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文苑】立志与知行
·学思践悟·
立志与知行
近日,五集人文纪录片《王阳明》在中央电视台及网络平台播出。王守仁,号阳明,是明代思想家、军事家,心学集大成者。该片讲述王阳明早年立下圣人之志,并不断在中华文化海洋中遨游、汲取、求索的历史故事,展现其经历一次次彷徨、疑虑、挫折,始终坚持思考与实践,创立阳明心学并身体力行的人生脉络。
王阳明是中国历史上集立德、立功、立言于一身的人物。他少年立志,十几岁读书时就认为“科举并非第一等要紧事”,天下最要紧的是读书做一个圣贤的人。三十五岁时,王阳明因上疏触怒宦官被贬至贵州龙场。尽管龙场在当时还是未开化的蛮荒之地,王阳明没有颓废,既修身又治学,受到百姓爱戴。这一时期,他对经典文化有了新的领悟,初创心学,成为中国思想文化史上的重要学说之一。他在为青年学生制定的守则《教条示龙场诸生》中提出,“立志而圣则圣矣,立志而贤则贤矣”。一个人如果立志成为圣人,就会成为圣人;如果立志成为贤人,就会成为贤人。有志者事竟成,人只有拥有坚定的志向,才能有明确的方向,有奋斗的动力,有克服困难的勇气。
王阳明所说的立志,深蕴家国情怀,树立远大志向,不仅为了成就自己,还是为了成就国家、成就天下,为天下苍生而立志。有志,还须践行。王阳明以“致良知”为前提,在历史上首先提出“知行合一”。知是指人的认知,行是指人的实践,“知”与“行”的关系,是中国古代哲学认识论和实践论的命题,与我们今天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相契合、相融通。“知行合一”的重点就是不仅要有“知”,尤其应当实践“行”,知中有行,行中有知,以知为行,知决定行,“知”与“行”相统一、相促进,才是真理正道。
古人哲思的智慧光芒,历经岁月磨洗,依然璀璨生辉。在更加认识到文化自信重要意义和作用的今天,我们深刻地感受到,自己的内心深处烙刻着中华印记,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也被中华文化深深影响。今天,我们讲立志,青年要有家国情怀和人类关怀,把自己的小我融入祖国的大我、人民的大我之中,与时代同步伐、与人民共命运,才能更好实现人生价值、升华人生境界。今天,我们讲知行合一,依然强调,知是基础、是前提;行是重点、是关键;必须以知促行,以行促知。需要提高认识,更需要付诸行动,以新的思想认识推动实践,又以新的实践深化思想认识。今天,我们讲“心学”,重视心性修养,唤醒初心、涵养初心、坚守初心,始终知行合一地践行初心。
泱泱五千年文明,是中华儿女的文化底气,也赋予中华儿女脚踏实地、远望未来的进取之心和宏阔视野。五千年文明给了我们鲜明的中国特色,也让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走出了今天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立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依然要重视挖掘中华五千年文明中的精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把其中的精华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结合起来,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让文化精华在新时代焕发蓬勃生机,充盈我们的精神动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26日02版,作者:冯秋深)
·明纪释法·
图片
纪法小课 |“村支部开个会,开会的党员还拎桶油回家,还像个党员吗?”
不久前,江苏省泗阳县临河镇沈圩村党支部书记李刚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受处分的原因是他违规发放“福利油”。
去年下半年,江苏省泗阳县县委第三巡察组到沈圩村巡察时发现,参加村支部大会的党员都会拎一桶油回家。这油正是党支部发的“福利油”。发放“福利油”,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5年底,李刚被临河镇党委任命为村党支部书记。上任后,李刚信心满满,干劲十足,一心想做出一番成绩报答组织培养。可几个月下来,李刚发现有一件让他力不从心的事情:每次召开支部大会,部分党员参加会议的积极性不太高,总会找各种理由请假。李刚想了很多办法,可都收效甚微。如何提高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积极性,李刚终于冥思苦想出了一个“好办法”:为参会党员发福利,激发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的热情。于是,李刚安排村会计动用村集体资金每次购买61桶食用油,凡是到会的党员每人发一桶“福利油”。李刚给出的解释是:不给好处,党员不来开会。
李刚违规发放“福利油”显然是违反了党的纪律,也正因为这样,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福利油”暴露出的另一个问题也不容忽视,那就是有部分党员对于参加支部大会等党的组织生活认识不到位,领“福利油”才愿意参加,简直太荒唐!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其主要形式有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会一课”,以及党员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其主要内容包括: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发展党员、进行党内选举;研究提出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任务和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具体措施,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讨论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等。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就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放高利贷,构不构成犯罪?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放高利贷是违法的,超过法定标准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但并不构成犯罪。”这是某法律问答平台上的一个高赞答案。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它是对的,曾经是。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的重要平台,是党员锻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的熔炉。可以说,党员参加一次高质量的组织生活,就等于参加了一次政治体检,获得了一次打扫灰尘、净化灵魂、增强政治免疫力的党性检修。
然而,现在有部分党员对党的组织生活认识不到位,缺乏积极性,甚至假借生病等理由不愿参加,以致有的地区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出现“娱乐化”“福利化”等倾向。这不仅使党员得不到党组织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性修养失去组织引导,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也会弱化,损害党组织在党员和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就像沈圩村村民所说的那样,“村支部开个会,开会的党员还拎桶油回家,这样的党员还像个党员吗?”
