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文苑】德比于上 欲比于下
·学思践悟·
德比于上 欲比于下
“德比于上,故知耻;欲比于下,故知足。”这句话出自汉代史学家、思想家荀悦所著《申鉴·杂言下》。意思是,在道德操守上应与比自己高的人相比,才能知廉知耻;在欲望要求上应与欲望少的人相比,方能知足知止。古人用德与欲的鲜明对比,表达出人生观、价值观的鲜明取向,启示我们要注重提升个人品德修为,追求更高远的人生理想,而非沉沦于物质欲望和生活享受。
对精神世界孜孜以求,不断提升品德操守;对物质世界简单淡然,只求满足生命的基本需要,这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尊崇的价值取向。从“君子修道立德,不为穷困而改节”的坚定志向,到“以天地之量为量,圣人之德为德”的博大胸怀;从“恭俭惟德,无载尔伪”的主动修炼,到“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的自我约束;从“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的清醒认识,到“德不配位,必有灾殃”的教训警示,其中既有古人对品德追求的高远志向,也有对个人修身立德的严格要求,更有对德行失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危机意识。
“德者,才之帅也。”古往今来,不少品德高尚、清廉自守之人被历史铭记,被世人敬重。北宋年间的李沆享有“圣相”美誉,史称其为相“光明正大”。他为人正直、严格谨慎,身为一朝宰相,对物质财富看得十分淡然。有人看他府邸狭小,认为不称宰相之位,建议他修建一所大宅。他却说,巢林一枝,聊自足耳,安事丰屋哉。放眼当下,获得2018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刘永坦院士将800万奖金全部捐出,设立永瑞基金,助力培养更多杰出人才,为国家和民族做贡献。刘永坦院士对于财物淡然处之,将崇高的精神追求融入到国家发展、科技进步的事业中,闪耀着品德的光芒。
人以品为重,官以德立身。有德行不仅是为人处世的根本,也是干事创业的基石。我们党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尺,既树立了选人用人的鲜明导向,也给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立德为先的价值引导下,无数不求物质享受、但求无愧人民的党员干部涌现出来。焦裕禄、牛玉儒、杨善洲、高德荣、李夏……像他们这样品德高尚、无私奉献的党员干部,一生奋战在服务群众的第一线,奋战在急难险重的最前沿,心怀家国人民,矢志不渝。他们用生命书写了美德的华章,也为我们树立起了德行操守的标杆与旗帜。
但是也要看到,少数党员干部职务晋升了、级别提高了,品德的修炼却没能及时跟上,甚至停滞不前乃至倒退,做出违背道德、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来。一方面私德不修、公德不守,丧失做人做事的底线;另一方面,贪欲日渐增长,胆子越来越大,手越伸越长,最终被欲望淹没,被贪婪毁灭。
北宋司马光有言:“言有德者,皆由俭来也。夫俭则寡欲,君子寡欲,则不役于物,可以直道而行。”坚守“德比于上,欲比于下”,对物质生活低要求,对德行操守高标准,这是党员干部应有的自觉。要传承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革命精神和优良作风,向榜样看齐,向先进学习,以美德要求自己、滋养身心,如此方能守住心中的明灯,坚定理想信念,为群众谋福利、办实事。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9月21日02版,作者:李钰)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这个区委竟然伪造10份常委会文件
5月10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贵州省反馈“回头看”及督察情况。反馈指出,2018年11月8日至11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遵义市督察发现,遵义市播州区党委向督察组提供10份编造的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弄虚作假,应对督察。
原来,2017年贵州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时指出,遵义市对国家环境保护部分新修订法律法规学习研究力度不够,部分工作部署安排不及时,其中提到播州区政府2013年至2016年共召开政府常务会95次,议题总数595个,无环境保护专门议题。随后,根据贵州省整改方案要求,遵义市播州区制订了《遵义市播州区贯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带头做到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按照该整改方案,从2017年8月至今,播州区委常委会至少应该学习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和研究环境保护工作15次以上,但实际上却远未达到要求。
平时不研究不落实,督察组来了怎么办?造假!
