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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文苑】富民之要 在于节俭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19-04-01
文章出处:转载

·学思践悟·

富民之要 在于节俭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富民之要,在于节俭。”不论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家宝永远都不能丢。

《荀子·富国》中提到“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臧其余”,《墨子·辞过》有云“俭节则昌,淫佚则亡”……翻阅先秦诸子典籍中,类似论述十分常见。崇俭戒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安邦富民的政治智慧。

个中道理,古人论述得可谓清晰透彻:“俭则约,约则百善俱兴;侈则肆,肆则百恶俱纵。”意思是说,节俭就会有节制,有节制则百善都会兴起来;奢侈就会放肆,放肆则百恶都会爆发出来。对一家而言,“家俭则兴,人勤则健,能勤能俭,永不贫贱”;对一国而言,也是“常以俭得之,以奢失之”。故《群书治要·政要论》点出:“历观有家有国,其得之也,莫不阶于俭约;其失之也,莫不由于奢侈。”唐代诗人李商隐更是道出家国兴衰的警世恒言:“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

欲知大道,必先知史。历史上“俭昌奢亡”的教训不胜枚举,其中北宋兴亡就是正反两面的例证。北宋之兴,靠的是“勤俭兴邦”的定规;北宋之亡,则是基于“奢侈亡国”之铁律。作为开国之君的宋太祖从五代乱世走来,深知“逸豫亡身、忧劳兴国”的道理,“躬履俭约”治天下,开创了“简朴之世”。但到宋徽宗时,重用蔡京、童贯、高俅等奸佞之臣主持朝政,大肆搜刮民财,奢靡之风弥漫朝野,最后落得国破家亡,足见“奢侈之费,甚于天灾”,其教训值得记取。

勤俭兴邦的道理,并未随时代变化而过时。回望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的历程,一部党史就是一部艰苦奋斗史。我们党之所以能够由弱到强、一次次取得胜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始终把艰苦奋斗当作传家宝和政治本色,始终牢记治国如理家,要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党员干部就要带头过紧日子,带头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号召大家“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新中国成立后,他不仅大力倡导厉行节约、勤俭建国,而且身体力行,堪称典范。他的衣服鞋帽,许多都是补了又补,一件睡衣打了73个补丁,一条毛巾被也打了54个补丁。

党员干部厉行节俭,带头过紧日子,不仅是良好生活作风的体现,更是弥足珍贵的精神力量。对个人来讲,这不是一阵子的作为,而应是一辈子“俭素为美”的坚守;对国家来讲,也不是一个阶段、一个时期的要求,而是永远在路上的代代传承。“治国之道,富民为始;富民之要,在于节俭。”不论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家宝永远都不能丢。

“欲为清白吏,必自节用始。”节俭与奢侈绝不仅仅是个人生活小问题,而是关系党性修养和为政之德的大问题。干部带好头,群众有奔头;干部能过紧日子,百姓就有好日子。党员干部要把厉行节俭作为基本操守,带头做出示范,让尚俭戒奢的美德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18日02版,作者:寒山石)

 

 

 

 

 

 

 

 

·明纪释法·

基层减负年,怎样精准减负①:纯洁党性修养 树立正确政绩观

近日,中办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提出将今年作为“基层减负年”。《通知》聚焦“四个着力”,从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思想教育、整治文山会海、改变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现象、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务实管用的举措。围绕这四个着力点,中国纪检监察报从即日起推出“基层减负年,怎样精准减负”系列报道,敬请关注。——编者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发起投票“说吧!中央给基层的这些减负大招,你赞不赞?”,引发网友关注,大家纷纷留言。在票选“感受最深、最厌恶”的形式主义表现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照抄照搬上级文件、层层发文”“层层开会、开长会,会议实效差”“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追责问责不够精准、泛化简单化”不相伯仲,得票率均在20%上下。

“对形式主义问题,必须打一场力戒形式主义攻坚战!”近年来,基层干部频频发出类似声音。精准发现问题症结,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前提。形形色色的形式主义问题,追根溯源,其实是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不纯、政绩观错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思想教育,则是针对这一问题的治本之策。