对于这种“不像样”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九条也作出了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严格规范党的组织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员就要有“党员的样子”
莫让领“油”开会的荒唐事再上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
解读政务处分法丨实现监督全覆盖具体化制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新制度成果,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等,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具体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了监督有效性,有利于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了国家监督空白,将六类监察对象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并在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18年4月印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在《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对于有些公职人员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家没有就其应受处分的违法行为出台统一的实体法律,监察机关在给予一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时只能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政务处分法》的施行,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实现了政务处分法律制度对六类监察对象的全面覆盖。
实现处分情形全覆盖。《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制定主体、规范目的不同,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在内容上、体例上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于处分情形的规定更是范围不一、粗细不同。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处分情形的规定分别只有1条,虽然列举了十项具体内容,但仍属于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于处分情形则分别规定了16条和7条,内容更为具体,但也存在涵盖不全的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察机关的法律适用难度,影响了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在起草《政务处分法》的过程中,借鉴吸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犯党纪情形的具体规定,并与已有涉及处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明确了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的处分情形,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实现处置形态全覆盖。《政务处分法》并不是一部单纯的公职人员惩戒法,而是明确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对于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这体现了强化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公职人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同时,《政务处分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根据危害程度和情节规定了轻重适应的处分种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精神,保证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均得到适当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实现处分规则全覆盖。根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处分规则既适用于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又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实现了处分主体对规则的统一适用,保证了对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与处分的标准一致性。在规则的具体适用上,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以保证政务处分的针对性、有效性。例如,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考虑到其无职可撤、无级可降,这些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未担任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公职人员的身份特点,对其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相应处理,从而使得法律的适用真正落到实处,体现监督全覆盖的要求。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清风文苑】立志与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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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志与知行
近日,五集人文纪录片《王阳明》在中央电视台及网络平台播出。王守仁,号阳明,是明代思想家、军事家,心学集大成者。该片讲述王阳明早年立下圣人之志,并不断在中华文化海洋中遨游、汲取、求索的历史故事,展现其经历一次次彷徨、疑虑、挫折,始终坚持思考与实践,创立阳明心学并身体力行的人生脉络。
王阳明是中国历史上集立德、立功、立言于一身的人物。他少年立志,十几岁读书时就认为“科举并非第一等要紧事”,天下最要紧的是读书做一个圣贤的人。三十五岁时,王阳明因上疏触怒宦官被贬至贵州龙场。尽管龙场在当时还是未开化的蛮荒之地,王阳明没有颓废,既修身又治学,受到百姓爱戴。这一时期,他对经典文化有了新的领悟,初创心学,成为中国思想文化史上的重要学说之一。他在为青年学生制定的守则《教条示龙场诸生》中提出,“立志而圣则圣矣,立志而贤则贤矣”。一个人如果立志成为圣人,就会成为圣人;如果立志成为贤人,就会成为贤人。有志者事竟成,人只有拥有坚定的志向,才能有明确的方向,有奋斗的动力,有克服困难的勇气。
王阳明所说的立志,深蕴家国情怀,树立远大志向,不仅为了成就自己,还是为了成就国家、成就天下,为天下苍生而立志。有志,还须践行。王阳明以“致良知”为前提,在历史上首先提出“知行合一”。知是指人的认知,行是指人的实践,“知”与“行”的关系,是中国古代哲学认识论和实践论的命题,与我们今天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相契合、相融通。“知行合一”的重点就是不仅要有“知”,尤其应当实践“行”,知中有行,行中有知,以知为行,知决定行,“知”与“行”相统一、相促进,才是真理正道。
古人哲思的智慧光芒,历经岁月磨洗,依然璀璨生辉。在更加认识到文化自信重要意义和作用的今天,我们深刻地感受到,自己的内心深处烙刻着中华印记,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也被中华文化深深影响。今天,我们讲立志,青年要有家国情怀和人类关怀,把自己的小我融入祖国的大我、人民的大我之中,与时代同步伐、与人民共命运,才能更好实现人生价值、升华人生境界。今天,我们讲知行合一,依然强调,知是基础、是前提;行是重点、是关键;必须以知促行,以行促知。需要提高认识,更需要付诸行动,以新的思想认识推动实践,又以新的实践深化思想认识。今天,我们讲“心学”,重视心性修养,唤醒初心、涵养初心、坚守初心,始终知行合一地践行初心。
泱泱五千年文明,是中华儿女的文化底气,也赋予中华儿女脚踏实地、远望未来的进取之心和宏阔视野。五千年文明给了我们鲜明的中国特色,也让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走出了今天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立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依然要重视挖掘中华五千年文明中的精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把其中的精华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结合起来,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让文化精华在新时代焕发蓬勃生机,充盈我们的精神动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26日02版,作者:冯秋深)
·明纪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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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 |“村支部开个会,开会的党员还拎桶油回家,还像个党员吗?”
