印发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于2016年底完成院区标准化改造,但两年过去却迟迟不见落地。
“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如何定性量纪,既要有合理的依据,又要让被问责的干部心服口服。因此,在充分调研走访的基础上,我们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在定性量纪时充分考虑实际、分清责任。对时任潮阳区卫计局局长等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对贵屿镇卫生院院长给予批评教育。”汕头市纪委监委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广东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既要用好问责机制,抓典型、促整改,又要准确定性量纪;既要防止问责不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又要防止不分青红皂白、问责泛化滥化。
实施精准问责,广东还在实践中总结出念好“严、准、适、通、扩、用”六字诀,做到“七看”,即看违纪情节、危害程度、时间节点、动机原因、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群众口碑,体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
“我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真没有想到,快要退休了,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我恳请党组织给我改正错误的机会……”前不久,在贵州省息烽县纪委监委召开的“一案一整改”警示教育大会上,该县档案局党组书记、局长许世军在全局干部职工面前作出了深刻检讨。
在2016年至2017年间,息烽县档案局存在将职工伙食费存放在私人账户上、违规公款吃喝和公款报销等问题,同时许世军个人还存在违规公款报销问题。最终,许世军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和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以案为鉴,现身说纪。”该档案局参会的一位党组成员说,这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形式让他刻骨铭心。
“通过‘一案一整改’做好执纪审查‘后半篇文章’,把对违纪人员个人处分决定的‘一张纸’,变成对涉事单位党员干部集体警示的‘一堂课’,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湖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曾海平介绍说,该省在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的同时,扎实推进以案促改,广泛开展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
“上级有肩膀,敢负责,真干事敢干事的基层干部才能有劲头,敢创新。”湖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林彰良认为,作为上级机关,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用科学的容错纠错机制为基层减压,慎用一刀切,慎用一票否决。
2018年6月,湖南省纪委监委对洞庭湖区下塞湖非法矮围问题进行调查,作为曾经分管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的领导,张振全接受了专案组的调查。
“我多次到现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坚决要求其拆除非法矮围;在厅党组会上,我提出要研究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面对调查,张振全没找人说情,将自己四年多来的履职情况客观全面地进行了说明。调查组通过大量调查和甄别核实,印证张振全所说的事实。最终,张振全没有被问责。
“就下塞湖矮围整治这项工作,他敢于担当、动真碰硬,这样的干部纪委应该‘力挺’。”湖南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主任易忠民告诉记者,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是该省在监督执纪问责中牢牢把握的一条重要原则。
易忠民认为,敢于担当的干部不被问责,是“三个区分开来”在“撑腰”,只有明辨“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判定“无禁”还是“严禁”,严格划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的界线,才能正确把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真正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鼓励干部担当作为,除了撑腰鼓劲,对于被诬陷诬告的干部还应及时澄清,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要不是纪委还我清白,这‘冤枉’我就背上了。”今年3月7日,湖南省双峰县纪委、县财政局召开的“关于反映刘锦俊问题的事实澄清会”上,这位有着20多年财政工作经验的永丰镇财政所干部激动不已。
1月16日,永丰镇城北居委会干部李某向县纪委实名举报,反映刘锦俊侵占了他上交的4万元资金。
据介绍,2017年3月,永丰镇政府发现城北居委会违规支出了4万元,便责令该居委会将违规资金退缴至镇财政。李某带着4万元现金去交钱时,负责收费的刘锦俊告诉李某财政不能收现金,在开具一张4万元的“结算收据”后,交代李某去银行交款。
2018年10月,镇财政所发现这4万元仍未缴存至镇财政账户时便找李某核实,但其称这4万元钱已经交给刘锦俊,而刘锦俊坚决否认收了这笔钱。争执无果后,李某向县纪委实名举报,称要还他清白。
然而,县纪委通过调查取证后发现竟是李某“贼喊捉贼”,他拿着收据并未去银行,而是据为己有。最终,县纪委澄清了对刘锦俊的诬告,这位老同志终于放下思想包袱继续投身到热爱的财政工作当中。
全国两会刚刚闭幕,在福建省福鼎市,市农业局干部王纯华没有想到,在自己几近“奔五”,“几乎要触到事业天花板”时,能被组织从副主任科员破格提任为主任科员。
王纯华明白,在福鼎这样的县级市,副主任科员一般得先转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才有机会提任主任科员,可自己却“神奇”地“一步到位”。
王纯华的“破格”提任,源于他此前三年的驻村扶贫经历。
2014年,王纯华报名参加驻村扶贫,担任磻溪乡赤溪村这个“中国扶贫第一村”的第一书记。三年植根沃土,王纯华带领全村干部群众埋头苦干,通过完善村内基础设施、发展乡村旅游和种植养殖特色产业,让赤溪村这个曾经的贫困村翻身成为人均年收入超万元的“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中国最美休闲乡村”。
而在基层扶贫一线,像王纯华这样有担当、能作为的干部不在少数。为此,福建省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从政治上、工作上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当好后盾。
“及时提拔使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坚决调整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实现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福建省委书记于伟国对提拔“王纯华式”的干部作出了鲜明表态。
除了职务级别上的晋升,贵州省铜仁市则是在工作生活环境上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特殊照顾”。
“现在村里有了食堂、澡堂,生活条件与工作环境越来越好,大伙儿干扶贫工作也越来越有干劲。”在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罗场乡广东坪村,驻村第一书记杜执红谈起工作生活环境的变化兴奋不已。
有专人做饭、有热水洗澡,这只是印江县落实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关怀激励机制的部分内容。2018年,该县投资百万元切实改善基层干部的生活工作环境。
不仅如此,为保障激励脱贫攻坚一线的党员干部安身立业、干事创业、担当作为,铜仁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关怀激励工作意见》,对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在培养使用、人文关怀、创新创业等八个方面给予关怀激励,切实提高基层一线干部的待遇,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振了干部脱贫攻坚的信心和决心。