纠治作风痼疾,永葆政治本色

从2018年的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到2019年的基层减负年,习近平总书记心系基层、关爱干部的深厚情怀一以贯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狠抓作风建设的决心坚如磐石。当前,一些基层干部被形式主义所困、不堪重负,群众本应享有的获得感也由此大打折扣,已引起各方重视。

对此,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副教授强舸认为:“基层负担比较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影响下,上级觉得要做做检查、调研,不然体现不出自己做了事,二是出于对基层的不信任,想借此敦促基层干事,其实大可不必。”

对于中办近日发出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网友“绿色记忆”拍手称快:“早该减了!今天是省里、明天是市里、后天是县里……折腾过后,还是雨过地皮湿。”

一句牢骚,折射出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一抓就好转、一松就反弹,决不能掉以轻心。为什么形式主义不断花样翻新、屡禁不绝?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副研究员王希鹏看来,“形式主义说到底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作祟,只想当官不想做事,只想出政绩不想担责任,只想应付上级不想为民办事,只想过太平日子不想干事创业,这都是党性不纯的表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分析,形式主义的根源在于只注重表面工作,不考虑最终实效,以形式上的工作来应对目标任务,却不考虑最终有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毋庸置疑,在作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那么,应如何纯洁党性修养,切实为基层减负?王希鹏建议,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严格监督三方面入手。要加强经常性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群众观,真正树立为民情怀、增进为民感情、坚守为民操守。要结合各地各领域实际,特别是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从制度建设入手,细化制度、规范流程、施治有序,避免无规可依产生的层层加码、层层应付,要先从制度上的变化让基层干部感受到变化。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掩饰、动真格,积极整改,务求实效。

“可以说,形式主义问题与我们党的宗旨是完全背离的。基层减负的根本,在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让基层干部轻装前行,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基层管理和服务的实效。”刘金程说。

既要对上负责,也要对下负责

“真希望基层能切切实实发生变化。真的不想在办公室一整天都只是为了完成应对上级检查的资料、表格、档案。真的很想多去村里走走,多替群众办实事,而不是为群众办事五分钟,为迎接检查准备一周。”透过这一连串的“真”,基层干部的心声跃然纸上。

“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不计较个人功名,追求人民群众的好口碑、历史沉淀之后真正的评价。”领导干部应如何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习近平总书记早已给出了答案。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只对上负责,还是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是检验其政绩观是否正确的“试金石”。

在个别地方,错误政绩观一度通过“层层分解目标”的形式向基层蔓延,为害不浅。有报道指出,某地工商部门核查此前注册的一批个体营业执照时,发现不少个体户缺少经营场所,有名无实。如此咄咄怪事,竟是一些乡镇为完成“创业指标”,借用群众身份证去登记注册,至于事后是否会被查实注销,则无人关心。这样上报汇总的数据,既是错误的对上负责,更是严重的对下不负责,其中缘由,值得深思。

不可否认,在一些党性不纯的干部看来,究竟是对哪一级负责,取决于由此得到什么,这也是政绩观扭曲的原因所在。正因“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的思想占了上风,才会出现忽视对下负责的种种乱象。形式主义泛滥,使得基层干部不是天天忙开会,就是刷标语、竖展板、搭景观,有的干部被逼无奈,只得弄虚作假以求过关。有的地方过于强调留痕,导致基层干部不管干什么都要先拍照,还得学会堆材料、编数据、造“盆景”。

“对基层工作者而言,督导多少不重要,关键在督导质量和水平。个别地方,一个错字、一个错勾就要通报问责,甚至处分处罚,却不看基层干部干对了多少。有些失误对工作效果基本无影响,却对干部的奖惩起到决定作用,这样的督导怎能让人信服?”网友“卫士”的诘问,道出了部分基层干部的不平。

从观念作风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

“关键是要从本级抓起。如果光要求下级,到最后,还是落不到实处。检查时,也要重点查本级的落实情况。”网友“泰山一棵松”的建议颇具代表性。王希鹏也持相同观点,“基层形式主义的根子在上面,下级或上行下效,或以形式主义应对形式主义,因此整治形式主义必须从上级改起,由主要领导带头,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健康的政治生态。”