不久前,江苏省泗阳县临河镇沈圩村党支部书记李刚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受处分的原因是他违规发放“福利油”。
去年下半年,江苏省泗阳县县委第三巡察组到沈圩村巡察时发现,参加村支部大会的党员都会拎一桶油回家。这油正是党支部发的“福利油”。发放“福利油”,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5年底,李刚被临河镇党委任命为村党支部书记。上任后,李刚信心满满,干劲十足,一心想做出一番成绩报答组织培养。可几个月下来,李刚发现有一件让他力不从心的事情:每次召开支部大会,部分党员参加会议的积极性不太高,总会找各种理由请假。李刚想了很多办法,可都收效甚微。如何提高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积极性,李刚终于冥思苦想出了一个“好办法”:为参会党员发福利,激发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的热情。于是,李刚安排村会计动用村集体资金每次购买61桶食用油,凡是到会的党员每人发一桶“福利油”。李刚给出的解释是:不给好处,党员不来开会。
李刚违规发放“福利油”显然是违反了党的纪律,也正因为这样,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福利油”暴露出的另一个问题也不容忽视,那就是有部分党员对于参加支部大会等党的组织生活认识不到位,领“福利油”才愿意参加,简直太荒唐!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其主要形式有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会一课”,以及党员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其主要内容包括: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发展党员、进行党内选举;研究提出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任务和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具体措施,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讨论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等。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就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放高利贷,构不构成犯罪?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放高利贷是违法的,超过法定标准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但并不构成犯罪。”这是某法律问答平台上的一个高赞答案。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它是对的,曾经是。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的重要平台,是党员锻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的熔炉。可以说,党员参加一次高质量的组织生活,就等于参加了一次政治体检,获得了一次打扫灰尘、净化灵魂、增强政治免疫力的党性检修。
然而,现在有部分党员对党的组织生活认识不到位,缺乏积极性,甚至假借生病等理由不愿参加,以致有的地区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出现“娱乐化”“福利化”等倾向。这不仅使党员得不到党组织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性修养失去组织引导,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也会弱化,损害党组织在党员和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就像沈圩村村民所说的那样,“村支部开个会,开会的党员还拎桶油回家,这样的党员还像个党员吗?”
对于这种“不像样”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九条也作出了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严格规范党的组织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员就要有“党员的样子”
莫让领“油”开会的荒唐事再上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
解读政务处分法丨实现监督全覆盖具体化制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新制度成果,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等,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具体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了监督有效性,有利于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了国家监督空白,将六类监察对象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并在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18年4月印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在《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对于有些公职人员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家没有就其应受处分的违法行为出台统一的实体法律,监察机关在给予一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时只能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政务处分法》的施行,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实现了政务处分法律制度对六类监察对象的全面覆盖。
实现处分情形全覆盖。《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制定主体、规范目的不同,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在内容上、体例上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于处分情形的规定更是范围不一、粗细不同。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处分情形的规定分别只有1条,虽然列举了十项具体内容,但仍属于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于处分情形则分别规定了16条和7条,内容更为具体,但也存在涵盖不全的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察机关的法律适用难度,影响了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在起草《政务处分法》的过程中,借鉴吸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犯党纪情形的具体规定,并与已有涉及处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明确了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的处分情形,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实现处置形态全覆盖。《政务处分法》并不是一部单纯的公职人员惩戒法,而是明确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对于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这体现了强化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公职人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同时,《政务处分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根据危害程度和情节规定了轻重适应的处分种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精神,保证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均得到适当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实现处分规则全覆盖。根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处分规则既适用于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又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实现了处分主体对规则的统一适用,保证了对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与处分的标准一致性。在规则的具体适用上,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以保证政务处分的针对性、有效性。例如,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考虑到其无职可撤、无级可降,这些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未担任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公职人员的身份特点,对其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相应处理,从而使得法律的适用真正落到实处,体现监督全覆盖的要求。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