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莫以私事废公心
●在面对各种诱惑的时候,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首先要算算利益账、法纪账、良心账这“三笔账”。算好这“三笔账”,重要一点是正确处理公私关系。
近来读到两个关于公与私的故事。一个是,西汉大臣张安世曾向朝廷举荐过一个人,此人前来道谢。张安世非常生气,认为“举贤达能,岂有私谢”,从此与之绝交。另一个是南宋《竹坡诗话》中记载:李氏家族有一人为官廉洁,公私分明。一天,他正在烛光下办理公务,有人送来一封家书。他当即灭掉公家的蜡烛,点燃自家的蜡烛。
从古至今,能否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都是彰显为官做人是否过硬的衡量标准。处理得当就会心坦然、行致远,处理不好就难免跌跟头、吃大亏。教育家陶行知曾经特意在衣服上缝了两个口袋,一个口袋放公款,一个口袋放私款。有一次他去募捐,装在私款口袋里的钱被偷了,而装在公款口袋里的钱安然无恙。他没有用一分公家的钱,硬是步行十几里地回到学校。如今谈起这则逸闻趣事,陶行知公私分明的可敬形象仍旧跃然纸上,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思想教育,浓浓的廉洁味也令人回味无穷。
然而,现实中不是所有人都能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揆诸当下,个别党员干部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行为时有耳闻。如,河南省鲁山县烟叶生产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卢秀鹏,为偿还债务,造假数据、办假手续,将公款装入个人腰包。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桂城分局原常务副局长刘国荣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以公务接待名义在单位报销私人宴请等费用共计2.1万元。这些公私不分的党员干部不仅污染了所在单位的政治生态,也最终倒在了一己私心上,一再验证古人所讲的“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的警世格言。
在《用权讲官德,交往有原则》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在面对各种诱惑的时候,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首先要算算利益账、法纪账、良心账这“三笔账”。算好这“三笔账”,重要一点是正确处理公私关系。试想一个蝇营狗苟、满心私利的干部,如何承担起为民服务的责任?哪能守得住廉洁底线?党和人民怎么敢把公权力交到你的手上?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被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因为被“围猎”而落马的不在少数。一些“围猎者”千方百计探听领导干部的个人喜好,诸如爱吃什么菜、爱喝什么酒、有哪些体育爱好、有哪些艺术喜好等,一旦发现就施展手段、投其所好,甚至无所不用其极。领导干部如果意志不坚定、态度不明确,很容易落入诱惑陷阱而被“拉下水”。其实,仔细分析这些因被“围猎”而落马的领导干部,迈向歧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他们在内心深处,将公权力当作私人物品,当作满足一己私利的工具,任性而为,不顾后果,一点点“甜头”“诱饵”就能让他们忘乎所以,甚至把党纪国法抛在脑后。
“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对纪律和规矩的敬畏之心,有所行、有所止,有所为、有所戒,不为私欲所动,不为私情所困,不为私利所惑,努力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真正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在为人民服务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0日02版,作者:张新峰)
•明纪释法•
基层减负年怎样精准减负③:让基层干部从频繁“迎检”中脱身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指出,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引发广大基层干部强烈共鸣。
近年来,过多过频的督查检查考核让地方和基层应接不暇、不堪重负。切实解决好这一基层痛点,为干部减负松绑,是基层普遍心声,也是确保基层更好抓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
检查名目繁多 考核层层加压
必要的督查检查考核,能发现工作部署落实是否到位,是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但过多过滥甚至没有必要的督查检查考核,已成为不少基层干部的不能承受之重。有的检查考核重过程、轻实效;有的现场检查不深入实际,盲人摸象、以偏概全;有的对检查考核工作统筹不够,存在多头考核、搭车考核等问题。
浙江省纪委监委在基层察访时发现,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滥,以及其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现,成为大家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丽水市青田县一名乡镇干部说,自己一天最多接待过四五个批次的检查组,“经常这边还没接待完,下一个检查组又来了。”在他的印象中,一周没有检查的情况很少。
不仅迎接检查任务繁重,一些填表自查也成了许多基层干部的重负。凡检查必看台账,以“留痕”为借口,弄得“台账如山,经常加班”。
湖南某乡镇脱贫攻坚任务很重,本应该把主要精力用在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上,但要填的各种表格材料实在太多,一年下来该乡镇购买填表的纸张和油墨,就花了30多万元。浙南某镇为应对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验收,专门安排两人用半个多月时间做台账,叠起来超过2米高。一些基层干部反映,现在有专门编表格、造表格的“表哥”“表姐”;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的主要任务就是做台账;9个社区干部,3个专门做台账。
即便有了省时省力、省事省物的政务APP等新应用,也无法阻挡一些地方和部门督查检查考核的形式主义之风。有的地方同志反映,当地实行APP巡河机制以来,本来河段长只需要将相关巡河信息通过APP上传报告即可,但为了“面子上好看”“考核多加分”,依然重复制作纸质台账资料。为争取考核“高分”,少数基层单位在制作台账时一味求全求多。
