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知责行责 方为始终
●明确自己的责任,决定着工作的态度和作风,是干好工作的动力和源泉,也是完成任务的前提和基础。梁启超先生在《呵旁观者文》中,勾勒出一个不知责、不行责的“旁观者”形象,将此者比若“立于东岸,观西岸之火灾,而望其红光以为乐。立于此船观彼船之沉溺,而睹其凫浴以为欢”之人。他进而写道,“人生于天地之间,各有责任。知责任者,大丈夫之始也;行责任者,大丈夫之终也;自放弃其责任,则是自放弃所以为人之具也。”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对责任的注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亦是对责任的诠释。这些关于责任的经典篇章,是滋养后人心灵的宝贵财富。古往今来,“责任”二字是成事者心头的一根弦。正是有了这根弦,他们得以一颗赤诚之心对待家庭、社会和国家,能将责任体现在具体的实践之中。
知者行之始,且知之愈明方可行之愈笃。我们每个人由于社会角色、职责分工、所处岗位的不同,担负责任的性质、大小、轻重也不尽相同,但无论所居何职、所事何业,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试想,一个人如果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心中无数,对该担负的责任不清不明,势必无法担当尽责。因此,我们当认真对照岗位职责和初心使命,对表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经常扪心自问,分内的工作搞清楚了没有?上级安排的任务弄明白了没有?落实这些工作任务的举措定扎实了没有?以此敦促、提醒自己在工作中行有方向、干有标准。
“知行常相须,如目无足不行,足无目不见。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一项工作,知道了、明白了,是一个层次;尽力了、做好了,则是更上一层。相信大家都有过这样的体会,同样的事情,责任尽到了、功夫下足了,才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反之,如果马马虎虎、得过且过,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这也启示我们,面对工作和任务时,要始终保持时不我待、舍我其谁的积极态度,保持勤奋敬业、勇于拼搏的工作劲头,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要做到思想不松、干劲不减。
回溯我们党近百年的光辉历程,在危急时刻、紧要关头,始终有英雄先锋不畏流血牺牲,勇挑重担、负重前行。长征途中勇往直前的坚韧不拔,抗战期间赴汤蹈火的豪情壮志,西柏坡下步履坚定的赶考决心,建设时期报效国家的奉献情怀,改革年代涉险滩、啃硬骨头的干劲闯劲。时间是伟大的书写者,刻印着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以国家和民族前途为己任的华彩篇章,也召唤着后来者承续光荣,担当尽责。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责任。当前,我们正处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当此之时,广大党员干部要保持强烈的担当精神,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尽其责,涉险滩、破坚冰、攻堡垒、拔城池,做到责任过硬、干劲十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0月15日02版,作者:王李彬)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领导干部帮人“平事”,逃不过纪法严惩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夏继明因严重违纪违法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夏继明平日里常以老大自居,四处帮人“平事”收好处,其“平事”的手段也在“双开”通报中曝光:长期利用在政法等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插手司法活动及具体案件处理。党员领导干部如此帮人“平事”,干预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处理,自然逃不过纪法严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条款对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执纪执法行为及相应处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的,其起点处分即为严重警告,这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对此类问题严肃处理的要求。中央和有关部门也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
同时,帮人“平事”不仅违反党规党纪,还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依法对涉嫌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帮人“平事”不仅破坏了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还破坏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执纪和巡视工作中就发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以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有的行为“疯狂”让人咋舌。以夏继明为例,2017年11月,齐齐哈尔市某娱乐场所因涉嫌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被建华公安分局查封、限期停业整顿,夏继明在收受该娱乐场所股东财物后找到分局某领导说情,遭到拒绝后又大胆地“指导”股东撕毁封条,私自开始恢复营业。再比如,云南德宏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余麻约就多次干预和插手司法机关工作:不法商人林某走私成品油被查获后,余麻约利用其在边防、政法系统的影响力,干预司法,为其开脱罪责;在余麻约的说情打招呼下,瑞丽市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驾驶员佘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只被判了缓刑;盈江县兴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4人因走私木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余麻约“关照”下,最终该案因“没有犯罪事实”被撤销。
既然帮人“平事”处理这么严,那为什么还屡屡发生呢? 一方面是有的领导干部与涉案人员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涉案人员被查处,势必拨出萝卜带起泥,最后弄得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预、插手,甚至干扰、阻碍;另一方面可能涉及其亲友,或者受人请托,这些领导干部出于私情,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进行于预、插手。当然,并不是所有触碰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情形都是干预和插手,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責。
严格执纪执法、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领导干部应旗帜鲜明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干部要严惩不贷,让好“平事”者付出惨痛代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监察法释义(40)】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
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只有这样,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才能真正成为铁案。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轻则检察机关会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对于侵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问题的,还要予以国家赔偿。所以,各级纪委监委一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从一立案就要严格依法、严格按标准收集证据,不能等到临近移送司法、甚至进入司法程序后,再去解决证据合法性的问题,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直接、最基本的要求。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从正反两方面规范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主要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要求我们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收集完证据之后,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第二款规定了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来获取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口供,是其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仅凭此就作为定案根据,极易造成错案。其中,刑讯逼供包括以暴力殴打、长时间不让睡眠等方式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逼取口供。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让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主动交代,争取从宽处理;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宣讲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法律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不属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知责行责 方为始终
