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心之所向 行之所往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但初心易得,始终难守。正所谓“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表明保持初心贵在坚守、难在坚守,也成在坚守。初心易晓,致远惟艰;然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党员干部惟有坚守初心、矢志不渝,方可善作善成、砥砺奋进。
铸魂以立心。北宋理学家张载曾提出,“欲事立,须是心立。”意思是坚定信心、信仰,则事无不成;否则,就会懈怠懒惰,难以成事。特别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横渠四句”,更是立起了中华文化的精神标杆,也成为衡量为官者境界、襟怀、追求、担当的参考标尺。那么,如何立心?《道德经》云:“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党员干部必须立忠诚之心,坚定政治信仰;立为民之心,践行为民宗旨;立崇高之心,坚守精神家园;立笃行之心,做到勤政有为。
诚意以正心。“政者,正也。”“正”,历来是为官从政的精髓要义。这种“正”,就是做人正直、作风正派、交往正常、谋利正当、办事正规等,概言之,就是正心修身、正道直行。“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明朝翰林学士薛瑄提出“居官七要”说,其中第一要就是“正以处心”。正心才能明道。汉代思想家扬雄说,“识乎正道”为“至识”,“识乎邪道”为“迷识”。唯有“先正其心”,祛除私心、贪心、野心,秉持公心、廉心、忠心,才能保持胸襟之高旷、心灵之高洁、志向之高远。而正心,重在诚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意若真诚,心必纯正。正心,必须真心真意、诚心诚意,不能假心假意、三心二意。党员干部正其心、诚其意,首先要做到铁心向党、忠诚于党,初心永葆、真诚为民。
涵养以静心。“世事惊涛骇浪,心是定海神针。”心若安定,万事从容;心若浮躁,贻害无穷。“心浮则气必躁,气躁则神难凝。”若是不能戒除浮躁,用理智来克制、驾驭不良情绪和一己之欲,就难以气定神闲、沉稳健行。弘一法师李叔同也说,“意粗,性躁,一事无成。心平,气和,千祥骈集”,因此,他认为“恬淡是养心第一法”。心有定力,方能笃行。党员干部应心清气正,戒急用忍,以平民意识准确定位、持平和之态坦荡处世、守平凡岗位敬业奉献、行平实作风凝心聚力、存平淡之欲律己修身,做到“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
洗濯以净心。“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修身重在修心,修心必须净心。“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勿使惹尘埃。”对党员干部来讲,净心就要去“污心”,养“廉心”。东汉文学家王逸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南宋后期理学家真德秀在《西山政训》中说:“苟非好修自爱之士,未有不为所污染者。”就是说如果忘记“廉者士之美节、污者士之丑行”的训言,不洁身自爱,则没有不被污染的。只有心净才会思想纯净、行为洁净、干事干净,才会公而不私、廉而不贪、洁而不污。心若不净,必以非分之想、之行,酿就腐败之祸、落下唾弃之名。党员干部一定要检身正己,去私心、断杂念,戒贪心、不妄求,聚民心、干实事。
心之所向,素履所往;生如逆旅,一苇以航。只有铸魂以立心,胸怀天下、大道为公;诚意以正心,识辨正邪、正道直行;涵养以静心,沉静执着、矢志追求;洗濯以净心,严守法纪、干净干事,才能坚守初心、勇毅笃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2月2日02版,作者:寒山石)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自从中了封建迷信的邪,这些干部就一错再错
有人曾说“迷信就是傻子遇到骗子的结果”,但沉溺其中的人似乎络绎不绝。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委原常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何炳荣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罕见地指出他“不信马列信风水”。此前,已有不少落马干部被通报“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大师’”,有的地方还开展了“不信马列信鬼神”专项整治。
党员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是信仰缺失、精神颓废、堕落迷途的表现,为党纪所不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必须严格落实“十二个不准”,其中之一就是“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明确列为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为党员干部划出了红线。如果党员组织参加封建迷信的行为涉嫌违法,还要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条处理。
然而,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不仅违规组织参与迷信活动,还因此一错再错、损招迭出,违反其他纪律条款,最终不得不自吞苦果。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封建迷信的错误与荒谬。
——“迷信心态”下,抵制诱惑的能力急剧下降。辽宁省抚顺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栾庆伟就是“总开关”失守的反面典型。2007年5月,栾庆伟调任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后,几个“大师”都说他命很好,一生顺利、官运亨通。有“大师”还预测他什么时候能当上什么官。此时的栾庆伟完全把个人命运和前途寄望于“大师”的预测上,“迷信心态”下,抵制诱惑的能力急剧下降。他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利用手中权力疯狂敛财。2015年12月,栾庆伟被“双开”。
