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严以律己少有悔
●时刻拧紧思想“总开关”、把稳从政“方向盘”、上好自律“必修课”,摒弃侥幸心理、莫让“白袍点墨”、不使初心蒙尘,方能行事少悔、行稳致远。
北宋名相寇准曾撰《六悔铭》:“官行私曲,失时悔。富不俭用,贫时悔。艺不少学,过时悔。见事不学,用时悔。醉发狂言,醒时悔。安不将息,病时悔。”此文短短六句话,四十二个字,却道出了人生六大悔事,道理发人深省。特别是其中第一条“官行私曲,失时悔”,对党员干部修身自律、廉洁从政有着深刻启示。
《增广贤文》有言:“识得破,忍不过;说得硬,守不定。”讲的是,道理都明白,却挡不住诱惑;嘴上很硬气,行动上却做不到。南宋周密《齐东野语》中就有一个“蜀封溪之猩猩”的故事:四川封溪县的猩猩特别喜欢喝酒,猎人便投其所好用美酒在野外引诱,很多猩猩心知是诱饵,并相互告诫不要上当,结伴唾骂而去。不久后,它们又转回来并相互劝说:“要么试着尝一点吧!”于是开始品尝酒的味道,接着就忘了之前的警戒开怀畅饮起来。结果一个个醉倒,全部沦为猎物。
类似的故事,散见于历代史籍笔记当中。吴炯《五总志》中讲,一位官员为了巴结王安石,花重金购得一方宝砚送他,并且告诉他,此砚质地细密,只要轻轻吹口气,就能涌出水来。王安石听后笑道:“此砚虽好,但非我所有,纵能涌出一担水,又有何用。”此人只好灰溜溜地走了。清代曾国藩任两江总督时,有官员听说他喜欢书画,就送来一本唐刻淳化祖本王羲之法帖。曾国藩爱不释手,但“以世间尤物不敢妄取”,赏玩片刻后,就把法帖原封不动地退还回去。大千世界各类奇珍异宝、古玩文物等“尤物”可谓不计其数,想通过攀附权力谋取好处的人也不少。对于从政者来讲,一旦开了贪欲的口子、丢了自律的防线,登门献礼者必如过江之鲫,腐败风险就会近在咫尺。
当年,苏东坡面对着江上的明月清风,写出了“且夫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的千古名句,既道出清介为官的志向,更蕴含廉洁自律的智慧,值得今人细细体悟,践之于行。从政者就应当练就“佐山间清风下酒,揽天上明月入怀”这般纯净豁达的品行境界。
然而,现实中总有不智之人,像“蜀封溪之猩猩”一样识得破、忍不过。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副主任、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夏平忏悔道:“我把别人当朋友,别人把我当‘鱼’钓。在‘利’字当头的商人眼中,我成了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成了‘猎物’。”试想,若是手上没有权力,有多少所谓“朋友”会围上来?若是能够坚守自律防线,怎么会如此轻易被拉下水?所以,清人朱锡绶在《幽梦续影》中如是解释:“利字从禾,利莫甚于禾,劝勤耕也;从刀,害莫甚于刀,戒贪得也。”困于“利”字成猎物,陷于“贪”字误终生。纪律规矩是块铁,谁碰谁流血。什么时候忽视了修身自律,什么时候就距离丧失原则底线乃至失足落马不远了!