一些地方甚至还存在考核指标设计脱离实际的情况。如部分县反映乡镇对规上企业的产值考核普遍按上级的考核要求上报,而不是按实际产值上报,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在医改中,甚至出现医生开出一种治白血病的特效药处方,却让病人到药店去买的情况,原因是药价昂贵,医院配该药影响“药占比”指标考核。
督查检查考核是上级督促下级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初衷是防差堵漏、激发干劲,也能够防止基层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但当督查检查考核也感染上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名目繁多、重复扎堆、层层加码、兴师动众,甚至夸张到在民生领域弄虚作假时,何尝不是基层的“不可承受之重”。
深挖“病灶” 查找问题根源
有的部门热衷于做虚功、玩花活,不下功夫解决实际问题,总想着设置种种名目假装抓落实;有的急功近利,眼里只有“政绩”而不顾基层实际,恨不得让基层“今天刚结婚,明天就生娃”;有的动辄把任务分解下压,将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甩给基层,以“层层传导压力”为名行“层层推责甩锅”之实。
督查检查考核,本来是推动工作、改进作风的抓手,为何在一些地方却成了“瞎折腾”的帮手?除了方式方法不当,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这个顽疾作怪。
首先是思想上、意识上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病根依然存在。长期关注党的作风建设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认为,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对形式主义形成了路径依赖、惯性思维。正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惯性思维难免会导致一面反对形式主义一面又大搞形式主义、一种形式主义消弭另一种形式主义渐生的怪现象。
其次是上行下效的风气大行其道。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基层的形式主义,根源不在下面,而是上行下效。”对上忙迎检不胜其烦,对下搞检查层层加码。应付完上面的监督检查,立刻开展对下级的监督检查,非此不足以向下级施加压力;上级督查三次,对下就增加到五次,非此不足以体现对上级的尊重……正如中央党校教研部教授戴焰军指出的,“说起这个东西,党内党外、干部群众都讨厌,但就是这种大家都讨厌的东西,现实生活中却经常看得见,有时甚至大行其道,有的人一边批评一边搞,批评得痛心疾首,搞得认认真真。”
此外,还存在因属地管理泛化导致基层疲于应付的现象。属地管理泛化,反映的是一些部门和领导既想当领导又不敢担当的心理。没有明确的工作思路、没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就依靠各种文件把责任层层下推,用检查考核来“推进”工作。考核越来越多、越来越繁,层层加码,搞得基层穷于应付。
“一些机关部门的本位主义明显,不会站在乡镇基层的角度看问题、办事情,条条往块块上推责任。”浙江省浦江县的一位乡镇负责人直言,上级职能部门越来越多地进行督查检查,把前期的贯彻执行和责任落实过多压给乡镇,这让不具备执法权也没有专业执法人员的乡镇感到十分吃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背后其实是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出现了偏差,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就要深挖“病灶”,对症下药。
改进方式方法 激励担当作为
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要坚持抓重点、抓关键。
“不能一味要求基层填表格报材料,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不能工作刚安排就督查检查、刚部署就进行考核,不搞花拳绣腿,不要繁文缛节,不做表面文章……”2018年,中办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对改进督查检查考核作出了明确规定。
开展专项清理,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做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撤销形式主义、劳民伤财、虚头巴脑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大幅度压缩数量。据了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已从900项精简至159项,清理率达82.33%。全国各省区市紧跟而上不掉队,这一趋势有望延续。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则认为,要摒弃惰性思维,不能过分追求形式上的台账和记录,而应关注政策实效和群众感受,让基层真正从繁琐的迎检工作中解脱出来,做到在“减负”的同时“提质”。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干部小陈建议,上级各部门也要多协调沟通,变“单兵行动”为“联合作战”,变“花拳绣腿”为“真刀真枪”,变“匆匆来去”为“深入查访”,尽量减少对基层的打扰,确保各类督查检查考核更加务实、更有针对性。
在改进督查检查考核方式方法的同时,还要树立鲜明导向,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陕西省延安市作出了探索,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大力选拔使用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在全市推荐筛选出担当作为的10名干部典型,同时对推进工作不力的5名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免职处理。
