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文苑】谨防一时失意而自坠其志
·学思践悟·
谨防一时失意而自坠其志
●对党员干部来说,如果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挫折时,就牢骚满腹、怨天尤人,意志消沉、一蹶不振,丧失斗志、得过且过,甚至自我放纵、自甘堕落,以放弃原则、突破底线来为事业或仕途上的“壮志未酬”找补偿,从“失志”变为“失德”,那就会铸成无法挽回的大错。
“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这是明代冯梦龙《警世通言》中的一句名言,意在提醒世人,取得成绩时要冷静清醒,失意之际不可泄气失志。
据《晋书》记载,东晋名将陶侃屡立战功,但因受权臣王敦猜忌,被贬为广州刺史。陶侃在州府中无事之时,常常早上将一百块大砖搬出厅外,晚上又搬进厅内,每天都坚持如此。身边人对陶侃这种行为表示不解,问其原因,陶侃答道:“吾方致力中原,过尔优逸,恐不堪事。”陶侃在被贬谪时,没有垂头丧气、改弦更张,而是不忘初心、砥砺自我,堪称逆境中不坠青云之志的典范。
担任过唐代监察御史的大文豪刘禹锡,为官时数次被贬,虽屡遭打击、常处逆境却始终不屈、不甘沉沦,有着一个斗士的灵魂,以“功利存乎人民”践行为政初心。在连州,在夔州,在苏州……刘禹锡无论在哪里为官,都能做到造福一方——开仓赈饥,免赋减役;重土爱民,兴教重学;探问农耕,教泽百姓;疾恶如仇,刚正不阿。文如其人,正因为有不屈不挠的意志,于是有了“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等豪迈诗情的喷发,这种意志的力量足以撼人心魄。
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古往今来,诸多仁人志士都深知立志的重要性,并且矢志不移。明代王阳明提出:“志不立,如无舵之舟,无衔之马,漂荡奔逸,终亦何所底乎?”他少年时就立志成为圣贤,后因反对宦官刘瑾,被谪贬至贵州龙场当驿丞。面对艰难困苦,王阳明非但没有被压垮,反而悟出“圣人之道,吾性自足,向之求理于事物者误也”,开创了阳明心学,成为明代影响最大的哲学思想。
功崇惟志,政党亦然。中国共产党正是在经受一次次的挫折当中,又一次次奋起。在红军长征途中,英雄的共产党人,先后血战湘江,四渡赤水,巧渡金沙江,强渡大渡河,飞夺泸定桥,鏖战独树镇,勇克包座,转战乌蒙山……正是靠着不屈不挠的坚定革命信念,共产党所率领的队伍,才得以击退上百万穷凶极恶的追兵阻敌,征服空气稀薄的冰山雪岭,穿越渺无人烟的沼泽草地,纵横十余省,长驱二万五千里。无论是在顺境还是逆境中,共产党人都能坚持不消沉不动摇,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在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面前,遇强则强,创造出一个又一个人间奇迹。
人生的道路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人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逆境。对党员干部来说,如果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挫折时,就牢骚满腹、怨天尤人,意志消沉、一蹶不振,丧失斗志、得过且过,甚至自我放纵、自甘堕落,以放弃原则、突破底线来为事业或仕途上的“壮志未酬”找补偿,从“失志”变为“失德”,那就会铸成无法挽回的大错。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17日02版,作者:余足云)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五)如何理解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正处员付威杰。付威杰同志,您好!
主持人: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本条是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
付威杰: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一把手只讲集中不讲民主,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有的存在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搞变通,在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方面搞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或者借集体决策名义搞集体违规等典型问题。因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明确对这些问题进行纪律责任追究,有利于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把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落到实处。
主持人:本条分四项。请您我们具体解读一下。
付威杰:第(一)项规定的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所谓“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服从和执行。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论是拒不执行,还是擅自改变,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违纪。
第(二)项规定的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关于“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指违反党章第十条“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项规定的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行为。“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项规定的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纪行为。这种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方式和手段。
主持人:相比于之前《条例》,本条内容作了哪些具体修改?