——挥霍公款装神弄鬼,搞迷信活动。有的干部身居要职,却仍要笃信风水、迷信“大师”,甚至不惜挥霍老百姓的血汗钱求神拜佛。例如,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湖南省怀化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杨开凤用公款聘请“风水大师”担任怀化生态工业园园区顾问。广东省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极度迷信风水,动用公款修建阴宅。
——办事看“时辰”,拿钱问“风水”。风水学几乎是广州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徐向东日常行动的指南。走进他的办公室,就仿佛入了一个风水局:走廊加了钢化玻璃,用以“藏风聚气”;进门处加了30厘米高的门槛,用以“挡煞消灾”;室内四个墙角按不同方位分别摆放了“富贵”“平安”“升迁”“贵人”等风水摆件,表明其人生四大追求。徐向东出门看黄历、办事看“时辰”,对拿不定主意的事,有时候会用手机上的易经八卦软件算一卦决定去不去,钱拿不拿、要不要,等等。然而,仰仗“风水”这道“护身符”,非但救不了贪腐,反倒成为其顶风违纪的直接证据。2016年7月,徐向东被开除党籍。
——笃信“风水大师”,拆毁五保户房屋。2016年,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新桥村相继有人去世,一时间人心惶惶。不少村民跟党支部原副书记陈品让提到“风水”问题。陈品让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请来“风水大师”。“风水大师”称,新桥村村委会门前三间五保户房屋有碍风水,建议拆除。陈品让想:“既然请来看了,就不能不信”,遂指使村民陈某忠用铲运机将该房屋推倒损毁,致使该房屋不能使用。2017年11月,陈品让被开除党籍。
——村支书兼职“风水先生”,借堪舆之术谋利。“左青龙右白虎,只能青龙高万丈,不能白虎抬头望”……此等术语,竟出自一名村支书之口。胡泽明,2004年任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莲池村党支部书记。身为党的干部,他不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坚定信仰信念,却迷上了风水堪舆之术,一边干着党支书的工作,一边利用“分金定穴”的“手艺”,干起了“乡间风水师”的活计。今天收了500元,告诉村民聂某某,把岳母葬在某处,可以保佑妻子发大财;明天又收200元,帮村民周某某选一块地用于安葬其父,说可以保佑后代平安无灾。由于“名气”越来越大,胡泽明还将“业务范围”扩大到周边乡镇。2018年,胡泽明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风水“保佑”不了任何滥用权力的官员!相反,迷信如同“陷阱”,如不及时清理,极易深陷其中。恰似一副著名的对联所说:“阴地不如心地,后人须学好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韩亚栋)
法规链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监察法释义(48)】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本条是关于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如果腐败分子逃匿或者死亡,不没收其违法所得,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也会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三个条件。
一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失职渎职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二是被调查人必须是逃匿且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被调查人死亡的。这里所说的“逃匿”是指被调查人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隐匿或躲藏的。“通缉”是指监察机关通令缉拿应当留置而在逃的被调查人归案的一种调查措施。
三是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对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继续调查的批准权限,在省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作出的结论,应当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规定,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本条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为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追缴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本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果逃匿,调查就难以进行;即使调查比较顺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但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二是对被调查人“失踪”的,应当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理。参照2017年1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被调查人为逃避调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的,应当认定为“逃匿”;被调查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也按照“逃匿”处理。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心之所向 行之所往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但初心易得,始终难守。正所谓“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表明保持初心贵在坚守、难在坚守,也成在坚守。初心易晓,致远惟艰;然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党员干部惟有坚守初心、矢志不渝,方可善作善成、砥砺奋进。