对于这一问题,《通知》指出:“从领导机关首先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做起,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发扬斗争精神,对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进行大排查,着重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艾俊涛说,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从而确保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到底。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蒋亮平也表示,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规矩、强监督,切实推动解决基层形式主义突出问题。

在多地,这项工作其实早已开始。如湖南省就在今年年初出台《关于大力提倡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意见》,共查摆梳理出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学风会风等5个方面16类重点问题,并逐一列出其表现形式。去年,天津市委决定,持续三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体推进,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干部真抓实干、勇于担当。

“基层减负,绝非简单做减法。”网友“林那”认为,当前既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旗帜鲜明地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少在应付上级检查上做文章,多在服务群众上下功夫。同时,也要规范问责追责,为担当者担当,杜绝压力“甩锅”,拧紧干事创业发条,让基层干部真正能沉心思考、用心履职、放心干事

“希望这次基层减负真正落实见效,让基层干部腾出时间干实事,‘以档案盒多少论英雄’应该成为历史。不必要的检查、验收应减尽减,转变检查方式,直接到企业、群众中走访,让庸者下、能者上。”网友“笑看风云”道出了广大基层干部的心里话。(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管筱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22)】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将留置这一重要的调查措施确立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解决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留置的要件。“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第二款规定的是其他留置对象。留置的一般对象是符合本条第一款留置要件的被调查人,而在实践中,对于有上述法定情形且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如果不将其留置,将严重影响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调查,有可能造成事实调查不清、证据收集不足,使腐败分子逃脱法律的惩治,影响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给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造成损害。因此,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第三款规定的是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留置是十分重要的调查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要有一套严密、细致的制度来加以规范。监察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不可能对监察工作涉及的所有问题一一作出细化规定。本款为日后国家制定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的专门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既有利于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好留置措施,又有利于依法依规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措施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这就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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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文苑】富民之要 在于节俭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19-04-01
文章出处:转载
审核:宣传部

·学思践悟·

富民之要 在于节俭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富民之要,在于节俭。”不论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家宝永远都不能丢。

《荀子·富国》中提到“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臧其余”,《墨子·辞过》有云“俭节则昌,淫佚则亡”……翻阅先秦诸子典籍中,类似论述十分常见。崇俭戒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安邦富民的政治智慧。

个中道理,古人论述得可谓清晰透彻:“俭则约,约则百善俱兴;侈则肆,肆则百恶俱纵。”意思是说,节俭就会有节制,有节制则百善都会兴起来;奢侈就会放肆,放肆则百恶都会爆发出来。对一家而言,“家俭则兴,人勤则健,能勤能俭,永不贫贱”;对一国而言,也是“常以俭得之,以奢失之”。故《群书治要·政要论》点出:“历观有家有国,其得之也,莫不阶于俭约;其失之也,莫不由于奢侈。”唐代诗人李商隐更是道出家国兴衰的警世恒言:“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

欲知大道,必先知史。历史上“俭昌奢亡”的教训不胜枚举,其中北宋兴亡就是正反两面的例证。北宋之兴,靠的是“勤俭兴邦”的定规;北宋之亡,则是基于“奢侈亡国”之铁律。作为开国之君的宋太祖从五代乱世走来,深知“逸豫亡身、忧劳兴国”的道理,“躬履俭约”治天下,开创了“简朴之世”。但到宋徽宗时,重用蔡京、童贯、高俅等奸佞之臣主持朝政,大肆搜刮民财,奢靡之风弥漫朝野,最后落得国破家亡,足见“奢侈之费,甚于天灾”,其教训值得记取。

勤俭兴邦的道理,并未随时代变化而过时。回望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的历程,一部党史就是一部艰苦奋斗史。我们党之所以能够由弱到强、一次次取得胜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始终把艰苦奋斗当作传家宝和政治本色,始终牢记治国如理家,要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党员干部就要带头过紧日子,带头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号召大家“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新中国成立后,他不仅大力倡导厉行节约、勤俭建国,而且身体力行,堪称典范。他的衣服鞋帽,许多都是补了又补,一件睡衣打了73个补丁,一条毛巾被也打了54个补丁。

