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格物致知 储“正”为上
●党员干部要善于发现和利用一切可以吸收转化为正能量的途径,见贤思齐、知行合一,用正能量修身养德,做正能量的传播者和守护者。
近日,央视播出《百家讲坛》系列特别节目《平“语”近人——习近平总书记用典》,阐释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用典的思想逻辑和文化根源,透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中华民族的精神根脉,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善美,向全社会释放出强烈的正能量。
“正能量”是当下非常时髦的一个词语,通常指一种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行为和心态,往往能带给人以希望和力量,催人奋进。虽然“正能量”这个词语本身很新,但其承载的内涵却并不令人感到陌生,世人对正能量的渴望追求更是由来已久。
涵养正能量,须自立志始。自古以来,中国士大夫有一个共同追求,就是通过自身修炼,明辨是非、激发正气,塑造高尚人格,成就一番功业。从《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提出的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到《礼记·大学》所述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条目,再到著名的横渠四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等等,无不清晰地描绘出一条从提升自我,到融入社会,再到担负起家国使命的路径,传递着志存高远、自强不息的正能量。
涵养正能量,须久久为功。明代大学士徐溥为不断检点自己的言行,仿照古人,在书桌上放了两个瓶子,分别贮藏有黑豆和黄豆,每当心中产生一个善念或做了一件善事,便往瓶中投一粒黄豆;反之,若言行有什么过失,便投一粒黑豆,以此来不断提醒、约束和激励自己。通过持续修炼德行,徐溥最终成为德高望重的一代名臣,也留下“储豆律己”的千古佳话。曾国藩入京为官后每天都记日记,凡有一念之差、一事之失,皆记录在日记里,对自己的差失严加鞭挞、毫不留情,这种自我砥砺的态度为后世竞相学习和效仿。善于在事上磨炼、勤于反躬自省,正能量才会逐渐积聚于心、外化于行。
涵养正能量,须祛除邪气,增强自身免疫力。正能量能够感染人,负能量也会影响人,二者总是不可避免相互斗争、抵消和消耗,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动态变化。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作为党和国家事业中坚力量的党员干部,必须在扶正祛邪、固本培元上多下功夫。党员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或多或少掌握有一定的公权力,承担着一定的职责,如果不能时刻保持正能量以抵御各种诱惑、挫折所带来的负能量,难免意志动摇、患得患失,就容易落入腐败泥潭。只有注重通过平时点滴汲取,储备自身强大的正能量,炼就“金刚不坏之身”,才能在面对各种艰难险阻、挫折考验和腐蚀诱惑时,保持内心的定力和韧劲,真正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涵养正能量,党员干部当做表率。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并非仅仅代表自己,还代表着党的形象。党员干部要善于发现和利用一切可以吸收转化为正能量的途径,注重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汲取、从先进典型的榜样引领中汲取、从良师益友的言传身教中汲取,见贤思齐、知行合一,用正能量修身养德,做正能量的传播者和守护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1月5日02版,作者:晏黎)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十一)如何理解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员王薇。王薇同志,您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是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
王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同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的行为,作出该条规定。
主持人:请您具体为我们介绍一下本条内容。
王薇: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强调的是党员或党组织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以提供,目的是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或者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指鹿为马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并没有完成任务,等等。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即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主持人:本行为与《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有哪些区别?
王薇:主要是报告的内容不同,本行为强调的是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第五十四条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具有特定的内涵。
主持人:第二款相比于第一款有哪些不同呢?
王薇:第二款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有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本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更加严重,即明知情况不实,明知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属说假话、报虚假情况,以达到共同掩盖问题、隐瞒实情的目的,因此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主持人: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王薇:2015年修订《条例》时规定了本条第一款内容;此次修订增加本条第二款内容,并对第一款作文字修改。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就到这里,要想获取更多关于新修订《条例》的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12)】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本条是关于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监察工作需要,保证监察委员会能够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分散在不同机关、组织和单位等的监察对象情况,使监察机关对于所监察的公职人员真正实现“看得见、管得着”,卓有成效地实施监察。
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纪检机构改革实践经验,把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与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在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正是从法律层面上将这一机制法治化、规范化。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范围以及组织形式。监察派驻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监察法原则规定监察委员会往哪里派、怎么派,给监察派驻制度留下了较大的制度空间,对派驻或者派出范围、组织形式等的具体设置,留待日后逐步细化、完善。本款列举了一些派驻或者派出的范围,具体包括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这里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这里的行政区域主要是指街道、乡镇以及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的地区、盟等区域。县级监察委员会向所管辖的街道、乡镇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每个街道、乡镇单独派出,也可以几个街道、乡镇归口派出,推动国家监察向基层延伸,就近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派驻或者派出的组织形式,具体包括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监察委员会是设置派驻、派出监察机构还是监察专员,应遵循实际需要,根据监察对象的多少、任务轻重而定。一般来说,地区、盟等地方的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派出监察机构的形式;对于街道、乡镇,可以采取派出监察专员的形式;而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等的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派驻监察机构的形式。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领导体制。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具有开展工作的独立地位。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监察机关能够通过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分散在不同机关、组织和单位等的监察对象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各级监察委员会与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与本级纪委派驻或者派出到该单位以及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的纪检组,也应当合署办公。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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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致知 储“正”为上
