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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文苑】为官不接杂宾
作者:桑林峰
添加时间:2018-11-13
文章出处:《中国纪检监察报》

·学思践悟·

为官不接杂宾

●多交益友,一同进步;不交杂宾,一生少忧。领导干部只有严格自律,坚持公正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坚持交往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做到有交集但不搞交换,有交往但不搞交易,相敬如宾但不勾肩搭背,才能与友“亲”“清”两相宜、相看两不厌。

古人云,择交者不败。说的意思是,有选择的交往才能有助于事业功业,才不会为朋友所困所累。对为官者来说,选择同什么人交往,不仅关乎个人荣辱得失,还关乎百姓福祉、社会公平,意义不可谓不大。

清人张廷玉在《澄怀园语》中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为官不接杂宾最好。其在文中记载,“薛文清公曰:‘当官不接异色人最好。不止巫祝、尼媪宜疏绝,至于匠艺之人,虽不可缺,亦当用之以时,不宜久留于家。与之亲狎,皆能变易听闻,簸弄是非。儒士固当礼接,亦有本非儒者,或假文辞或假字画以媒进,一与之款洽,即堕其术中。如房琯为相,因一琴工董庭兰出入门下,依倚为非,遂为相业之玷。若此之类,能审察疏绝,亦清心省事之一助。’”文中所述这一观点,颇值得今天的领导干部们学之、思之,进而鉴之、改之。

为官者喜接杂宾,难免会产生偏颇之心,乃至产生偏爱之情。此种行为一旦为杂宾所利用,不仅会损害为官者的声誉,甚至会产生一些违法乱纪之事。唐人房琯在出任宰相时,特别喜爱音乐,一个叫董庭兰的琴师经常出入他家,并依仗他的权势行不法之事,以致到后来这成为其人生中一个抹不掉的污点。

如果认为房琯的例子还不够深刻,那么后唐李存勖的悲剧是不是更加发人深省呢?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伶官传〉序》中写道:“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岂独伶人也哉?”李存勖被“数十伶人困之”,身死国灭,为天下笑。探究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李存勖喜接杂宾、溺于伶人,缺乏忧患、沉于声色。

相反,古之很多清官,之所以得以善终,青史留名,与其慎交往、慎嗜好有很大关系。如,大名鼎鼎的清官包拯,“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皆绝之。虽贵,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

历史的镜子需要今天的为官者多照一照。对领导干部而言,每个人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各种诱惑、算计都冲着你来,各种讨好、捧杀都对着你去,往往会成为‘围猎’的对象”。倘若为官者不注重择而交之,喜欢结交杂宾,这无异甘于被“围猎”,甚至有点自投罗网的味道。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例来看,不少领导干部都是被“朋友”拉下水的。这些所谓的“朋友”,多是些唯利是图的商人老板,根本算不上真朋友,也就是历史上所称的“杂宾”。而恰恰正是这些“杂宾”,让某些领导干部尝到了一定的“甜头”,最终却吃尽了“苦头”。

多交益友,一同进步;不交杂宾,一生少忧。领导干部只有严格自律,坚持公正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坚持交往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做到有交集但不搞交换,有交往但不搞交易,相敬如宾但不勾肩搭背,才能与友“亲”“清”两相宜、相看两不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15日02版,作者:桑林峰)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四)如何理解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长杜冬冬。杜冬冬同志,您好!

 

主持人: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

 

杜冬冬: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老实。在党组织面前,党员干部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党员干部之间也应该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提醒全党要警惕“阳奉阴违”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强调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

 

主持人: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对党忠诚老实”“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作出哪些规定?

 

杜冬冬:党章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主持人:本条是此次修订增加的条文,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干部哪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作出的规定?

 

杜冬冬:从执纪审查的典型案例看,有的台上讲一套、台下做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有的在大会上说向中央看齐就要处处看齐,而自己却是说一套、做一套,在政府债务等方面弄虚作假,向中央隐瞒本地真实发展水平;有的在人前高唱理想主义,表面上装作关心群众、勤奋敬业、公道正派、倡导俭朴,在人后则推崇个人主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放弃职守、是非颠倒、奢靡享乐。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违背党员义务,损害党的团结和统一,损害党和人民利益,涣散党的组织,透支党的信誉,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很大,必须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本条就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典型案例中暴露出的问题作出的规定。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5)】监察工作原则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党的政策和策略。

监察工作的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开展监察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以事实为根据”,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包括案件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作出处置决定等都要以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

二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监察机关对所有监察对象,不论民族、职业、出身、性别、教育程度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被调查人也包括涉案人员等其他人员。

三是权责对等,严格监督。这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做法和经验,体现了行使权力和责任担当相统一的思想,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不担当要问责,也体现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需要强调的是,监察机关既要监督乱作为,也要管消极的不作为、慢作为,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

四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历史证明,只有坚持这一方针,才能达到既严明法纪、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反腐败斗争的政策性、政治性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想和理念,同时也是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实际出发而作出的规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是监察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重要遵循。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不只是调查,不光是针对“第四种形态”。监察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察委员会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察委员会有很重要的监督职能,体现在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监委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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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文苑】为官不接杂宾
作者:桑林峰
添加时间:2018-11-13
文章出处:《中国纪检监察报》
审核:宣传部