付威杰: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这次修订以列项形式作了规定,并增加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和“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两种情形。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6)】监察工作方针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目标、要求和实践经验总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继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监察工作方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这主要讲的是“不敢腐”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监察法的规定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要求。
二是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这主要讲的是“不能腐”的问题。监察法的规定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解决不能腐的问题,不仅仅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任务,其他各项深化改革任务和法律制定、修订工作都或多或少与此相关。监察法之所以规定这个内容,不仅是因为反腐败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也是因为看到反腐败不是靠某一个机关就能完成的事,必须动员各方面广泛参与,群策群力,建立起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机制。因此,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各项改革举措,真正构筑起不能腐的堤坝,让权力得到约束。同时,及时通过立法把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是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主要讲的是“不想腐”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2018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明确指出,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防止封建腐朽道德文化沉渣泛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德。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立政德就是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明大德,就是要铸牢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守公德,就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自觉践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承诺,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严私德,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监察法明确将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监察工作方针,就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从实际出发实现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在文字表述上不仅政治性、政策性强,而且体现了强烈的时代特色,是法言法语的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体现。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清风文苑】谨防一时失意而自坠其志
·学思践悟·
谨防一时失意而自坠其志
●对党员干部来说,如果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挫折时,就牢骚满腹、怨天尤人,意志消沉、一蹶不振,丧失斗志、得过且过,甚至自我放纵、自甘堕落,以放弃原则、突破底线来为事业或仕途上的“壮志未酬”找补偿,从“失志”变为“失德”,那就会铸成无法挽回的大错。
“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这是明代冯梦龙《警世通言》中的一句名言,意在提醒世人,取得成绩时要冷静清醒,失意之际不可泄气失志。
据《晋书》记载,东晋名将陶侃屡立战功,但因受权臣王敦猜忌,被贬为广州刺史。陶侃在州府中无事之时,常常早上将一百块大砖搬出厅外,晚上又搬进厅内,每天都坚持如此。身边人对陶侃这种行为表示不解,问其原因,陶侃答道:“吾方致力中原,过尔优逸,恐不堪事。”陶侃在被贬谪时,没有垂头丧气、改弦更张,而是不忘初心、砥砺自我,堪称逆境中不坠青云之志的典范。
担任过唐代监察御史的大文豪刘禹锡,为官时数次被贬,虽屡遭打击、常处逆境却始终不屈、不甘沉沦,有着一个斗士的灵魂,以“功利存乎人民”践行为政初心。在连州,在夔州,在苏州……刘禹锡无论在哪里为官,都能做到造福一方——开仓赈饥,免赋减役;重土爱民,兴教重学;探问农耕,教泽百姓;疾恶如仇,刚正不阿。文如其人,正因为有不屈不挠的意志,于是有了“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等豪迈诗情的喷发,这种意志的力量足以撼人心魄。
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古往今来,诸多仁人志士都深知立志的重要性,并且矢志不移。明代王阳明提出:“志不立,如无舵之舟,无衔之马,漂荡奔逸,终亦何所底乎?”他少年时就立志成为圣贤,后因反对宦官刘瑾,被谪贬至贵州龙场当驿丞。面对艰难困苦,王阳明非但没有被压垮,反而悟出“圣人之道,吾性自足,向之求理于事物者误也”,开创了阳明心学,成为明代影响最大的哲学思想。
功崇惟志,政党亦然。中国共产党正是在经受一次次的挫折当中,又一次次奋起。在红军长征途中,英雄的共产党人,先后血战湘江,四渡赤水,巧渡金沙江,强渡大渡河,飞夺泸定桥,鏖战独树镇,勇克包座,转战乌蒙山……正是靠着不屈不挠的坚定革命信念,共产党所率领的队伍,才得以击退上百万穷凶极恶的追兵阻敌,征服空气稀薄的冰山雪岭,穿越渺无人烟的沼泽草地,纵横十余省,长驱二万五千里。无论是在顺境还是逆境中,共产党人都能坚持不消沉不动摇,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在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面前,遇强则强,创造出一个又一个人间奇迹。
人生的道路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人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逆境。对党员干部来说,如果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挫折时,就牢骚满腹、怨天尤人,意志消沉、一蹶不振,丧失斗志、得过且过,甚至自我放纵、自甘堕落,以放弃原则、突破底线来为事业或仕途上的“壮志未酬”找补偿,从“失志”变为“失德”,那就会铸成无法挽回的大错。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17日02版,作者:余足云)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五)如何理解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正处员付威杰。付威杰同志,您好!
主持人: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本条是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
付威杰: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一把手只讲集中不讲民主,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有的存在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搞变通,在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方面搞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或者借集体决策名义搞集体违规等典型问题。因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明确对这些问题进行纪律责任追究,有利于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把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落到实处。
主持人:本条分四项。请您我们具体解读一下。
付威杰:第(一)项规定的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所谓“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服从和执行。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论是拒不执行,还是擅自改变,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违纪。
第(二)项规定的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关于“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指违反党章第十条“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项规定的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行为。“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项规定的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纪行为。这种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方式和手段。
主持人:相比于之前《条例》,本条内容作了哪些具体修改?
付威杰: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这次修订以列项形式作了规定,并增加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和“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两种情形。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6)】监察工作方针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目标、要求和实践经验总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继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监察工作方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这主要讲的是“不敢腐”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监察法的规定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要求。
二是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这主要讲的是“不能腐”的问题。监察法的规定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解决不能腐的问题,不仅仅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任务,其他各项深化改革任务和法律制定、修订工作都或多或少与此相关。监察法之所以规定这个内容,不仅是因为反腐败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也是因为看到反腐败不是靠某一个机关就能完成的事,必须动员各方面广泛参与,群策群力,建立起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机制。因此,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各项改革举措,真正构筑起不能腐的堤坝,让权力得到约束。同时,及时通过立法把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是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主要讲的是“不想腐”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2018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明确指出,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防止封建腐朽道德文化沉渣泛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德。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立政德就是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明大德,就是要铸牢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守公德,就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自觉践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承诺,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严私德,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监察法明确将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监察工作方针,就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从实际出发实现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在文字表述上不仅政治性、政策性强,而且体现了强烈的时代特色,是法言法语的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体现。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