●党员干部要善于发现和利用一切可以吸收转化为正能量的途径,见贤思齐、知行合一,用正能量修身养德,做正能量的传播者和守护者。
近日,央视播出《百家讲坛》系列特别节目《平“语”近人——习近平总书记用典》,阐释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用典的思想逻辑和文化根源,透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中华民族的精神根脉,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善美,向全社会释放出强烈的正能量。
“正能量”是当下非常时髦的一个词语,通常指一种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行为和心态,往往能带给人以希望和力量,催人奋进。虽然“正能量”这个词语本身很新,但其承载的内涵却并不令人感到陌生,世人对正能量的渴望追求更是由来已久。
涵养正能量,须自立志始。自古以来,中国士大夫有一个共同追求,就是通过自身修炼,明辨是非、激发正气,塑造高尚人格,成就一番功业。从《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提出的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到《礼记·大学》所述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条目,再到著名的横渠四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等等,无不清晰地描绘出一条从提升自我,到融入社会,再到担负起家国使命的路径,传递着志存高远、自强不息的正能量。
涵养正能量,须久久为功。明代大学士徐溥为不断检点自己的言行,仿照古人,在书桌上放了两个瓶子,分别贮藏有黑豆和黄豆,每当心中产生一个善念或做了一件善事,便往瓶中投一粒黄豆;反之,若言行有什么过失,便投一粒黑豆,以此来不断提醒、约束和激励自己。通过持续修炼德行,徐溥最终成为德高望重的一代名臣,也留下“储豆律己”的千古佳话。曾国藩入京为官后每天都记日记,凡有一念之差、一事之失,皆记录在日记里,对自己的差失严加鞭挞、毫不留情,这种自我砥砺的态度为后世竞相学习和效仿。善于在事上磨炼、勤于反躬自省,正能量才会逐渐积聚于心、外化于行。
涵养正能量,须祛除邪气,增强自身免疫力。正能量能够感染人,负能量也会影响人,二者总是不可避免相互斗争、抵消和消耗,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动态变化。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作为党和国家事业中坚力量的党员干部,必须在扶正祛邪、固本培元上多下功夫。党员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或多或少掌握有一定的公权力,承担着一定的职责,如果不能时刻保持正能量以抵御各种诱惑、挫折所带来的负能量,难免意志动摇、患得患失,就容易落入腐败泥潭。只有注重通过平时点滴汲取,储备自身强大的正能量,炼就“金刚不坏之身”,才能在面对各种艰难险阻、挫折考验和腐蚀诱惑时,保持内心的定力和韧劲,真正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涵养正能量,党员干部当做表率。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并非仅仅代表自己,还代表着党的形象。党员干部要善于发现和利用一切可以吸收转化为正能量的途径,注重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汲取、从先进典型的榜样引领中汲取、从良师益友的言传身教中汲取,见贤思齐、知行合一,用正能量修身养德,做正能量的传播者和守护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1月5日02版,作者:晏黎)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十一)如何理解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员王薇。王薇同志,您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是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
王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同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的行为,作出该条规定。
主持人:请您具体为我们介绍一下本条内容。
王薇: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强调的是党员或党组织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以提供,目的是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或者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指鹿为马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并没有完成任务,等等。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即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主持人:本行为与《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有哪些区别?
王薇:主要是报告的内容不同,本行为强调的是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第五十四条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具有特定的内涵。
主持人:第二款相比于第一款有哪些不同呢?
王薇:第二款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有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本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更加严重,即明知情况不实,明知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属说假话、报虚假情况,以达到共同掩盖问题、隐瞒实情的目的,因此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主持人: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王薇:2015年修订《条例》时规定了本条第一款内容;此次修订增加本条第二款内容,并对第一款作文字修改。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就到这里,要想获取更多关于新修订《条例》的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12)】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本条是关于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监察工作需要,保证监察委员会能够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分散在不同机关、组织和单位等的监察对象情况,使监察机关对于所监察的公职人员真正实现“看得见、管得着”,卓有成效地实施监察。
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纪检机构改革实践经验,把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与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在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正是从法律层面上将这一机制法治化、规范化。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范围以及组织形式。监察派驻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监察法原则规定监察委员会往哪里派、怎么派,给监察派驻制度留下了较大的制度空间,对派驻或者派出范围、组织形式等的具体设置,留待日后逐步细化、完善。本款列举了一些派驻或者派出的范围,具体包括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这里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这里的行政区域主要是指街道、乡镇以及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的地区、盟等区域。县级监察委员会向所管辖的街道、乡镇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每个街道、乡镇单独派出,也可以几个街道、乡镇归口派出,推动国家监察向基层延伸,就近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派驻或者派出的组织形式,具体包括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监察委员会是设置派驻、派出监察机构还是监察专员,应遵循实际需要,根据监察对象的多少、任务轻重而定。一般来说,地区、盟等地方的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派出监察机构的形式;对于街道、乡镇,可以采取派出监察专员的形式;而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等的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派驻监察机构的形式。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领导体制。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具有开展工作的独立地位。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监察机关能够通过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分散在不同机关、组织和单位等的监察对象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各级监察委员会与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与本级纪委派驻或者派出到该单位以及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的纪检组,也应当合署办公。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