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常怀”为民之一心”
●惟有常怀“俯首甘为孺子牛”的谦卑之心和“万家忧乐到心头”的爱民之情,并把“绝知此事要躬行”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许。
据史料记载,清朝徐栋官至工部主事、西安知府,他勤于政务、专心吏治,认为“天下事莫不起于州县,州县治,则天下莫不治”。于是,他汇集诸家之说,著《牧令书》作为官箴传之于后世。其中,卷八《屏恶》中记载:“夫居官者,刻刻有不容已于斯民之心,尚恐才力不到,机宜未协,未能有益于民。若并无此为民之一心,虽有长才异能,适以济其荣身肥家之巧计,更不必问其措施如何、结局如何矣。”
其言道出:为官者倘若具有常为百姓考虑的心思,就会随时检讨自己,到底为百姓做得好不好、够不够,并随时改正错误,如此才能提高本领、干好工作。反之,如果不将本领用在正途上,就可能滥用手中权力,会时时为名为利为自家考虑,甚至会不择手段捞取钱财,最后的结局也就可想而知。那么,为官者怎样做才能始终保持一颗为民之心呢?
刘向编纂的《说苑》中记载:武王问于太公曰:“治国之道若何?”太公对曰:“治国之道,爱民而已。”自古以来,善于治国的人对待百姓,就像父母对待孩子、兄长爱护兄弟一样,听到他们遭受饥寒,就会感到哀伤;见到他们劳苦,就会感到伤悲。由此可见,为官者必须始终怀有一颗恻隐之心,关心百姓疾苦,同情百姓遭遇,不遗余力地为百姓做好事、办实事,让百姓过上好日子。
“改革先锋”孔繁森有句名言:“一个人爱的最高境界是爱别人,一个共产党员爱的最高境界是爱人民。”在任西藏阿里地委书记期间,孔繁森跑遍了全地区106个乡中的98个,行程达8万多公里,为藏族群众做了大量实事、好事。
有了公仆情怀和恻隐之心,还必须有将其付诸日常工作中的“绣花”本领。古人云:“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在这方面,“改革先锋”马善祥堪称榜样。他从事基层调解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近30年,总结提炼出“民为本、义致和”六字理念、“情、理、法、事”十三要则以及老马“三十六策”等一整套生动管用的“老马工作法”,成功调解矛盾纠纷2000多起,撰写了152本、520多万字工作笔记。
由此可见,作为党员干部,惟有常怀“俯首甘为孺子牛”的谦卑之心和“万家忧乐到心头”的爱民之情,并把“绝知此事要躬行”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许。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月8日02版,作者:左连璧)
·明纪释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巡礼之二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国家监察体制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2018年3月23日上午,在早春的融融暖意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亲手拉下红绸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随后,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举行。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的一页就此开启!
党的十九大要求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8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将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年度重点工作。2018年2月,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推开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统筹安排、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督促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当好“施工队长”;纪委负专责,人大机关、组织、政法、检察、机构编制等部门密切配合,市县结合实际压茬推进。
经过前期扎实准备和稳妥推进,2018年3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迎来丰收之月——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监委宪法地位;3月18日,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3月20日,通过监察法;3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3月23日,国家监委正式揭牌。
至此,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全部组建挂牌,各级监委工作有了法律依据、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在新起点上,各级纪委监委不断深化人员融合和工作磨合,以新修改的党章、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新出台的监察法为重点,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边工作边融合,扎实推进合署办公“形”的重塑和“神”的重铸。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共举办180余个培训班次,培训各级纪检监察干部3.7万人次。
一年来,各级纪委监委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构建“四个全覆盖”权力监督格局
2018年3月28日,全国两会闭幕一周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进入公众视野。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不断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将原有的12个纪检监察室,调整为11个监督检查室、5个审查调查室,并明确监督检查室主要承担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处置以及谈话函询等职责。
“通过‘前后台’分设,实现权力分解和内部制衡,调整优化内设机构设置、职能权限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既防止执纪监督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又实现了力量向监督倾斜,切实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补齐监督这块短板。
2018年6月20日傍晚,一条短消息迅速登上各大门户网站的显要位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
“由各级监委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是落实监察法规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杜治洲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纪检监察组,迈出了实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重要一步。
从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单位,到印发派驻机构改革意见,再到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断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派驻监督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制定《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确定十九届中央巡视工作的“路线图”和“任务书”;开展两轮巡视,共巡视27个省区市、18个中央部门、8家中管企业和2家中管金融企业党组织;首次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首次将副省级城市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纳入巡视范围……一年来,中央巡视更加聚焦政治监督定位,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巡视利剑作用充分彰显,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日臻完善。
改革成效如何,数据最能说明问题。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的中管干部已达70余人。2018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59.9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17.6万件,谈话函询24.2万件次,立案46.4万件,处分40.6万人(其中,党纪处分34.2万人)。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一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在宪法修正案中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确保纪委监委高效履职、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衔接顺畅,重塑工作流程、厘清职责关系、建立协调机制首当其冲,建章立制至关重要。