“优先培养使用,是完善激励关怀机制的关键。”铜仁市委负责人介绍,该市坚持把脱贫攻坚一线作为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主渠道,2018年共优先提拔使用脱贫攻坚一线干部250人,表彰134人,真正让有为者有位,让基层干部在艰苦的地方干出“甜蜜”的事业。(本报记者邹太平 通讯员 廖培 李中海)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25)】监察机关运用调取、查封、扣押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调取、查封、扣押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调取、查封、扣押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同时,对范围、程序和保管及解除查封、扣押的要求作出规范,有利于确保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调取、查封、扣押的监察权限,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调取、查封、扣押范围和程序。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二,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其中,“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是指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或者无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重或者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信息等证据。“财物”,是指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财产和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汽车、人民币、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
关于调取、查封、扣押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开具文书。
二是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文书,并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在场有利于证实整个过程,有利于调查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是应当收集原物原件。查封、扣押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物,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但原件也要采用一定方式加以固定。
四是在仔细查点的基础上,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在清单上写明调取、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和电子数据的编号,以及发现的地点和时间等。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
第二款是关于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保管的规定。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配备专用的存储设备,由专门人员妥善保管和使用。“妥善保管”,主要是指将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放置于安全设施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防止证据遗失、损毁或者被调换。要根据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不同类别登记入卷,不能入卷的,应当拍照后将照片附卷,将原财物、文件予以封存。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专门封存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属于大型物品或数量较多的,应当在拍照并登记后就地封存或易地封存。封存应当盖有监察机关印章的封条,以备查核。对容易损坏的财物,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
在调查中需要使用相关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调取、交接应当严格登记。在保管过程中,监察机关还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定期对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进行对账核查,确保账实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用于调查违法犯罪行为以外的目的,也不得将其损毁或者自行处理,要保证其完好无损。
第三款规定了解除查封、扣押的要求。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据,查明、证实违法犯罪行为,但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所以,监察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该查封、扣押的财物等并非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被调查人违法犯罪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无任何牵连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原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不得随意扩大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都不得调取、查封、扣押,否则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要努力形成、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善于在法治轨道上处理各种问题,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中坚守公平正义、树立法治信仰。对执纪执法者来说,要带头做到刚正不阿、勇于担当,坚决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坚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韩非子·有度》中写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作者认为,各国皆有法度,关键是能否秉公执法,他把是否“奉法”提升到影响治乱兴亡、国家强弱的高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古人早就深谙治国理政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道理,流传下来不少名言警句。唐代王勃在《上刘右相书》中写道,“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北宋包拯在《上殿札子》中劝谏宋仁宗,“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明代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些都意在说明,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才能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损害法律尊严,动摇执政根基。
历史上,很多为官者既是务实为民、勤于政务、廉洁自守的清官,又是秉公执法、打击豪强、惩恶扬善的执法者。东汉洛阳令董宣不畏权势,言出法随,世称“强项令”。面对皇亲国戚、功臣显贵的子弟和奴仆横行街市,董宣无所畏惧,正气凛然,依法处死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的湖阳公主仆人,京师豪族贵戚莫不畏之。唐代徐有功长年在司法任上,他秉持“尔所言者私忿,我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的理念,公正执法,审理大案要案几百件,为很多蒙冤者平反,尽管三次被罢官,却仍然矢志不渝。包拯一生不畏权贵,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无论皇亲国戚、朝中大臣还是亲朋故旧,一旦违法犯罪,一律绳之以法……