为掩盖问题、应对督察,播州区委临时编造了常委会会议纪要,声称每月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学习和工作部署,其中涉及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重要文件等内容的会议纪要6份,涉及安排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会议纪要4份。
思想不重视,工作肯定难干好。面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如果连最基本的传达学习都做不到,又如何能够有效贯彻落实?事实也给出了答案:督察组已查明,播州区长时间、有组织、大规模偷排垃圾渗滤液,仅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区行政执法局就将约1.53万吨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滤液违法倾倒至城市雨水管,最终排入乌江,严重污染环境。目前,贵州省委已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免去播州区委书记黄某某职务,提名免去播州区区长肖某某职务。此外,播州区委原常委、副区长罗某等多名偷排垃圾渗滤液责任人也分别受到相应处理或处分。
实际上,从近年来通报的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情况看,类似播州区委这样弄虚作假的问题并不鲜见。比如,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政府、东戴河新区管委会在违法围填海问题整改中,蓄意编造假文件谎称违法项目已停止建设,同时却暗中推进违法围填海项目;河南省范县因没有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相关部门怕被追究责任,便照搬照抄濮阳市政府相关文件,核心内容高度吻合,但印发日期却比市政府文件还要早6个月;山西省太原、临汾等地市在整改方案中多处提到对其他地市的整改要求,甚至出现“对朔州、运城等地市开展省级督察”等字样,明显照抄山西省整改方案……阳奉阴违、虚假整改的背后,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讲政治、不守规矩,对上说一套、对下做一套,甚至成为生态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幕后推手。正如督察组分析指出的,播州区党委政治站位不高,针对2017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不是积极主动推进问题整改,而是在“回头看”期间公然违反政治纪律,大量编造虚假文件应对督察,弄虚作假,性质十分恶劣。
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决策部署弄虚作假,这些问题,都是党纪处分条例中明确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对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第五十一条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这些都是条例修订后的新增内容,释放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确信号。
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得好,“两个维护”就做到实处了,要不然就是空的、虚的。播州区委区政府以其深刻教训再次敲响了警钟:想靠弄虚作假来蒙混过关是断然不可能的,没有真抓实干,任何谎言假象都有被戳破的一天。广大党员干部应该做的,是敢担当真作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监察法释义(52)】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本条是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职责,推动国内有关单位积极履行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职责。
本条分为三项。第一项规定了“追逃”。“反腐败国际追逃”,是指对于逃匿到国(境)外的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情况下,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工作将其追捕归案。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引渡是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开展境外追逃的正式渠道和理想方式,遣返、劝返、异地起诉等是引渡之外的替代措施。
一是引渡,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引渡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当前的主要原则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条约前置主义。
二是遣返,又称移民法遣返,是指由我国向外逃所在地国提供外逃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和伪造护照等虚假身份情况,让所在地国根据移民法规,剥夺其居留地位并强制遣返至我国或第三国。
三是异地起诉,是指在我国无法行使管辖权时,通过让渡管辖权给外逃所在地国,支持外逃所在地国依据本地法律和我们提供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判刑。外逃人员被定罪判刑后,往往会被强制遣返,届时可将其递解回国接受法律制裁。
四是劝返,是指对外逃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劝返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手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承诺从轻处理条件,促使其心理上发生根本转变。
五是非常规措施。比较常见的有两种,(1)绑架,采用绑架的手段将在逃人员缉捕回国;(2)诱捕,将犯罪嫌疑人引诱到诱骗国境内、国际公海、国际空域或有引渡条约的第三国,然后进行逮捕或引渡。由于未经主权国家的批准擅自开展调查活动,会触犯所在地国家刑事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引发外交纠纷,因此,实践中,绑架或诱捕手段很少使用。
第二项规定了“追赃”。“反腐败国际追赃”,是指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通过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追回犯罪资产。具体而言,开展追赃国际合作的手段主要有:
一是在开展引渡、遣返等追逃合作的同时,随附请求移交赃款赃物。针对携款外逃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我国依据双边引渡条约或多边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向嫌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请求时,一般情况下都会随附提出“移交赃款赃物”的请求,或在引渡的同时开展追赃国际合作。