党员干部厉行节俭,带头过紧日子,不仅是良好生活作风的体现,更是弥足珍贵的精神力量。对个人来讲,这不是一阵子的作为,而应是一辈子“俭素为美”的坚守;对国家来讲,也不是一个阶段、一个时期的要求,而是永远在路上的代代传承。“治国之道,富民为始;富民之要,在于节俭。”不论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家宝永远都不能丢。

“欲为清白吏,必自节用始。”节俭与奢侈绝不仅仅是个人生活小问题,而是关系党性修养和为政之德的大问题。干部带好头,群众有奔头;干部能过紧日子,百姓就有好日子。党员干部要把厉行节俭作为基本操守,带头做出示范,让尚俭戒奢的美德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18日02版,作者:寒山石)

 

 

 

 

 

 

 

 

·明纪释法·

基层减负年,怎样精准减负①:纯洁党性修养 树立正确政绩观

近日,中办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提出将今年作为“基层减负年”。《通知》聚焦“四个着力”,从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思想教育、整治文山会海、改变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现象、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务实管用的举措。围绕这四个着力点,中国纪检监察报从即日起推出“基层减负年,怎样精准减负”系列报道,敬请关注。——编者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发起投票“说吧!中央给基层的这些减负大招,你赞不赞?”,引发网友关注,大家纷纷留言。在票选“感受最深、最厌恶”的形式主义表现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照抄照搬上级文件、层层发文”“层层开会、开长会,会议实效差”“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追责问责不够精准、泛化简单化”不相伯仲,得票率均在20%上下。

“对形式主义问题,必须打一场力戒形式主义攻坚战!”近年来,基层干部频频发出类似声音。精准发现问题症结,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前提。形形色色的形式主义问题,追根溯源,其实是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不纯、政绩观错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思想教育,则是针对这一问题的治本之策。

纠治作风痼疾,永葆政治本色

从2018年的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到2019年的基层减负年,习近平总书记心系基层、关爱干部的深厚情怀一以贯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狠抓作风建设的决心坚如磐石。当前,一些基层干部被形式主义所困、不堪重负,群众本应享有的获得感也由此大打折扣,已引起各方重视。

对此,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副教授强舸认为:“基层负担比较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影响下,上级觉得要做做检查、调研,不然体现不出自己做了事,二是出于对基层的不信任,想借此敦促基层干事,其实大可不必。”

对于中办近日发出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网友“绿色记忆”拍手称快:“早该减了!今天是省里、明天是市里、后天是县里……折腾过后,还是雨过地皮湿。”

一句牢骚,折射出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一抓就好转、一松就反弹,决不能掉以轻心。为什么形式主义不断花样翻新、屡禁不绝?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副研究员王希鹏看来,“形式主义说到底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作祟,只想当官不想做事,只想出政绩不想担责任,只想应付上级不想为民办事,只想过太平日子不想干事创业,这都是党性不纯的表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分析,形式主义的根源在于只注重表面工作,不考虑最终实效,以形式上的工作来应对目标任务,却不考虑最终有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毋庸置疑,在作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那么,应如何纯洁党性修养,切实为基层减负?王希鹏建议,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严格监督三方面入手。要加强经常性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群众观,真正树立为民情怀、增进为民感情、坚守为民操守。要结合各地各领域实际,特别是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从制度建设入手,细化制度、规范流程、施治有序,避免无规可依产生的层层加码、层层应付,要先从制度上的变化让基层干部感受到变化。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掩饰、动真格,积极整改,务求实效。

“可以说,形式主义问题与我们党的宗旨是完全背离的。基层减负的根本,在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让基层干部轻装前行,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基层管理和服务的实效。”刘金程说。