“源洁则流清,形端则影直。”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只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信念不坚、自律不严、标准不高,各种歪风邪气就会乘虚而入,这也是古人讲的“正气存内,邪不可干”的道理所在。时刻拧紧思想“总开关”、把稳从政“方向盘”、上好自律“必修课”,摒弃侥幸心理、莫让“白袍点墨”、不使初心蒙尘,方能行事少悔、行稳致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7日02版,作者:张新峰)
·明纪释法·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④
聚焦“关键少数” 打准问责
湖北省武汉市纪委监委数月前纠正了某区纪委监委对一起顶风违纪案的处理意见。
2018年4月7日中午,武汉市某市场监督管理所值班人员陈某和3名聘用人员在值班期间违规饮酒,饭后违规使用公车送人回家。区纪委监委提出,给予陈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该所所长刘某及3名聘用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武汉市纪委监委了解审核后认为,所长刘某没有做好节前纪律教育,所里公车管理使用混乱,应予问责。2018年6月,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目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单位,问责泛化、对象把握不精准的现象和倾向不同程度存在。据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委书记杨劲松介绍,自2016年8月以来,芦溪县问责党员干部59人,主要负责人仅占27.1%,大多数是副职和一般干部。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副研究员王希鹏分析说:“有的是‘看人下菜式’,问下不问上、问小不问大,‘弱势’部门问的多、‘强势’部门追的少,直接责任问的多、领导责任追的少,避重就轻,‘捏软柿子’;有的是‘轮流坐庄式’,为了应付上级的多种问责、多次问责,不管谁的责任、什么责任,班子成员轮流‘分担’;有的是‘指标式’‘凑数式’,把问责了多少干部作为相关部门的工作业绩,为问责而问责。”
关于打准问责板子,湖北省沙洋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杨成英认为:“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责任但履责不力,问你的责天经地义;本身没有责任,也就谈不上失职失责,更谈不上追责问责。问责泛化、扩大化,为了‘交差’找‘背锅侠’,这些都违背了问责的原则。”
如何防止问责泛化、重点跑偏、对象把握不精准?党章、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以及中央的有关要求,为精准有效问责提供了依据——
开展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紧紧扭住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问责问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党内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问责的对象是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以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聚焦“关键少数”,打准问责板子,也要分清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火力’不能整偏了、搞歪了!不能用问直接责任代替问领导责任,不能以问下级责任代替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武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曙表示,对党组织问责,也应当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江西省吉安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曹蕾对此解释说:“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根本要靠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将一把手作为重点问责对象,就如同纲举目张中的那个纲,拎起了这个,全面从严治党就有了有力的抓手。”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要求:“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全会部署,就要聚焦“关键少数”,敢于动真碰硬,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问责对象,用强有力的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监察法释义(29)】监察机关如何运用通缉措施追捕潜逃的被调查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如何运用通缉措施追捕潜逃的被调查人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抓获在逃被调查人,使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对象需具备的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2)该被调查人依法应当留置;(3)该被调查人因逃避调查而下落不明。具体来说,既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留置条件应当依法留置,但下落不明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已经依法留置,但又逃跑的被调查人。