二是协助赃款赃物所在地国根据其国内法启动追缴程序,然后予以没收和返还。西方国家大多详细规定了犯罪所得没收制度和资产返还程序,美国除刑事没收外,还设有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条件的民事没收制度。实践中,没收返还的范围还可及于犯罪所得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犯罪资产、设备或其他工具。
三是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在赃款赃物所在地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追回犯罪资产。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因贪污、挪用公款、侵占等犯罪遭受物质损害的受害人(或单位),针对其受到损失的财产部分,有权以民事原告的身份向法院对侵权人(以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提起财产侵权或确权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被告返还侵权之物或赔偿损失。
四是在我国国内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由法院作出没收判决后,请求赃款赃物所在地国予以承认与执行。刑事诉讼法设定了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可由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作出没收裁定,然后请求涉案资产所在地国予以承认和执行。
第三项规定了“防逃”。“防逃”,是指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和干部监督,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完善防逃措施,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外逃。“未雨绸缪”胜过“亡羊补牢”,要坚持追逃防逃两手抓,在加大追逃力度的同时,做好防逃工作,建立健全不敢逃、不能逃的有效机制。
一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关组织和单位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把功夫下在平时,关口前移,做好预防工作。要及时掌握公职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了解最新动态,对关键岗位人员多警醒,对苗头性问题多过问,对有外逃倾向的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是完善防逃措施,筑牢防逃堤坝。要严格执行公职人员护照管理、出入境审批报备制度,认真落实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裸官”清理,做好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监察机关、执法和司法机关查办案件要设置防逃程序,不能在立案前出现管控“真空”。对重点对象要及时采取监控措施,让企图外逃分子“触网”回头。要加强反洗钱工作,切断非法资金的外流渠道,冻结腐败分子在国内的动产不动产,堵住赃款外流渠道。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被调查人外逃、赃款赃物转移,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都有责任。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落实防逃各项任务部署。发现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情节的公职人员企图外逃要立即报告、迅速处置,该采取措施的就要及时采取措施,该立案调查的就要尽快调查。如果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了问题不报告或采取措施不及时,都是失职失责,必须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涉及面广、工作复杂,需要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发挥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尤其是防逃工作,国内各相关单位不能各自为战,要协调配合,加强分析研判,发现公职人员可能外逃蛛丝马迹的,应当及时启动防范措施。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清风文苑】德比于上 欲比于下
·学思践悟·
德比于上 欲比于下
“德比于上,故知耻;欲比于下,故知足。”这句话出自汉代史学家、思想家荀悦所著《申鉴·杂言下》。意思是,在道德操守上应与比自己高的人相比,才能知廉知耻;在欲望要求上应与欲望少的人相比,方能知足知止。古人用德与欲的鲜明对比,表达出人生观、价值观的鲜明取向,启示我们要注重提升个人品德修为,追求更高远的人生理想,而非沉沦于物质欲望和生活享受。
对精神世界孜孜以求,不断提升品德操守;对物质世界简单淡然,只求满足生命的基本需要,这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尊崇的价值取向。从“君子修道立德,不为穷困而改节”的坚定志向,到“以天地之量为量,圣人之德为德”的博大胸怀;从“恭俭惟德,无载尔伪”的主动修炼,到“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的自我约束;从“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的清醒认识,到“德不配位,必有灾殃”的教训警示,其中既有古人对品德追求的高远志向,也有对个人修身立德的严格要求,更有对德行失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危机意识。
“德者,才之帅也。”古往今来,不少品德高尚、清廉自守之人被历史铭记,被世人敬重。北宋年间的李沆享有“圣相”美誉,史称其为相“光明正大”。他为人正直、严格谨慎,身为一朝宰相,对物质财富看得十分淡然。有人看他府邸狭小,认为不称宰相之位,建议他修建一所大宅。他却说,巢林一枝,聊自足耳,安事丰屋哉。放眼当下,获得2018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刘永坦院士将800万奖金全部捐出,设立永瑞基金,助力培养更多杰出人才,为国家和民族做贡献。刘永坦院士对于财物淡然处之,将崇高的精神追求融入到国家发展、科技进步的事业中,闪耀着品德的光芒。
人以品为重,官以德立身。有德行不仅是为人处世的根本,也是干事创业的基石。我们党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尺,既树立了选人用人的鲜明导向,也给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立德为先的价值引导下,无数不求物质享受、但求无愧人民的党员干部涌现出来。焦裕禄、牛玉儒、杨善洲、高德荣、李夏……像他们这样品德高尚、无私奉献的党员干部,一生奋战在服务群众的第一线,奋战在急难险重的最前沿,心怀家国人民,矢志不渝。他们用生命书写了美德的华章,也为我们树立起了德行操守的标杆与旗帜。