“道私者乱,道法者治。”在法律面前,做到铁面无私,严格公正执法,关键是要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要时刻秉持公心,谨防私心私欲的作祟,摆脱人情关系的束缚,突破既得利益的羁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拒绝说情风、关系网、利益链,维护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纪意识淡薄等问题在一些地区、部门依然存在。少数领导干部抱着“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错误观念,导致当地经济社会畸形发展,矛盾纠纷不断;有的执法者不作为、不担当,甚至同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有的党员干部认为“权比法大”,工作中任性而为、不讲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他指出,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我们必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要努力形成、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善于在法治轨道上处理各种问题,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中坚守公平正义、树立法治信仰。对执纪执法者来说,要带头做到刚正不阿、勇于担当,坚决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坚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1日02版,作者:余足云)
·明纪释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着力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作为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指出:“要倾听基层干部心声,让敢担当有作为的干部有干劲、有奔头。”总书记的话语重心长,切中要害。当前各地正不断完善问责制度,出台激励关怀机制,为基层干部减负松绑,激励干部奋发有为。
“卫生院重建的事过去一直被各个部门踢皮球,推来推去,现在好了,新的卫生院即将建成,我们终于不用在老旧危房里给病人看病了!”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卫生院一名医生感慨地说。
此前,广东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去年8月暗访时发现,贵屿镇卫生院建设调门高、进展慢,应付标准化改造弄虚作假,只见图纸、不见落地。暗访情况转督办后,汕头市纪委监委立即成立核查组开展核实工作。经查,贵屿镇卫生院作为乡镇综合性医院,本应按省、市印发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于2016年底完成院区标准化改造,但两年过去却迟迟不见落地。
“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如何定性量纪,既要有合理的依据,又要让被问责的干部心服口服。因此,在充分调研走访的基础上,我们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在定性量纪时充分考虑实际、分清责任。对时任潮阳区卫计局局长等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对贵屿镇卫生院院长给予批评教育。”汕头市纪委监委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广东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既要用好问责机制,抓典型、促整改,又要准确定性量纪;既要防止问责不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又要防止不分青红皂白、问责泛化滥化。
实施精准问责,广东还在实践中总结出念好“严、准、适、通、扩、用”六字诀,做到“七看”,即看违纪情节、危害程度、时间节点、动机原因、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群众口碑,体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
“我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真没有想到,快要退休了,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我恳请党组织给我改正错误的机会……”前不久,在贵州省息烽县纪委监委召开的“一案一整改”警示教育大会上,该县档案局党组书记、局长许世军在全局干部职工面前作出了深刻检讨。
在2016年至2017年间,息烽县档案局存在将职工伙食费存放在私人账户上、违规公款吃喝和公款报销等问题,同时许世军个人还存在违规公款报销问题。最终,许世军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和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以案为鉴,现身说纪。”该档案局参会的一位党组成员说,这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形式让他刻骨铭心。
“通过‘一案一整改’做好执纪审查‘后半篇文章’,把对违纪人员个人处分决定的‘一张纸’,变成对涉事单位党员干部集体警示的‘一堂课’,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湖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曾海平介绍说,该省在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的同时,扎实推进以案促改,广泛开展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
“上级有肩膀,敢负责,真干事敢干事的基层干部才能有劲头,敢创新。”湖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林彰良认为,作为上级机关,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用科学的容错纠错机制为基层减压,慎用一刀切,慎用一票否决。
2018年6月,湖南省纪委监委对洞庭湖区下塞湖非法矮围问题进行调查,作为曾经分管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的领导,张振全接受了专案组的调查。
“我多次到现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坚决要求其拆除非法矮围;在厅党组会上,我提出要研究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面对调查,张振全没找人说情,将自己四年多来的履职情况客观全面地进行了说明。调查组通过大量调查和甄别核实,印证张振全所说的事实。最终,张振全没有被问责。
“就下塞湖矮围整治这项工作,他敢于担当、动真碰硬,这样的干部纪委应该‘力挺’。”湖南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主任易忠民告诉记者,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是该省在监督执纪问责中牢牢把握的一条重要原则。
易忠民认为,敢于担当的干部不被问责,是“三个区分开来”在“撑腰”,只有明辨“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判定“无禁”还是“严禁”,严格划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的界线,才能正确把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真正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鼓励干部担当作为,除了撑腰鼓劲,对于被诬陷诬告的干部还应及时澄清,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要不是纪委还我清白,这‘冤枉’我就背上了。”今年3月7日,湖南省双峰县纪委、县财政局召开的“关于反映刘锦俊问题的事实澄清会”上,这位有着20多年财政工作经验的永丰镇财政所干部激动不已。
1月16日,永丰镇城北居委会干部李某向县纪委实名举报,反映刘锦俊侵占了他上交的4万元资金。
据介绍,2017年3月,永丰镇政府发现城北居委会违规支出了4万元,便责令该居委会将违规资金退缴至镇财政。李某带着4万元现金去交钱时,负责收费的刘锦俊告诉李某财政不能收现金,在开具一张4万元的“结算收据”后,交代李某去银行交款。
2018年10月,镇财政所发现这4万元仍未缴存至镇财政账户时便找李某核实,但其称这4万元钱已经交给刘锦俊,而刘锦俊坚决否认收了这笔钱。争执无果后,李某向县纪委实名举报,称要还他清白。
然而,县纪委通过调查取证后发现竟是李某“贼喊捉贼”,他拿着收据并未去银行,而是据为己有。最终,县纪委澄清了对刘锦俊的诬告,这位老同志终于放下思想包袱继续投身到热爱的财政工作当中。
全国两会刚刚闭幕,在福建省福鼎市,市农业局干部王纯华没有想到,在自己几近“奔五”,“几乎要触到事业天花板”时,能被组织从副主任科员破格提任为主任科员。
