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立身立业,必先养德 ●领导干部要讲政德。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的有机统一体。对领导干部来说,明大德,就要坚定理想信念;守公德,就要坚持执政为民;严私德,就要坚守清正廉洁。 《朱子治家格言》中有句“德不配位,必有灾殃”,意思是一个人的德行要与其社会地位及所享待遇相匹配,否则就会招致灾祸。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三家分晋”,讲述的就是这样一个道理。晋卿智宣子,非常喜欢儿子智瑶,想立其为继承者。族人智果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智瑶虽然有长相英俊、善于骑射、才艺超群、聪慧善辩、处事果决等五个优点,但致命缺点是没有仁爱之心。“夫以其五贤陵人而以不仁行之,其谁能待之?若果立瑶也,智宗必灭。”智宣子没有听从劝告。后来智瑶果然专权弄国、贪得无厌,深深结怨于其他权势家族,导致韩、魏、赵三家合谋攻灭了智氏,瓜分了土地。因而,司马光得出“智伯之亡也,才胜德也”的结论。 有鉴于此,古代有为之主在选人用人方面非常注重德优于才、德位相配,以便把真正德才兼备的人才选出来。清康熙帝认为:“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他曾经对吏部官员说:“朕听政有年,见人或自恃有才,辄专恣行事者,思之可畏。朕意必才德兼优为佳。若止才优于德,终无补于治理耳。” 立身立业,必先养德。“官德正,则民风淳;官德毁,则民风降。官德隆,民德昌,国家兴;官德毁,民德降,国家衰。”官德正则民之幸,官德歪则民之祸。由此可见,德,不仅是官员个人的问题,更关系着一方福祉。 综观那些出事的领导干部,多数不是出在“才能”上,而是出在“德行”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德。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的有机统一体。对领导干部来说,明大德,就要坚定理想信念;守公德,就要坚持执政为民;严私德,就要坚守清正廉洁。 马克思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领导干部讲政德、立政德,要牢记“堤溃蚁孔,气泄针芒”的古训,坚持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从一点一滴中完善自己,严以修身,正心明道,防微杜渐,时刻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要慎独慎初慎微慎欲,培养和强化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要常存敬畏之心,敬畏权力、敬畏法纪、敬畏人民,始终坚持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利,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戒贪止欲、克己奉公,切实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造福于人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11日02版,作者:范仁碧)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三)如何理解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长杜冬冬。杜冬冬同志,您好! 主持人: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 杜冬冬: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亲自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的监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要切实运用好巡视成果,把解决问题的担子压给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加强督察督办,推动解决问题,巩固巡视成果,因巡视成果运用不到位又发生重大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巡视成果落到实处。 主持人: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有关巡视巡察工作作出哪些规定? 杜冬冬:党章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作出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6种具体情形,即:(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并规定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主持人:本条是此次修订增加的条文。从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看,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工作人员为了防止自己的腐败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主要存在哪些违纪行为? 杜冬冬: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编造理由不提供,或者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或者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材料,甚至拒不提供;有的堵截干部群众来巡视巡察组上访,或者组织非正常集体访,或者制造突发事件,或者对巡视干部进行诬告、恐吓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有的责任担当不够、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走过场;有的不敢较真碰硬,对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轻易查否;有的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等等。 主持人:针对本条规定,应该注意什么? 杜冬冬:巡视是政治巡视,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4)】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及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机制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监察机关的非法干扰,同时明确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等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的工作关系。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依法”是前提。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活动,既不能滥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能不担当、不作为,更不允许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这里的“干涉”,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利用职权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利用职权威胁、引诱他人不配合监察机关工作,等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关系。审判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以及质检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这里执法部门的表述与宪法的相关表述一致。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离不开这些机关的协助、配合,同时也需要这些机关的监督制约。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同执法部门也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联系。监察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互相配合”,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互相制约”,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追究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通过程序上的制约,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违法犯罪。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在本法中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体现。比如,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还比如,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等等。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有关机关和单位对监察机关的协助义务。监察机关工作过程中,遇到超出监察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需要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财政、工业信息化、价格等机关以及金融监督管理等机构予以协助的时候,有权要求其予以协助。只要是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协助要求,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比如,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需要注意的是,强调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监察机关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要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开展工作,下级监察机关要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此外,监察机关还应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立身立业,必先养德 ●领导干部要讲政德。