但是也要看到,少数党员干部职务晋升了、级别提高了,品德的修炼却没能及时跟上,甚至停滞不前乃至倒退,做出违背道德、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来。一方面私德不修、公德不守,丧失做人做事的底线;另一方面,贪欲日渐增长,胆子越来越大,手越伸越长,最终被欲望淹没,被贪婪毁灭。
北宋司马光有言:“言有德者,皆由俭来也。夫俭则寡欲,君子寡欲,则不役于物,可以直道而行。”坚守“德比于上,欲比于下”,对物质生活低要求,对德行操守高标准,这是党员干部应有的自觉。要传承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革命精神和优良作风,向榜样看齐,向先进学习,以美德要求自己、滋养身心,如此方能守住心中的明灯,坚定理想信念,为群众谋福利、办实事。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9月21日02版,作者:李钰)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这个区委竟然伪造10份常委会文件
5月10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贵州省反馈“回头看”及督察情况。反馈指出,2018年11月8日至11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遵义市督察发现,遵义市播州区党委向督察组提供10份编造的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弄虚作假,应对督察。
原来,2017年贵州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时指出,遵义市对国家环境保护部分新修订法律法规学习研究力度不够,部分工作部署安排不及时,其中提到播州区政府2013年至2016年共召开政府常务会95次,议题总数595个,无环境保护专门议题。随后,根据贵州省整改方案要求,遵义市播州区制订了《遵义市播州区贯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带头做到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按照该整改方案,从2017年8月至今,播州区委常委会至少应该学习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和研究环境保护工作15次以上,但实际上却远未达到要求。
平时不研究不落实,督察组来了怎么办?造假!
为掩盖问题、应对督察,播州区委临时编造了常委会会议纪要,声称每月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学习和工作部署,其中涉及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重要文件等内容的会议纪要6份,涉及安排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会议纪要4份。
思想不重视,工作肯定难干好。面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如果连最基本的传达学习都做不到,又如何能够有效贯彻落实?事实也给出了答案:督察组已查明,播州区长时间、有组织、大规模偷排垃圾渗滤液,仅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区行政执法局就将约1.53万吨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滤液违法倾倒至城市雨水管,最终排入乌江,严重污染环境。目前,贵州省委已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免去播州区委书记黄某某职务,提名免去播州区区长肖某某职务。此外,播州区委原常委、副区长罗某等多名偷排垃圾渗滤液责任人也分别受到相应处理或处分。
实际上,从近年来通报的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情况看,类似播州区委这样弄虚作假的问题并不鲜见。比如,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政府、东戴河新区管委会在违法围填海问题整改中,蓄意编造假文件谎称违法项目已停止建设,同时却暗中推进违法围填海项目;河南省范县因没有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相关部门怕被追究责任,便照搬照抄濮阳市政府相关文件,核心内容高度吻合,但印发日期却比市政府文件还要早6个月;山西省太原、临汾等地市在整改方案中多处提到对其他地市的整改要求,甚至出现“对朔州、运城等地市开展省级督察”等字样,明显照抄山西省整改方案……阳奉阴违、虚假整改的背后,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讲政治、不守规矩,对上说一套、对下做一套,甚至成为生态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幕后推手。正如督察组分析指出的,播州区党委政治站位不高,针对2017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不是积极主动推进问题整改,而是在“回头看”期间公然违反政治纪律,大量编造虚假文件应对督察,弄虚作假,性质十分恶劣。
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决策部署弄虚作假,这些问题,都是党纪处分条例中明确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对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第五十一条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这些都是条例修订后的新增内容,释放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确信号。
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得好,“两个维护”就做到实处了,要不然就是空的、虚的。播州区委区政府以其深刻教训再次敲响了警钟:想靠弄虚作假来蒙混过关是断然不可能的,没有真抓实干,任何谎言假象都有被戳破的一天。广大党员干部应该做的,是敢担当真作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监察法释义(52)】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本条是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职责,推动国内有关单位积极履行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职责。
本条分为三项。第一项规定了“追逃”。“反腐败国际追逃”,是指对于逃匿到国(境)外的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情况下,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工作将其追捕归案。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引渡是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开展境外追逃的正式渠道和理想方式,遣返、劝返、异地起诉等是引渡之外的替代措施。