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共产党人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靠的是“实干”二字。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督查检查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则应当严肃问责并通报曝光。(本报记者 颜新文 通讯员 黄也倩)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24)】监察机关运用搜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搜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搜查程序和要求,保障监察机关收集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确保搜查严格依法进行,防止搜查权滥用,以顺利查明犯罪事实,有力惩治腐败。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搜查的适用情形和要求。搜查的适用情形是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搜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被调查人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监察机关签发搜查证,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搜查证上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有关信息、搜查的目的、搜查机关、执行人员以及搜查日期等内容。遇到紧急情况时,比如可能携带、隐藏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或隐匿其他涉嫌犯罪人员等情况,可以先实施搜查,再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监察机关在搜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亲属等见证人在场,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搜查情况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将搜查的情况按照搜查的顺序如实记录下来,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等有关犯罪线索。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被搜查人亲属、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亲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搜查,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搜查女性身体的特殊规定。规定搜查女性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防止在搜查时出现人身侮辱等违法行为,确保被搜查女性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配合义务。根据搜查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公安干警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将其带离现场;阻碍搜查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调查人员只有出于获取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的目的,才能对被调查人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犯罪证据的地方进行搜查,而且搜查的地方必须是与所调查的案件有关。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莫以私事废公心
●在面对各种诱惑的时候,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首先要算算利益账、法纪账、良心账这“三笔账”。算好这“三笔账”,重要一点是正确处理公私关系。
近来读到两个关于公与私的故事。一个是,西汉大臣张安世曾向朝廷举荐过一个人,此人前来道谢。张安世非常生气,认为“举贤达能,岂有私谢”,从此与之绝交。另一个是南宋《竹坡诗话》中记载:李氏家族有一人为官廉洁,公私分明。一天,他正在烛光下办理公务,有人送来一封家书。他当即灭掉公家的蜡烛,点燃自家的蜡烛。
从古至今,能否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都是彰显为官做人是否过硬的衡量标准。处理得当就会心坦然、行致远,处理不好就难免跌跟头、吃大亏。教育家陶行知曾经特意在衣服上缝了两个口袋,一个口袋放公款,一个口袋放私款。有一次他去募捐,装在私款口袋里的钱被偷了,而装在公款口袋里的钱安然无恙。他没有用一分公家的钱,硬是步行十几里地回到学校。如今谈起这则逸闻趣事,陶行知公私分明的可敬形象仍旧跃然纸上,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思想教育,浓浓的廉洁味也令人回味无穷。
然而,现实中不是所有人都能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揆诸当下,个别党员干部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行为时有耳闻。如,河南省鲁山县烟叶生产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卢秀鹏,为偿还债务,造假数据、办假手续,将公款装入个人腰包。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桂城分局原常务副局长刘国荣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以公务接待名义在单位报销私人宴请等费用共计2.1万元。这些公私不分的党员干部不仅污染了所在单位的政治生态,也最终倒在了一己私心上,一再验证古人所讲的“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的警世格言。
在《用权讲官德,交往有原则》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在面对各种诱惑的时候,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首先要算算利益账、法纪账、良心账这“三笔账”。算好这“三笔账”,重要一点是正确处理公私关系。试想一个蝇营狗苟、满心私利的干部,如何承担起为民服务的责任?哪能守得住廉洁底线?党和人民怎么敢把公权力交到你的手上?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被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因为被“围猎”而落马的不在少数。一些“围猎者”千方百计探听领导干部的个人喜好,诸如爱吃什么菜、爱喝什么酒、有哪些体育爱好、有哪些艺术喜好等,一旦发现就施展手段、投其所好,甚至无所不用其极。领导干部如果意志不坚定、态度不明确,很容易落入诱惑陷阱而被“拉下水”。其实,仔细分析这些因被“围猎”而落马的领导干部,迈向歧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他们在内心深处,将公权力当作私人物品,当作满足一己私利的工具,任性而为,不顾后果,一点点“甜头”“诱饵”就能让他们忘乎所以,甚至把党纪国法抛在脑后。