参与制定和修改8部国家法律、2部中央党内法规、3部党中央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发布中央纪委文件28部、国家监委文件5部……一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持续为纪法贯通铺设制度轨道,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主动适应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新模式,把监委组建后迫切需要的制度、流程等先建立起来。出台《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30余项法规制度,制定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确保了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工作衔接既规范有序又高效顺畅,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018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原来中央纪委的工作规则上升为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规则》进一步厘清权责界限、明确工作程序、完善内控机制,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各环节。
从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到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从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选聘50名特约监察员,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到严肃查处邱大明、杨锡怀等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严防“灯下黑”……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断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坚决清扫门户,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李玉长)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14)】监察官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本条是关于监察官制度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建立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建立监察官制度,是党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确的一项政治任务,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过程中,多次对监察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系列重要论述,为构建监察官制度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树立了行动指南。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态度鲜明,多次对构建监察官制度作出明确指示。监察法的规定落实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为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确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监察官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权责对等。要依据监察法的基本规定,立足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在吸收国(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体系,对监察官履职的政治、道德、廉洁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有利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依法履职尽责,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贡献力量,这也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组织制度创新,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为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具体制度赋予法律依据。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参考古今中外的监察官称谓,创制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监察官衔级名称。监察官等级既要层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方针。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要科学设立上下进退机制。监察官门槛要高、退出机制要强,尤其是要细化规定违法违规监察官降低衔级、处分等条件,把重音落在从严建设队伍上。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突出责任和担当,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研究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其具体依据是法律还是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监察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这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由有关机关进行决策。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常怀”为民之一心”
●惟有常怀“俯首甘为孺子牛”的谦卑之心和“万家忧乐到心头”的爱民之情,并把“绝知此事要躬行”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许。
据史料记载,清朝徐栋官至工部主事、西安知府,他勤于政务、专心吏治,认为“天下事莫不起于州县,州县治,则天下莫不治”。于是,他汇集诸家之说,著《牧令书》作为官箴传之于后世。其中,卷八《屏恶》中记载:“夫居官者,刻刻有不容已于斯民之心,尚恐才力不到,机宜未协,未能有益于民。若并无此为民之一心,虽有长才异能,适以济其荣身肥家之巧计,更不必问其措施如何、结局如何矣。”
其言道出:为官者倘若具有常为百姓考虑的心思,就会随时检讨自己,到底为百姓做得好不好、够不够,并随时改正错误,如此才能提高本领、干好工作。反之,如果不将本领用在正途上,就可能滥用手中权力,会时时为名为利为自家考虑,甚至会不择手段捞取钱财,最后的结局也就可想而知。那么,为官者怎样做才能始终保持一颗为民之心呢?
刘向编纂的《说苑》中记载:武王问于太公曰:“治国之道若何?”太公对曰:“治国之道,爱民而已。”自古以来,善于治国的人对待百姓,就像父母对待孩子、兄长爱护兄弟一样,听到他们遭受饥寒,就会感到哀伤;见到他们劳苦,就会感到伤悲。由此可见,为官者必须始终怀有一颗恻隐之心,关心百姓疾苦,同情百姓遭遇,不遗余力地为百姓做好事、办实事,让百姓过上好日子。
“改革先锋”孔繁森有句名言:“一个人爱的最高境界是爱别人,一个共产党员爱的最高境界是爱人民。”在任西藏阿里地委书记期间,孔繁森跑遍了全地区106个乡中的98个,行程达8万多公里,为藏族群众做了大量实事、好事。
有了公仆情怀和恻隐之心,还必须有将其付诸日常工作中的“绣花”本领。古人云:“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在这方面,“改革先锋”马善祥堪称榜样。他从事基层调解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近30年,总结提炼出“民为本、义致和”六字理念、“情、理、法、事”十三要则以及老马“三十六策”等一整套生动管用的“老马工作法”,成功调解矛盾纠纷2000多起,撰写了152本、520多万字工作笔记。
由此可见,作为党员干部,惟有常怀“俯首甘为孺子牛”的谦卑之心和“万家忧乐到心头”的爱民之情,并把“绝知此事要躬行”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许。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月8日02版,作者:左连璧)
·明纪释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巡礼之二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国家监察体制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2018年3月23日上午,在早春的融融暖意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亲手拉下红绸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随后,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举行。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的一页就此开启!