既要对上负责,也要对下负责

“真希望基层能切切实实发生变化。真的不想在办公室一整天都只是为了完成应对上级检查的资料、表格、档案。真的很想多去村里走走,多替群众办实事,而不是为群众办事五分钟,为迎接检查准备一周。”透过这一连串的“真”,基层干部的心声跃然纸上。

“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不计较个人功名,追求人民群众的好口碑、历史沉淀之后真正的评价。”领导干部应如何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习近平总书记早已给出了答案。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只对上负责,还是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是检验其政绩观是否正确的“试金石”。

在个别地方,错误政绩观一度通过“层层分解目标”的形式向基层蔓延,为害不浅。有报道指出,某地工商部门核查此前注册的一批个体营业执照时,发现不少个体户缺少经营场所,有名无实。如此咄咄怪事,竟是一些乡镇为完成“创业指标”,借用群众身份证去登记注册,至于事后是否会被查实注销,则无人关心。这样上报汇总的数据,既是错误的对上负责,更是严重的对下不负责,其中缘由,值得深思。

不可否认,在一些党性不纯的干部看来,究竟是对哪一级负责,取决于由此得到什么,这也是政绩观扭曲的原因所在。正因“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的思想占了上风,才会出现忽视对下负责的种种乱象。形式主义泛滥,使得基层干部不是天天忙开会,就是刷标语、竖展板、搭景观,有的干部被逼无奈,只得弄虚作假以求过关。有的地方过于强调留痕,导致基层干部不管干什么都要先拍照,还得学会堆材料、编数据、造“盆景”。

“对基层工作者而言,督导多少不重要,关键在督导质量和水平。个别地方,一个错字、一个错勾就要通报问责,甚至处分处罚,却不看基层干部干对了多少。有些失误对工作效果基本无影响,却对干部的奖惩起到决定作用,这样的督导怎能让人信服?”网友“卫士”的诘问,道出了部分基层干部的不平。

从观念作风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

“关键是要从本级抓起。如果光要求下级,到最后,还是落不到实处。检查时,也要重点查本级的落实情况。”网友“泰山一棵松”的建议颇具代表性。王希鹏也持相同观点,“基层形式主义的根子在上面,下级或上行下效,或以形式主义应对形式主义,因此整治形式主义必须从上级改起,由主要领导带头,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健康的政治生态。”

对于这一问题,《通知》指出:“从领导机关首先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做起,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发扬斗争精神,对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进行大排查,着重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艾俊涛说,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从而确保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到底。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蒋亮平也表示,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规矩、强监督,切实推动解决基层形式主义突出问题。

在多地,这项工作其实早已开始。如湖南省就在今年年初出台《关于大力提倡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意见》,共查摆梳理出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学风会风等5个方面16类重点问题,并逐一列出其表现形式。去年,天津市委决定,持续三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体推进,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干部真抓实干、勇于担当。

“基层减负,绝非简单做减法。”网友“林那”认为,当前既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旗帜鲜明地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少在应付上级检查上做文章,多在服务群众上下功夫。同时,也要规范问责追责,为担当者担当,杜绝压力“甩锅”,拧紧干事创业发条,让基层干部真正能沉心思考、用心履职、放心干事

“希望这次基层减负真正落实见效,让基层干部腾出时间干实事,‘以档案盒多少论英雄’应该成为历史。不必要的检查、验收应减尽减,转变检查方式,直接到企业、群众中走访,让庸者下、能者上。”网友“笑看风云”道出了广大基层干部的心里话。(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管筱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22)】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将留置这一重要的调查措施确立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解决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留置的要件。“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第二款规定的是其他留置对象。留置的一般对象是符合本条第一款留置要件的被调查人,而在实践中,对于有上述法定情形且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如果不将其留置,将严重影响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调查,有可能造成事实调查不清、证据收集不足,使腐败分子逃脱法律的惩治,影响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给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造成损害。因此,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第三款规定的是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留置是十分重要的调查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要有一套严密、细致的制度来加以规范。监察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不可能对监察工作涉及的所有问题一一作出细化规定。本款为日后国家制定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的专门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既有利于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好留置措施,又有利于依法依规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措施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这就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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