“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对纪律和规矩的敬畏之心,有所行、有所止,有所为、有所戒,不为私欲所动,不为私情所困,不为私利所惑,努力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真正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在为人民服务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0日02版,作者:张新峰)
•明纪释法•
基层减负年怎样精准减负③:让基层干部从频繁“迎检”中脱身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指出,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引发广大基层干部强烈共鸣。
近年来,过多过频的督查检查考核让地方和基层应接不暇、不堪重负。切实解决好这一基层痛点,为干部减负松绑,是基层普遍心声,也是确保基层更好抓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
检查名目繁多 考核层层加压
必要的督查检查考核,能发现工作部署落实是否到位,是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但过多过滥甚至没有必要的督查检查考核,已成为不少基层干部的不能承受之重。有的检查考核重过程、轻实效;有的现场检查不深入实际,盲人摸象、以偏概全;有的对检查考核工作统筹不够,存在多头考核、搭车考核等问题。
浙江省纪委监委在基层察访时发现,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滥,以及其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现,成为大家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丽水市青田县一名乡镇干部说,自己一天最多接待过四五个批次的检查组,“经常这边还没接待完,下一个检查组又来了。”在他的印象中,一周没有检查的情况很少。
不仅迎接检查任务繁重,一些填表自查也成了许多基层干部的重负。凡检查必看台账,以“留痕”为借口,弄得“台账如山,经常加班”。
湖南某乡镇脱贫攻坚任务很重,本应该把主要精力用在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上,但要填的各种表格材料实在太多,一年下来该乡镇购买填表的纸张和油墨,就花了30多万元。浙南某镇为应对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验收,专门安排两人用半个多月时间做台账,叠起来超过2米高。一些基层干部反映,现在有专门编表格、造表格的“表哥”“表姐”;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的主要任务就是做台账;9个社区干部,3个专门做台账。
即便有了省时省力、省事省物的政务APP等新应用,也无法阻挡一些地方和部门督查检查考核的形式主义之风。有的地方同志反映,当地实行APP巡河机制以来,本来河段长只需要将相关巡河信息通过APP上传报告即可,但为了“面子上好看”“考核多加分”,依然重复制作纸质台账资料。为争取考核“高分”,少数基层单位在制作台账时一味求全求多。
一些地方甚至还存在考核指标设计脱离实际的情况。如部分县反映乡镇对规上企业的产值考核普遍按上级的考核要求上报,而不是按实际产值上报,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在医改中,甚至出现医生开出一种治白血病的特效药处方,却让病人到药店去买的情况,原因是药价昂贵,医院配该药影响“药占比”指标考核。
督查检查考核是上级督促下级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初衷是防差堵漏、激发干劲,也能够防止基层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但当督查检查考核也感染上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名目繁多、重复扎堆、层层加码、兴师动众,甚至夸张到在民生领域弄虚作假时,何尝不是基层的“不可承受之重”。
深挖“病灶” 查找问题根源
有的部门热衷于做虚功、玩花活,不下功夫解决实际问题,总想着设置种种名目假装抓落实;有的急功近利,眼里只有“政绩”而不顾基层实际,恨不得让基层“今天刚结婚,明天就生娃”;有的动辄把任务分解下压,将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甩给基层,以“层层传导压力”为名行“层层推责甩锅”之实。
督查检查考核,本来是推动工作、改进作风的抓手,为何在一些地方却成了“瞎折腾”的帮手?除了方式方法不当,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这个顽疾作怪。
首先是思想上、意识上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病根依然存在。长期关注党的作风建设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认为,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对形式主义形成了路径依赖、惯性思维。正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惯性思维难免会导致一面反对形式主义一面又大搞形式主义、一种形式主义消弭另一种形式主义渐生的怪现象。
其次是上行下效的风气大行其道。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基层的形式主义,根源不在下面,而是上行下效。”对上忙迎检不胜其烦,对下搞检查层层加码。应付完上面的监督检查,立刻开展对下级的监督检查,非此不足以向下级施加压力;上级督查三次,对下就增加到五次,非此不足以体现对上级的尊重……正如中央党校教研部教授戴焰军指出的,“说起这个东西,党内党外、干部群众都讨厌,但就是这种大家都讨厌的东西,现实生活中却经常看得见,有时甚至大行其道,有的人一边批评一边搞,批评得痛心疾首,搞得认认真真。”
此外,还存在因属地管理泛化导致基层疲于应付的现象。属地管理泛化,反映的是一些部门和领导既想当领导又不敢担当的心理。没有明确的工作思路、没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就依靠各种文件把责任层层下推,用检查考核来“推进”工作。考核越来越多、越来越繁,层层加码,搞得基层穷于应付。
“一些机关部门的本位主义明显,不会站在乡镇基层的角度看问题、办事情,条条往块块上推责任。”浙江省浦江县的一位乡镇负责人直言,上级职能部门越来越多地进行督查检查,把前期的贯彻执行和责任落实过多压给乡镇,这让不具备执法权也没有专业执法人员的乡镇感到十分吃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背后其实是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出现了偏差,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就要深挖“病灶”,对症下药。