●明确自己的责任,决定着工作的态度和作风,是干好工作的动力和源泉,也是完成任务的前提和基础。梁启超先生在《呵旁观者文》中,勾勒出一个不知责、不行责的“旁观者”形象,将此者比若“立于东岸,观西岸之火灾,而望其红光以为乐。立于此船观彼船之沉溺,而睹其凫浴以为欢”之人。他进而写道,“人生于天地之间,各有责任。知责任者,大丈夫之始也;行责任者,大丈夫之终也;自放弃其责任,则是自放弃所以为人之具也。”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对责任的注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亦是对责任的诠释。这些关于责任的经典篇章,是滋养后人心灵的宝贵财富。古往今来,“责任”二字是成事者心头的一根弦。正是有了这根弦,他们得以一颗赤诚之心对待家庭、社会和国家,能将责任体现在具体的实践之中。
知者行之始,且知之愈明方可行之愈笃。我们每个人由于社会角色、职责分工、所处岗位的不同,担负责任的性质、大小、轻重也不尽相同,但无论所居何职、所事何业,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试想,一个人如果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心中无数,对该担负的责任不清不明,势必无法担当尽责。因此,我们当认真对照岗位职责和初心使命,对表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经常扪心自问,分内的工作搞清楚了没有?上级安排的任务弄明白了没有?落实这些工作任务的举措定扎实了没有?以此敦促、提醒自己在工作中行有方向、干有标准。
“知行常相须,如目无足不行,足无目不见。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一项工作,知道了、明白了,是一个层次;尽力了、做好了,则是更上一层。相信大家都有过这样的体会,同样的事情,责任尽到了、功夫下足了,才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反之,如果马马虎虎、得过且过,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这也启示我们,面对工作和任务时,要始终保持时不我待、舍我其谁的积极态度,保持勤奋敬业、勇于拼搏的工作劲头,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要做到思想不松、干劲不减。
回溯我们党近百年的光辉历程,在危急时刻、紧要关头,始终有英雄先锋不畏流血牺牲,勇挑重担、负重前行。长征途中勇往直前的坚韧不拔,抗战期间赴汤蹈火的豪情壮志,西柏坡下步履坚定的赶考决心,建设时期报效国家的奉献情怀,改革年代涉险滩、啃硬骨头的干劲闯劲。时间是伟大的书写者,刻印着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以国家和民族前途为己任的华彩篇章,也召唤着后来者承续光荣,担当尽责。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责任。当前,我们正处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当此之时,广大党员干部要保持强烈的担当精神,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尽其责,涉险滩、破坚冰、攻堡垒、拔城池,做到责任过硬、干劲十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0月15日02版,作者:王李彬)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领导干部帮人“平事”,逃不过纪法严惩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夏继明因严重违纪违法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夏继明平日里常以老大自居,四处帮人“平事”收好处,其“平事”的手段也在“双开”通报中曝光:长期利用在政法等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插手司法活动及具体案件处理。党员领导干部如此帮人“平事”,干预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处理,自然逃不过纪法严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条款对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执纪执法行为及相应处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的,其起点处分即为严重警告,这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对此类问题严肃处理的要求。中央和有关部门也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
同时,帮人“平事”不仅违反党规党纪,还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依法对涉嫌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帮人“平事”不仅破坏了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还破坏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执纪和巡视工作中就发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以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有的行为“疯狂”让人咋舌。以夏继明为例,2017年11月,齐齐哈尔市某娱乐场所因涉嫌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被建华公安分局查封、限期停业整顿,夏继明在收受该娱乐场所股东财物后找到分局某领导说情,遭到拒绝后又大胆地“指导”股东撕毁封条,私自开始恢复营业。再比如,云南德宏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余麻约就多次干预和插手司法机关工作:不法商人林某走私成品油被查获后,余麻约利用其在边防、政法系统的影响力,干预司法,为其开脱罪责;在余麻约的说情打招呼下,瑞丽市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驾驶员佘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只被判了缓刑;盈江县兴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4人因走私木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余麻约“关照”下,最终该案因“没有犯罪事实”被撤销。
既然帮人“平事”处理这么严,那为什么还屡屡发生呢? 一方面是有的领导干部与涉案人员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涉案人员被查处,势必拨出萝卜带起泥,最后弄得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预、插手,甚至干扰、阻碍;另一方面可能涉及其亲友,或者受人请托,这些领导干部出于私情,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进行于预、插手。当然,并不是所有触碰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情形都是干预和插手,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責。
严格执纪执法、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领导干部应旗帜鲜明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干部要严惩不贷,让好“平事”者付出惨痛代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监察法释义(40)】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
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只有这样,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才能真正成为铁案。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轻则检察机关会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对于侵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问题的,还要予以国家赔偿。所以,各级纪委监委一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从一立案就要严格依法、严格按标准收集证据,不能等到临近移送司法、甚至进入司法程序后,再去解决证据合法性的问题,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直接、最基本的要求。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从正反两方面规范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主要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要求我们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收集完证据之后,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第二款规定了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来获取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口供,是其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仅凭此就作为定案根据,极易造成错案。其中,刑讯逼供包括以暴力殴打、长时间不让睡眠等方式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逼取口供。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让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主动交代,争取从宽处理;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宣讲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法律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不属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