·学思践悟·

为官不接杂宾

●多交益友,一同进步;不交杂宾,一生少忧。领导干部只有严格自律,坚持公正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坚持交往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做到有交集但不搞交换,有交往但不搞交易,相敬如宾但不勾肩搭背,才能与友“亲”“清”两相宜、相看两不厌。

古人云,择交者不败。说的意思是,有选择的交往才能有助于事业功业,才不会为朋友所困所累。对为官者来说,选择同什么人交往,不仅关乎个人荣辱得失,还关乎百姓福祉、社会公平,意义不可谓不大。

清人张廷玉在《澄怀园语》中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为官不接杂宾最好。其在文中记载,“薛文清公曰:‘当官不接异色人最好。不止巫祝、尼媪宜疏绝,至于匠艺之人,虽不可缺,亦当用之以时,不宜久留于家。与之亲狎,皆能变易听闻,簸弄是非。儒士固当礼接,亦有本非儒者,或假文辞或假字画以媒进,一与之款洽,即堕其术中。如房琯为相,因一琴工董庭兰出入门下,依倚为非,遂为相业之玷。若此之类,能审察疏绝,亦清心省事之一助。’”文中所述这一观点,颇值得今天的领导干部们学之、思之,进而鉴之、改之。

为官者喜接杂宾,难免会产生偏颇之心,乃至产生偏爱之情。此种行为一旦为杂宾所利用,不仅会损害为官者的声誉,甚至会产生一些违法乱纪之事。唐人房琯在出任宰相时,特别喜爱音乐,一个叫董庭兰的琴师经常出入他家,并依仗他的权势行不法之事,以致到后来这成为其人生中一个抹不掉的污点。

如果认为房琯的例子还不够深刻,那么后唐李存勖的悲剧是不是更加发人深省呢?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伶官传〉序》中写道:“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岂独伶人也哉?”李存勖被“数十伶人困之”,身死国灭,为天下笑。探究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李存勖喜接杂宾、溺于伶人,缺乏忧患、沉于声色。

相反,古之很多清官,之所以得以善终,青史留名,与其慎交往、慎嗜好有很大关系。如,大名鼎鼎的清官包拯,“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皆绝之。虽贵,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

历史的镜子需要今天的为官者多照一照。对领导干部而言,每个人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各种诱惑、算计都冲着你来,各种讨好、捧杀都对着你去,往往会成为‘围猎’的对象”。倘若为官者不注重择而交之,喜欢结交杂宾,这无异甘于被“围猎”,甚至有点自投罗网的味道。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例来看,不少领导干部都是被“朋友”拉下水的。这些所谓的“朋友”,多是些唯利是图的商人老板,根本算不上真朋友,也就是历史上所称的“杂宾”。而恰恰正是这些“杂宾”,让某些领导干部尝到了一定的“甜头”,最终却吃尽了“苦头”。

多交益友,一同进步;不交杂宾,一生少忧。领导干部只有严格自律,坚持公正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坚持交往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做到有交集但不搞交换,有交往但不搞交易,相敬如宾但不勾肩搭背,才能与友“亲”“清”两相宜、相看两不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15日02版,作者:桑林峰)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四)如何理解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长杜冬冬。杜冬冬同志,您好!

 

主持人: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

 

杜冬冬: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老实。在党组织面前,党员干部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党员干部之间也应该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提醒全党要警惕“阳奉阴违”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强调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

 

主持人: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对党忠诚老实”“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作出哪些规定?

 

杜冬冬:党章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主持人:本条是此次修订增加的条文,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干部哪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作出的规定?

 

杜冬冬:从执纪审查的典型案例看,有的台上讲一套、台下做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有的在大会上说向中央看齐就要处处看齐,而自己却是说一套、做一套,在政府债务等方面弄虚作假,向中央隐瞒本地真实发展水平;有的在人前高唱理想主义,表面上装作关心群众、勤奋敬业、公道正派、倡导俭朴,在人后则推崇个人主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放弃职守、是非颠倒、奢靡享乐。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违背党员义务,损害党的团结和统一,损害党和人民利益,涣散党的组织,透支党的信誉,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很大,必须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本条就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典型案例中暴露出的问题作出的规定。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5)】监察工作原则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党的政策和策略。

监察工作的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开展监察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以事实为根据”,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包括案件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作出处置决定等都要以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

二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监察机关对所有监察对象,不论民族、职业、出身、性别、教育程度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被调查人也包括涉案人员等其他人员。

三是权责对等,严格监督。这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做法和经验,体现了行使权力和责任担当相统一的思想,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不担当要问责,也体现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需要强调的是,监察机关既要监督乱作为,也要管消极的不作为、慢作为,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

四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历史证明,只有坚持这一方针,才能达到既严明法纪、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反腐败斗争的政策性、政治性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想和理念,同时也是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实际出发而作出的规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是监察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重要遵循。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不只是调查,不光是针对“第四种形态”。监察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察委员会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察委员会有很重要的监督职能,体现在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监委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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