改进方式方法 激励担当作为
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要坚持抓重点、抓关键。
“不能一味要求基层填表格报材料,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不能工作刚安排就督查检查、刚部署就进行考核,不搞花拳绣腿,不要繁文缛节,不做表面文章……”2018年,中办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对改进督查检查考核作出了明确规定。
开展专项清理,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做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撤销形式主义、劳民伤财、虚头巴脑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大幅度压缩数量。据了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已从900项精简至159项,清理率达82.33%。全国各省区市紧跟而上不掉队,这一趋势有望延续。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则认为,要摒弃惰性思维,不能过分追求形式上的台账和记录,而应关注政策实效和群众感受,让基层真正从繁琐的迎检工作中解脱出来,做到在“减负”的同时“提质”。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干部小陈建议,上级各部门也要多协调沟通,变“单兵行动”为“联合作战”,变“花拳绣腿”为“真刀真枪”,变“匆匆来去”为“深入查访”,尽量减少对基层的打扰,确保各类督查检查考核更加务实、更有针对性。
在改进督查检查考核方式方法的同时,还要树立鲜明导向,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陕西省延安市作出了探索,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大力选拔使用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在全市推荐筛选出担当作为的10名干部典型,同时对推进工作不力的5名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免职处理。
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共产党人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靠的是“实干”二字。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督查检查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则应当严肃问责并通报曝光。(本报记者 颜新文 通讯员 黄也倩)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24)】监察机关运用搜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搜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搜查程序和要求,保障监察机关收集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确保搜查严格依法进行,防止搜查权滥用,以顺利查明犯罪事实,有力惩治腐败。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搜查的适用情形和要求。搜查的适用情形是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搜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被调查人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监察机关签发搜查证,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搜查证上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有关信息、搜查的目的、搜查机关、执行人员以及搜查日期等内容。遇到紧急情况时,比如可能携带、隐藏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或隐匿其他涉嫌犯罪人员等情况,可以先实施搜查,再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监察机关在搜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亲属等见证人在场,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搜查情况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将搜查的情况按照搜查的顺序如实记录下来,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等有关犯罪线索。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被搜查人亲属、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亲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搜查,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搜查女性身体的特殊规定。规定搜查女性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防止在搜查时出现人身侮辱等违法行为,确保被搜查女性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配合义务。根据搜查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公安干警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将其带离现场;阻碍搜查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调查人员只有出于获取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的目的,才能对被调查人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犯罪证据的地方进行搜查,而且搜查的地方必须是与所调查的案件有关。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