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仓鼠厕鼠皆为鼠
●政治上说一套做一套与党离心离德的,经济上贪污受贿、见钱眼开的,事业上只要政绩工程不要民心工程的……不论通过何种形式、披上何种外衣、采取什么手段,只要初心错了,路就会走偏,最终落得可悲的下场。
自孔子起,“微言大义”就成为历代史家常用的方法。尊孔子为“至圣”的司马迁,在撰写《史记》时也是如此,读《李斯列传》便可见一斑。
“李斯者,楚上蔡人也。”8个字后,司马迁便将李斯与老鼠联系在一起。“年少时,为郡小吏,见吏舍厕中鼠食不絜,近人犬,数惊恐之。斯入仓,观仓中鼠,食积粟,居大庑之下,不见人犬之忧。于是李斯乃叹曰:人之贤不肖譬如鼠矣,在所自处耳!”说的是,李斯认为,仓鼠与厕鼠有肥瘦之别、怕不怕人的根本原因,是老鼠所处的地方。
由人人厌弃的老鼠生发这样的一番宏论,李斯之不寻常,已露端倪。后来,他辞官拜入荀子门下学习“帝王之术”,学成后西入强秦,从吕不韦手下的一名门客,成长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居功至伟的宰相。如果他的仕途到此结束,足以与管仲、乐毅齐名。
只可惜,在废扶苏、立胡亥问题上,身为宰相的李斯,在赵高几番“循循善诱”之下便“人设崩塌”。特别是当赵高说:“君听臣之计,即长有封侯,世世称孤,必有乔松之寿,孔、墨之智。今释此而不从,祸及子孙,足以为寒心。善者因祸为福,君何处焉?”即只要听赵高的就能代代封侯,不听就会祸及子孙时,李斯“仰天而叹,垂泪太息曰:嗟乎,独遭乱世,既以不能死,安讬命哉”,于是依了赵高。至于之前对赵高说的“此非人臣所当议也”“夫忠臣不避死而庶几”“斯其犹人哉,安足为谋”等义正辞严的话,不过是一步步给自己找台阶下。
经此一事,李斯不仅将自己送上了“腰斩于咸阳市”的末路,某种意义上说也间接葬送了秦帝国的大好前程。但这样的结局,在司马迁看来应该是注定的,要不然他何以上来就把李斯与老鼠联系在一起?是的,仓鼠、厕鼠虽有不同,但都不过是老鼠!
李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那时已经形成,他所做的一切不是为了“国”,也不是为了“君”,更不是为了“民”,他心中只有他自己,他衡量一切的标准就是自己的利益。这在他辞别荀子时的那番慷慨陈词中,展现得淋漓尽致:“故诟莫大于卑贱,而悲莫甚于穷困。久处卑贱之位,困苦之地,非世而恶利,自讬于无为,此非士之情也。”痛恨卑贱,再也不能卑贱!这足可以解释,为何当赵高抛出世代封侯拜相的诱饵时,他就甘愿上钩。
循着这个思路,再看看那些青史留名的失意英雄,功败垂成中最引人反思的,恰恰不是一个决断的失误、一场战斗的失败、一次用人的大意。比如,斥他人为“燕雀”的陈胜吴广,其“鸿鹄之志”不过是“苟富贵,无相忘”;比如,楚霸王项羽“取而代之”的不可一世背后,不过是“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的炫富心理。
谋身不谋国,谋利不谋事,谋位不谋为,这样的人放到现在也不乏其人,落马的党员干部几乎个个都是。政治上说一套做一套与党离心离德的,经济上贪污受贿、见钱眼开的,事业上只要政绩工程不要民心工程的……不论通过何种形式、披上何种外衣、采取什么手段,只要初心错了,路就会走偏,最终落得可悲的下场。
端正入党动机、重温入党誓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一切都是为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保持航向、及时纠偏中确保党员干部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确保我们党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事业中再立新功。事业发展永无止境,共产党人的初心永远不能改变。唯有不忘初心,方可告慰历史、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赢得时代,方可善作善成、一往无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5日02版,作者:王勇)
·明纪释法·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②
如何问得精准?须遵循四大原则
针对“长坪乡仙口村委会黄开生违规使用竹低改项目管理费问题”,对时任村党支部书记伍金生问责方式纠正为诫勉谈话……为有效解决问责偏差问题,近日,江西省井冈山市纪委监委对2016年以来受理的扶贫领域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大排查,发现并纠正扶贫领域执纪问责不到位问题5起。
“问责是一把利器,用好了可以充分发挥警示作用,但如果问责泛化简单化,不仅救不了人、治不了病,还会影响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井冈山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化问责,充分释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的情况下,依规依纪问责、科学问责、精准问责,显得尤为重要,但在一些地方,问责工作存在粗线条以及随意性、尺度不一等现象。中央党校政法部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就此表示:“有的基层单位为应付上级的多种问责、多次问责,不管谁的责任、什么责任,班子成员轮流‘分担’;有的问题还没有到问责的程度,但是被简单、草率问责。这样不仅会挫伤干部的积极性,也削弱了问责的权威性。”
那么,如何实现精准问责、避免走偏?关键在于吃透、把准问责的四大原则。
长期关注问责制度的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曹鎏认为:“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该不该问责、问谁之责、问责程序、问责结果,均应当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监察法等相关法规。高水平的问责,既能让被问责的干部感觉板子打在身上的疼痛,具有足够的震慑性,又能够让被问责的干部心服口服,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下不为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这四条原则34个字,就是问责工作的‘度量衡’。第一条原则要求,问责必须依规依纪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正确研判问题的性质和后果,做到宽严有度、不枉不纵;第二条原则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化,强调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第三条原则要求在问责工作中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第四条原则是说,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是哪一级责任就要哪一级承担,不能替代。”曹鎏认为,“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问题,也绝不能简单地用通报等问责方式‘降格以求’,这也是需要防止的一种倾向。”