一是引渡,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引渡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当前的主要原则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条约前置主义。
二是遣返,又称移民法遣返,是指由我国向外逃所在地国提供外逃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和伪造护照等虚假身份情况,让所在地国根据移民法规,剥夺其居留地位并强制遣返至我国或第三国。
三是异地起诉,是指在我国无法行使管辖权时,通过让渡管辖权给外逃所在地国,支持外逃所在地国依据本地法律和我们提供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判刑。外逃人员被定罪判刑后,往往会被强制遣返,届时可将其递解回国接受法律制裁。
四是劝返,是指对外逃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劝返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手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承诺从轻处理条件,促使其心理上发生根本转变。
五是非常规措施。比较常见的有两种,(1)绑架,采用绑架的手段将在逃人员缉捕回国;(2)诱捕,将犯罪嫌疑人引诱到诱骗国境内、国际公海、国际空域或有引渡条约的第三国,然后进行逮捕或引渡。由于未经主权国家的批准擅自开展调查活动,会触犯所在地国家刑事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引发外交纠纷,因此,实践中,绑架或诱捕手段很少使用。
第二项规定了“追赃”。“反腐败国际追赃”,是指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通过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追回犯罪资产。具体而言,开展追赃国际合作的手段主要有:
一是在开展引渡、遣返等追逃合作的同时,随附请求移交赃款赃物。针对携款外逃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我国依据双边引渡条约或多边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向嫌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请求时,一般情况下都会随附提出“移交赃款赃物”的请求,或在引渡的同时开展追赃国际合作。
二是协助赃款赃物所在地国根据其国内法启动追缴程序,然后予以没收和返还。西方国家大多详细规定了犯罪所得没收制度和资产返还程序,美国除刑事没收外,还设有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条件的民事没收制度。实践中,没收返还的范围还可及于犯罪所得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犯罪资产、设备或其他工具。
三是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在赃款赃物所在地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追回犯罪资产。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因贪污、挪用公款、侵占等犯罪遭受物质损害的受害人(或单位),针对其受到损失的财产部分,有权以民事原告的身份向法院对侵权人(以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提起财产侵权或确权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被告返还侵权之物或赔偿损失。
四是在我国国内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由法院作出没收判决后,请求赃款赃物所在地国予以承认与执行。刑事诉讼法设定了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可由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作出没收裁定,然后请求涉案资产所在地国予以承认和执行。
第三项规定了“防逃”。“防逃”,是指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和干部监督,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完善防逃措施,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外逃。“未雨绸缪”胜过“亡羊补牢”,要坚持追逃防逃两手抓,在加大追逃力度的同时,做好防逃工作,建立健全不敢逃、不能逃的有效机制。
一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关组织和单位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把功夫下在平时,关口前移,做好预防工作。要及时掌握公职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了解最新动态,对关键岗位人员多警醒,对苗头性问题多过问,对有外逃倾向的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是完善防逃措施,筑牢防逃堤坝。要严格执行公职人员护照管理、出入境审批报备制度,认真落实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裸官”清理,做好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监察机关、执法和司法机关查办案件要设置防逃程序,不能在立案前出现管控“真空”。对重点对象要及时采取监控措施,让企图外逃分子“触网”回头。要加强反洗钱工作,切断非法资金的外流渠道,冻结腐败分子在国内的动产不动产,堵住赃款外流渠道。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被调查人外逃、赃款赃物转移,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都有责任。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落实防逃各项任务部署。发现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情节的公职人员企图外逃要立即报告、迅速处置,该采取措施的就要及时采取措施,该立案调查的就要尽快调查。如果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了问题不报告或采取措施不及时,都是失职失责,必须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涉及面广、工作复杂,需要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发挥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尤其是防逃工作,国内各相关单位不能各自为战,要协调配合,加强分析研判,发现公职人员可能外逃蛛丝马迹的,应当及时启动防范措施。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