党的十九大要求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8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将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年度重点工作。2018年2月,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推开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统筹安排、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督促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当好“施工队长”;纪委负专责,人大机关、组织、政法、检察、机构编制等部门密切配合,市县结合实际压茬推进。
经过前期扎实准备和稳妥推进,2018年3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迎来丰收之月——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监委宪法地位;3月18日,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3月20日,通过监察法;3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3月23日,国家监委正式揭牌。
至此,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全部组建挂牌,各级监委工作有了法律依据、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在新起点上,各级纪委监委不断深化人员融合和工作磨合,以新修改的党章、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新出台的监察法为重点,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边工作边融合,扎实推进合署办公“形”的重塑和“神”的重铸。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共举办180余个培训班次,培训各级纪检监察干部3.7万人次。
一年来,各级纪委监委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构建“四个全覆盖”权力监督格局
2018年3月28日,全国两会闭幕一周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进入公众视野。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不断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将原有的12个纪检监察室,调整为11个监督检查室、5个审查调查室,并明确监督检查室主要承担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处置以及谈话函询等职责。
“通过‘前后台’分设,实现权力分解和内部制衡,调整优化内设机构设置、职能权限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既防止执纪监督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又实现了力量向监督倾斜,切实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补齐监督这块短板。
2018年6月20日傍晚,一条短消息迅速登上各大门户网站的显要位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
“由各级监委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是落实监察法规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杜治洲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纪检监察组,迈出了实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重要一步。
从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单位,到印发派驻机构改革意见,再到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断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派驻监督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制定《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确定十九届中央巡视工作的“路线图”和“任务书”;开展两轮巡视,共巡视27个省区市、18个中央部门、8家中管企业和2家中管金融企业党组织;首次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首次将副省级城市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纳入巡视范围……一年来,中央巡视更加聚焦政治监督定位,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巡视利剑作用充分彰显,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日臻完善。
改革成效如何,数据最能说明问题。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的中管干部已达70余人。2018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59.9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17.6万件,谈话函询24.2万件次,立案46.4万件,处分40.6万人(其中,党纪处分34.2万人)。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一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在宪法修正案中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确保纪委监委高效履职、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衔接顺畅,重塑工作流程、厘清职责关系、建立协调机制首当其冲,建章立制至关重要。
参与制定和修改8部国家法律、2部中央党内法规、3部党中央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发布中央纪委文件28部、国家监委文件5部……一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持续为纪法贯通铺设制度轨道,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主动适应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新模式,把监委组建后迫切需要的制度、流程等先建立起来。出台《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30余项法规制度,制定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确保了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工作衔接既规范有序又高效顺畅,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018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原来中央纪委的工作规则上升为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规则》进一步厘清权责界限、明确工作程序、完善内控机制,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各环节。
从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到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从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选聘50名特约监察员,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到严肃查处邱大明、杨锡怀等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严防“灯下黑”……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断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坚决清扫门户,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李玉长)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14)】监察官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本条是关于监察官制度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建立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建立监察官制度,是党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确的一项政治任务,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过程中,多次对监察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系列重要论述,为构建监察官制度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树立了行动指南。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态度鲜明,多次对构建监察官制度作出明确指示。监察法的规定落实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为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确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监察官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权责对等。要依据监察法的基本规定,立足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在吸收国(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体系,对监察官履职的政治、道德、廉洁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有利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依法履职尽责,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贡献力量,这也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组织制度创新,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为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具体制度赋予法律依据。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参考古今中外的监察官称谓,创制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监察官衔级名称。监察官等级既要层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方针。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要科学设立上下进退机制。监察官门槛要高、退出机制要强,尤其是要细化规定违法违规监察官降低衔级、处分等条件,把重音落在从严建设队伍上。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突出责任和担当,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研究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其具体依据是法律还是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监察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这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由有关机关进行决策。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