“一针不补,十针难缝。”针对当前问责欠缺精准等问题,不少地方纪委监委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山西省临县纪委监委启动问责前,仔细分析责任落实情况、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细节情形等,推动问责落实落细落准;四川省简阳市纪委监委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综合考量“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六要件,把好问责尺度,精准运用免责或减轻问责措施……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中办近日发出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强调,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这些举措部署所指向的都是要精准有效问责。只有真正把问责的原则学懂悟透,问责的质量、水平和效果才会越来越好。”井冈山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赵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27)】监察机关运用鉴定措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鉴定措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对案件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从而准确地查明案情。
监察机关采取鉴定措施,应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制作委托鉴定文书。监察机关指派、聘请的鉴定人,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是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技术人员或其他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
本条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必须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经验作出科学判断的问题。实践中,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主要包括:(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此外,有的案件还需进行会计鉴定,包括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判断;技术问题鉴定,包括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判断等。
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证据之一,经审查核实后,即可作为定案依据。形成的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确定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多名鉴定人,应当分别签名。对有多名鉴定人的,如果意见一致应当写出共同的鉴定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提出不同的鉴定意见。
调查人员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被调查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所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调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鉴定人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仓鼠厕鼠皆为鼠
●政治上说一套做一套与党离心离德的,经济上贪污受贿、见钱眼开的,事业上只要政绩工程不要民心工程的……不论通过何种形式、披上何种外衣、采取什么手段,只要初心错了,路就会走偏,最终落得可悲的下场。
自孔子起,“微言大义”就成为历代史家常用的方法。尊孔子为“至圣”的司马迁,在撰写《史记》时也是如此,读《李斯列传》便可见一斑。
“李斯者,楚上蔡人也。”8个字后,司马迁便将李斯与老鼠联系在一起。“年少时,为郡小吏,见吏舍厕中鼠食不絜,近人犬,数惊恐之。斯入仓,观仓中鼠,食积粟,居大庑之下,不见人犬之忧。于是李斯乃叹曰:人之贤不肖譬如鼠矣,在所自处耳!”说的是,李斯认为,仓鼠与厕鼠有肥瘦之别、怕不怕人的根本原因,是老鼠所处的地方。
由人人厌弃的老鼠生发这样的一番宏论,李斯之不寻常,已露端倪。后来,他辞官拜入荀子门下学习“帝王之术”,学成后西入强秦,从吕不韦手下的一名门客,成长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居功至伟的宰相。如果他的仕途到此结束,足以与管仲、乐毅齐名。
只可惜,在废扶苏、立胡亥问题上,身为宰相的李斯,在赵高几番“循循善诱”之下便“人设崩塌”。特别是当赵高说:“君听臣之计,即长有封侯,世世称孤,必有乔松之寿,孔、墨之智。今释此而不从,祸及子孙,足以为寒心。善者因祸为福,君何处焉?”即只要听赵高的就能代代封侯,不听就会祸及子孙时,李斯“仰天而叹,垂泪太息曰:嗟乎,独遭乱世,既以不能死,安讬命哉”,于是依了赵高。至于之前对赵高说的“此非人臣所当议也”“夫忠臣不避死而庶几”“斯其犹人哉,安足为谋”等义正辞严的话,不过是一步步给自己找台阶下。
经此一事,李斯不仅将自己送上了“腰斩于咸阳市”的末路,某种意义上说也间接葬送了秦帝国的大好前程。但这样的结局,在司马迁看来应该是注定的,要不然他何以上来就把李斯与老鼠联系在一起?是的,仓鼠、厕鼠虽有不同,但都不过是老鼠!