铸魂以立心。北宋理学家张载曾提出,“欲事立,须是心立。”意思是坚定信心、信仰,则事无不成;否则,就会懈怠懒惰,难以成事。特别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横渠四句”,更是立起了中华文化的精神标杆,也成为衡量为官者境界、襟怀、追求、担当的参考标尺。那么,如何立心?《道德经》云:“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党员干部必须立忠诚之心,坚定政治信仰;立为民之心,践行为民宗旨;立崇高之心,坚守精神家园;立笃行之心,做到勤政有为。
诚意以正心。“政者,正也。”“正”,历来是为官从政的精髓要义。这种“正”,就是做人正直、作风正派、交往正常、谋利正当、办事正规等,概言之,就是正心修身、正道直行。“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明朝翰林学士薛瑄提出“居官七要”说,其中第一要就是“正以处心”。正心才能明道。汉代思想家扬雄说,“识乎正道”为“至识”,“识乎邪道”为“迷识”。唯有“先正其心”,祛除私心、贪心、野心,秉持公心、廉心、忠心,才能保持胸襟之高旷、心灵之高洁、志向之高远。而正心,重在诚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意若真诚,心必纯正。正心,必须真心真意、诚心诚意,不能假心假意、三心二意。党员干部正其心、诚其意,首先要做到铁心向党、忠诚于党,初心永葆、真诚为民。
涵养以静心。“世事惊涛骇浪,心是定海神针。”心若安定,万事从容;心若浮躁,贻害无穷。“心浮则气必躁,气躁则神难凝。”若是不能戒除浮躁,用理智来克制、驾驭不良情绪和一己之欲,就难以气定神闲、沉稳健行。弘一法师李叔同也说,“意粗,性躁,一事无成。心平,气和,千祥骈集”,因此,他认为“恬淡是养心第一法”。心有定力,方能笃行。党员干部应心清气正,戒急用忍,以平民意识准确定位、持平和之态坦荡处世、守平凡岗位敬业奉献、行平实作风凝心聚力、存平淡之欲律己修身,做到“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
洗濯以净心。“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修身重在修心,修心必须净心。“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勿使惹尘埃。”对党员干部来讲,净心就要去“污心”,养“廉心”。东汉文学家王逸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南宋后期理学家真德秀在《西山政训》中说:“苟非好修自爱之士,未有不为所污染者。”就是说如果忘记“廉者士之美节、污者士之丑行”的训言,不洁身自爱,则没有不被污染的。只有心净才会思想纯净、行为洁净、干事干净,才会公而不私、廉而不贪、洁而不污。心若不净,必以非分之想、之行,酿就腐败之祸、落下唾弃之名。党员干部一定要检身正己,去私心、断杂念,戒贪心、不妄求,聚民心、干实事。
心之所向,素履所往;生如逆旅,一苇以航。只有铸魂以立心,胸怀天下、大道为公;诚意以正心,识辨正邪、正道直行;涵养以静心,沉静执着、矢志追求;洗濯以净心,严守法纪、干净干事,才能坚守初心、勇毅笃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2月2日02版,作者:寒山石)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自从中了封建迷信的邪,这些干部就一错再错
有人曾说“迷信就是傻子遇到骗子的结果”,但沉溺其中的人似乎络绎不绝。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委原常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何炳荣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罕见地指出他“不信马列信风水”。此前,已有不少落马干部被通报“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大师’”,有的地方还开展了“不信马列信鬼神”专项整治。
党员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是信仰缺失、精神颓废、堕落迷途的表现,为党纪所不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必须严格落实“十二个不准”,其中之一就是“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明确列为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为党员干部划出了红线。如果党员组织参加封建迷信的行为涉嫌违法,还要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条处理。
然而,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不仅违规组织参与迷信活动,还因此一错再错、损招迭出,违反其他纪律条款,最终不得不自吞苦果。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封建迷信的错误与荒谬。
——“迷信心态”下,抵制诱惑的能力急剧下降。辽宁省抚顺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栾庆伟就是“总开关”失守的反面典型。2007年5月,栾庆伟调任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后,几个“大师”都说他命很好,一生顺利、官运亨通。有“大师”还预测他什么时候能当上什么官。此时的栾庆伟完全把个人命运和前途寄望于“大师”的预测上,“迷信心态”下,抵制诱惑的能力急剧下降。他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利用手中权力疯狂敛财。2015年12月,栾庆伟被“双开”。