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的有机统一体。对领导干部来说,明大德,就要坚定理想信念;守公德,就要坚持执政为民;严私德,就要坚守清正廉洁。 《朱子治家格言》中有句“德不配位,必有灾殃”,意思是一个人的德行要与其社会地位及所享待遇相匹配,否则就会招致灾祸。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三家分晋”,讲述的就是这样一个道理。晋卿智宣子,非常喜欢儿子智瑶,想立其为继承者。族人智果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智瑶虽然有长相英俊、善于骑射、才艺超群、聪慧善辩、处事果决等五个优点,但致命缺点是没有仁爱之心。“夫以其五贤陵人而以不仁行之,其谁能待之?若果立瑶也,智宗必灭。”智宣子没有听从劝告。后来智瑶果然专权弄国、贪得无厌,深深结怨于其他权势家族,导致韩、魏、赵三家合谋攻灭了智氏,瓜分了土地。因而,司马光得出“智伯之亡也,才胜德也”的结论。 有鉴于此,古代有为之主在选人用人方面非常注重德优于才、德位相配,以便把真正德才兼备的人才选出来。清康熙帝认为:“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他曾经对吏部官员说:“朕听政有年,见人或自恃有才,辄专恣行事者,思之可畏。朕意必才德兼优为佳。若止才优于德,终无补于治理耳。” 立身立业,必先养德。“官德正,则民风淳;官德毁,则民风降。官德隆,民德昌,国家兴;官德毁,民德降,国家衰。”官德正则民之幸,官德歪则民之祸。由此可见,德,不仅是官员个人的问题,更关系着一方福祉。 综观那些出事的领导干部,多数不是出在“才能”上,而是出在“德行”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德。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的有机统一体。对领导干部来说,明大德,就要坚定理想信念;守公德,就要坚持执政为民;严私德,就要坚守清正廉洁。 马克思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领导干部讲政德、立政德,要牢记“堤溃蚁孔,气泄针芒”的古训,坚持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从一点一滴中完善自己,严以修身,正心明道,防微杜渐,时刻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要慎独慎初慎微慎欲,培养和强化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要常存敬畏之心,敬畏权力、敬畏法纪、敬畏人民,始终坚持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利,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戒贪止欲、克己奉公,切实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造福于人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11日02版,作者:范仁碧)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三)如何理解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长杜冬冬。杜冬冬同志,您好! 主持人: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 杜冬冬: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亲自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的监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要切实运用好巡视成果,把解决问题的担子压给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加强督察督办,推动解决问题,巩固巡视成果,因巡视成果运用不到位又发生重大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巡视成果落到实处。 主持人: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有关巡视巡察工作作出哪些规定? 杜冬冬:党章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作出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6种具体情形,即:(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并规定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主持人:本条是此次修订增加的条文。从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看,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工作人员为了防止自己的腐败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主要存在哪些违纪行为? 杜冬冬: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编造理由不提供,或者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或者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材料,甚至拒不提供;有的堵截干部群众来巡视巡察组上访,或者组织非正常集体访,或者制造突发事件,或者对巡视干部进行诬告、恐吓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有的责任担当不够、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走过场;有的不敢较真碰硬,对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轻易查否;有的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等等。 主持人:针对本条规定,应该注意什么? 杜冬冬:巡视是政治巡视,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4)】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及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机制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监察机关的非法干扰,同时明确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等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的工作关系。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依法”是前提。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活动,既不能滥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能不担当、不作为,更不允许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这里的“干涉”,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利用职权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利用职权威胁、引诱他人不配合监察机关工作,等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关系。审判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以及质检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这里执法部门的表述与宪法的相关表述一致。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离不开这些机关的协助、配合,同时也需要这些机关的监督制约。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同执法部门也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联系。监察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互相配合”,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互相制约”,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追究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通过程序上的制约,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违法犯罪。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在本法中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体现。比如,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还比如,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等等。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有关机关和单位对监察机关的协助义务。监察机关工作过程中,遇到超出监察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需要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财政、工业信息化、价格等机关以及金融监督管理等机构予以协助的时候,有权要求其予以协助。只要是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协助要求,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比如,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需要注意的是,强调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监察机关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要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开展工作,下级监察机关要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此外,监察机关还应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