李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那时已经形成,他所做的一切不是为了“国”,也不是为了“君”,更不是为了“民”,他心中只有他自己,他衡量一切的标准就是自己的利益。这在他辞别荀子时的那番慷慨陈词中,展现得淋漓尽致:“故诟莫大于卑贱,而悲莫甚于穷困。久处卑贱之位,困苦之地,非世而恶利,自讬于无为,此非士之情也。”痛恨卑贱,再也不能卑贱!这足可以解释,为何当赵高抛出世代封侯拜相的诱饵时,他就甘愿上钩。
循着这个思路,再看看那些青史留名的失意英雄,功败垂成中最引人反思的,恰恰不是一个决断的失误、一场战斗的失败、一次用人的大意。比如,斥他人为“燕雀”的陈胜吴广,其“鸿鹄之志”不过是“苟富贵,无相忘”;比如,楚霸王项羽“取而代之”的不可一世背后,不过是“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的炫富心理。
谋身不谋国,谋利不谋事,谋位不谋为,这样的人放到现在也不乏其人,落马的党员干部几乎个个都是。政治上说一套做一套与党离心离德的,经济上贪污受贿、见钱眼开的,事业上只要政绩工程不要民心工程的……不论通过何种形式、披上何种外衣、采取什么手段,只要初心错了,路就会走偏,最终落得可悲的下场。
端正入党动机、重温入党誓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一切都是为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保持航向、及时纠偏中确保党员干部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确保我们党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事业中再立新功。事业发展永无止境,共产党人的初心永远不能改变。唯有不忘初心,方可告慰历史、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赢得时代,方可善作善成、一往无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5日02版,作者:王勇)
·明纪释法·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②
如何问得精准?须遵循四大原则
针对“长坪乡仙口村委会黄开生违规使用竹低改项目管理费问题”,对时任村党支部书记伍金生问责方式纠正为诫勉谈话……为有效解决问责偏差问题,近日,江西省井冈山市纪委监委对2016年以来受理的扶贫领域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大排查,发现并纠正扶贫领域执纪问责不到位问题5起。
“问责是一把利器,用好了可以充分发挥警示作用,但如果问责泛化简单化,不仅救不了人、治不了病,还会影响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井冈山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化问责,充分释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的情况下,依规依纪问责、科学问责、精准问责,显得尤为重要,但在一些地方,问责工作存在粗线条以及随意性、尺度不一等现象。中央党校政法部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就此表示:“有的基层单位为应付上级的多种问责、多次问责,不管谁的责任、什么责任,班子成员轮流‘分担’;有的问题还没有到问责的程度,但是被简单、草率问责。这样不仅会挫伤干部的积极性,也削弱了问责的权威性。”
那么,如何实现精准问责、避免走偏?关键在于吃透、把准问责的四大原则。
长期关注问责制度的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曹鎏认为:“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该不该问责、问谁之责、问责程序、问责结果,均应当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监察法等相关法规。高水平的问责,既能让被问责的干部感觉板子打在身上的疼痛,具有足够的震慑性,又能够让被问责的干部心服口服,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下不为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这四条原则34个字,就是问责工作的‘度量衡’。第一条原则要求,问责必须依规依纪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正确研判问题的性质和后果,做到宽严有度、不枉不纵;第二条原则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化,强调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第三条原则要求在问责工作中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第四条原则是说,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是哪一级责任就要哪一级承担,不能替代。”曹鎏认为,“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问题,也绝不能简单地用通报等问责方式‘降格以求’,这也是需要防止的一种倾向。”
“一针不补,十针难缝。”针对当前问责欠缺精准等问题,不少地方纪委监委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山西省临县纪委监委启动问责前,仔细分析责任落实情况、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细节情形等,推动问责落实落细落准;四川省简阳市纪委监委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综合考量“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六要件,把好问责尺度,精准运用免责或减轻问责措施……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中办近日发出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强调,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这些举措部署所指向的都是要精准有效问责。只有真正把问责的原则学懂悟透,问责的质量、水平和效果才会越来越好。”井冈山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赵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27)】监察机关运用鉴定措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鉴定措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对案件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从而准确地查明案情。
监察机关采取鉴定措施,应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制作委托鉴定文书。监察机关指派、聘请的鉴定人,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是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技术人员或其他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
本条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必须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经验作出科学判断的问题。实践中,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主要包括:(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此外,有的案件还需进行会计鉴定,包括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判断;技术问题鉴定,包括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判断等。
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证据之一,经审查核实后,即可作为定案依据。形成的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确定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多名鉴定人,应当分别签名。对有多名鉴定人的,如果意见一致应当写出共同的鉴定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提出不同的鉴定意见。
调查人员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被调查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所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调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鉴定人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