王纯华明白,在福鼎这样的县级市,副主任科员一般得先转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才有机会提任主任科员,可自己却“神奇”地“一步到位”。
王纯华的“破格”提任,源于他此前三年的驻村扶贫经历。
2014年,王纯华报名参加驻村扶贫,担任磻溪乡赤溪村这个“中国扶贫第一村”的第一书记。三年植根沃土,王纯华带领全村干部群众埋头苦干,通过完善村内基础设施、发展乡村旅游和种植养殖特色产业,让赤溪村这个曾经的贫困村翻身成为人均年收入超万元的“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中国最美休闲乡村”。
而在基层扶贫一线,像王纯华这样有担当、能作为的干部不在少数。为此,福建省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从政治上、工作上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当好后盾。
“及时提拔使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坚决调整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实现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福建省委书记于伟国对提拔“王纯华式”的干部作出了鲜明表态。
除了职务级别上的晋升,贵州省铜仁市则是在工作生活环境上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特殊照顾”。
“现在村里有了食堂、澡堂,生活条件与工作环境越来越好,大伙儿干扶贫工作也越来越有干劲。”在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罗场乡广东坪村,驻村第一书记杜执红谈起工作生活环境的变化兴奋不已。
有专人做饭、有热水洗澡,这只是印江县落实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关怀激励机制的部分内容。2018年,该县投资百万元切实改善基层干部的生活工作环境。
不仅如此,为保障激励脱贫攻坚一线的党员干部安身立业、干事创业、担当作为,铜仁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关怀激励工作意见》,对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在培养使用、人文关怀、创新创业等八个方面给予关怀激励,切实提高基层一线干部的待遇,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振了干部脱贫攻坚的信心和决心。
“优先培养使用,是完善激励关怀机制的关键。”铜仁市委负责人介绍,该市坚持把脱贫攻坚一线作为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主渠道,2018年共优先提拔使用脱贫攻坚一线干部250人,表彰134人,真正让有为者有位,让基层干部在艰苦的地方干出“甜蜜”的事业。(本报记者邹太平 通讯员 廖培 李中海)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25)】监察机关运用调取、查封、扣押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调取、查封、扣押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调取、查封、扣押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同时,对范围、程序和保管及解除查封、扣押的要求作出规范,有利于确保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调取、查封、扣押的监察权限,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调取、查封、扣押范围和程序。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二,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其中,“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是指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或者无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重或者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信息等证据。“财物”,是指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财产和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汽车、人民币、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
关于调取、查封、扣押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开具文书。
二是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文书,并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在场有利于证实整个过程,有利于调查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是应当收集原物原件。查封、扣押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物,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但原件也要采用一定方式加以固定。
四是在仔细查点的基础上,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在清单上写明调取、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和电子数据的编号,以及发现的地点和时间等。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
第二款是关于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保管的规定。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配备专用的存储设备,由专门人员妥善保管和使用。“妥善保管”,主要是指将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放置于安全设施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防止证据遗失、损毁或者被调换。要根据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不同类别登记入卷,不能入卷的,应当拍照后将照片附卷,将原财物、文件予以封存。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专门封存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属于大型物品或数量较多的,应当在拍照并登记后就地封存或易地封存。封存应当盖有监察机关印章的封条,以备查核。对容易损坏的财物,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
在调查中需要使用相关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调取、交接应当严格登记。在保管过程中,监察机关还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定期对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进行对账核查,确保账实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用于调查违法犯罪行为以外的目的,也不得将其损毁或者自行处理,要保证其完好无损。
第三款规定了解除查封、扣押的要求。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据,查明、证实违法犯罪行为,但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所以,监察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该查封、扣押的财物等并非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被调查人违法犯罪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无任何牵连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原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不得随意扩大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都不得调取、查封、扣押,否则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