——挥霍公款装神弄鬼,搞迷信活动。有的干部身居要职,却仍要笃信风水、迷信“大师”,甚至不惜挥霍老百姓的血汗钱求神拜佛。例如,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湖南省怀化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杨开凤用公款聘请“风水大师”担任怀化生态工业园园区顾问。广东省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极度迷信风水,动用公款修建阴宅。
——办事看“时辰”,拿钱问“风水”。风水学几乎是广州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徐向东日常行动的指南。走进他的办公室,就仿佛入了一个风水局:走廊加了钢化玻璃,用以“藏风聚气”;进门处加了30厘米高的门槛,用以“挡煞消灾”;室内四个墙角按不同方位分别摆放了“富贵”“平安”“升迁”“贵人”等风水摆件,表明其人生四大追求。徐向东出门看黄历、办事看“时辰”,对拿不定主意的事,有时候会用手机上的易经八卦软件算一卦决定去不去,钱拿不拿、要不要,等等。然而,仰仗“风水”这道“护身符”,非但救不了贪腐,反倒成为其顶风违纪的直接证据。2016年7月,徐向东被开除党籍。
——笃信“风水大师”,拆毁五保户房屋。2016年,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新桥村相继有人去世,一时间人心惶惶。不少村民跟党支部原副书记陈品让提到“风水”问题。陈品让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请来“风水大师”。“风水大师”称,新桥村村委会门前三间五保户房屋有碍风水,建议拆除。陈品让想:“既然请来看了,就不能不信”,遂指使村民陈某忠用铲运机将该房屋推倒损毁,致使该房屋不能使用。2017年11月,陈品让被开除党籍。
——村支书兼职“风水先生”,借堪舆之术谋利。“左青龙右白虎,只能青龙高万丈,不能白虎抬头望”……此等术语,竟出自一名村支书之口。胡泽明,2004年任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莲池村党支部书记。身为党的干部,他不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坚定信仰信念,却迷上了风水堪舆之术,一边干着党支书的工作,一边利用“分金定穴”的“手艺”,干起了“乡间风水师”的活计。今天收了500元,告诉村民聂某某,把岳母葬在某处,可以保佑妻子发大财;明天又收200元,帮村民周某某选一块地用于安葬其父,说可以保佑后代平安无灾。由于“名气”越来越大,胡泽明还将“业务范围”扩大到周边乡镇。2018年,胡泽明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风水“保佑”不了任何滥用权力的官员!相反,迷信如同“陷阱”,如不及时清理,极易深陷其中。恰似一副著名的对联所说:“阴地不如心地,后人须学好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韩亚栋)
法规链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监察法释义(48)】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本条是关于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如果腐败分子逃匿或者死亡,不没收其违法所得,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也会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三个条件。
一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失职渎职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二是被调查人必须是逃匿且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被调查人死亡的。这里所说的“逃匿”是指被调查人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隐匿或躲藏的。“通缉”是指监察机关通令缉拿应当留置而在逃的被调查人归案的一种调查措施。
三是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对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继续调查的批准权限,在省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作出的结论,应当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规定,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本条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为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追缴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本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果逃匿,调查就难以进行;即使调查比较顺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但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二是对被调查人“失踪”的,应当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理。参照2017年1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被调查人为逃避调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的,应当认定为“逃匿”;被调查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也按照“逃匿”处理。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