二是通缉的决定和执行机关。监察机关决定采取通缉措施后,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进行追捕。通缉的范围超出所管辖的地区的,监察机关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并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三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机关接到监察机关移送的通缉决定的,应当及时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迅速部署、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查缉工作。监察机关自行查获被通缉对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通缉令。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严以律己少有悔
●时刻拧紧思想“总开关”、把稳从政“方向盘”、上好自律“必修课”,摒弃侥幸心理、莫让“白袍点墨”、不使初心蒙尘,方能行事少悔、行稳致远。
北宋名相寇准曾撰《六悔铭》:“官行私曲,失时悔。富不俭用,贫时悔。艺不少学,过时悔。见事不学,用时悔。醉发狂言,醒时悔。安不将息,病时悔。”此文短短六句话,四十二个字,却道出了人生六大悔事,道理发人深省。特别是其中第一条“官行私曲,失时悔”,对党员干部修身自律、廉洁从政有着深刻启示。
《增广贤文》有言:“识得破,忍不过;说得硬,守不定。”讲的是,道理都明白,却挡不住诱惑;嘴上很硬气,行动上却做不到。南宋周密《齐东野语》中就有一个“蜀封溪之猩猩”的故事:四川封溪县的猩猩特别喜欢喝酒,猎人便投其所好用美酒在野外引诱,很多猩猩心知是诱饵,并相互告诫不要上当,结伴唾骂而去。不久后,它们又转回来并相互劝说:“要么试着尝一点吧!”于是开始品尝酒的味道,接着就忘了之前的警戒开怀畅饮起来。结果一个个醉倒,全部沦为猎物。
类似的故事,散见于历代史籍笔记当中。吴炯《五总志》中讲,一位官员为了巴结王安石,花重金购得一方宝砚送他,并且告诉他,此砚质地细密,只要轻轻吹口气,就能涌出水来。王安石听后笑道:“此砚虽好,但非我所有,纵能涌出一担水,又有何用。”此人只好灰溜溜地走了。清代曾国藩任两江总督时,有官员听说他喜欢书画,就送来一本唐刻淳化祖本王羲之法帖。曾国藩爱不释手,但“以世间尤物不敢妄取”,赏玩片刻后,就把法帖原封不动地退还回去。大千世界各类奇珍异宝、古玩文物等“尤物”可谓不计其数,想通过攀附权力谋取好处的人也不少。对于从政者来讲,一旦开了贪欲的口子、丢了自律的防线,登门献礼者必如过江之鲫,腐败风险就会近在咫尺。
当年,苏东坡面对着江上的明月清风,写出了“且夫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的千古名句,既道出清介为官的志向,更蕴含廉洁自律的智慧,值得今人细细体悟,践之于行。从政者就应当练就“佐山间清风下酒,揽天上明月入怀”这般纯净豁达的品行境界。
然而,现实中总有不智之人,像“蜀封溪之猩猩”一样识得破、忍不过。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副主任、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夏平忏悔道:“我把别人当朋友,别人把我当‘鱼’钓。在‘利’字当头的商人眼中,我成了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成了‘猎物’。”试想,若是手上没有权力,有多少所谓“朋友”会围上来?若是能够坚守自律防线,怎么会如此轻易被拉下水?所以,清人朱锡绶在《幽梦续影》中如是解释:“利字从禾,利莫甚于禾,劝勤耕也;从刀,害莫甚于刀,戒贪得也。”困于“利”字成猎物,陷于“贪”字误终生。纪律规矩是块铁,谁碰谁流血。什么时候忽视了修身自律,什么时候就距离丧失原则底线乃至失足落马不远了!
“源洁则流清,形端则影直。”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只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信念不坚、自律不严、标准不高,各种歪风邪气就会乘虚而入,这也是古人讲的“正气存内,邪不可干”的道理所在。时刻拧紧思想“总开关”、把稳从政“方向盘”、上好自律“必修课”,摒弃侥幸心理、莫让“白袍点墨”、不使初心蒙尘,方能行事少悔、行稳致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7日02版,作者:张新峰)
·明纪释法·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④
聚焦“关键少数” 打准问责
湖北省武汉市纪委监委数月前纠正了某区纪委监委对一起顶风违纪案的处理意见。
2018年4月7日中午,武汉市某市场监督管理所值班人员陈某和3名聘用人员在值班期间违规饮酒,饭后违规使用公车送人回家。区纪委监委提出,给予陈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该所所长刘某及3名聘用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武汉市纪委监委了解审核后认为,所长刘某没有做好节前纪律教育,所里公车管理使用混乱,应予问责。2018年6月,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目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单位,问责泛化、对象把握不精准的现象和倾向不同程度存在。据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委书记杨劲松介绍,自2016年8月以来,芦溪县问责党员干部59人,主要负责人仅占27.1%,大多数是副职和一般干部。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副研究员王希鹏分析说:“有的是‘看人下菜式’,问下不问上、问小不问大,‘弱势’部门问的多、‘强势’部门追的少,直接责任问的多、领导责任追的少,避重就轻,‘捏软柿子’;有的是‘轮流坐庄式’,为了应付上级的多种问责、多次问责,不管谁的责任、什么责任,班子成员轮流‘分担’;有的是‘指标式’‘凑数式’,把问责了多少干部作为相关部门的工作业绩,为问责而问责。”
关于打准问责板子,湖北省沙洋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杨成英认为:“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责任但履责不力,问你的责天经地义;本身没有责任,也就谈不上失职失责,更谈不上追责问责。问责泛化、扩大化,为了‘交差’找‘背锅侠’,这些都违背了问责的原则。”
如何防止问责泛化、重点跑偏、对象把握不精准?党章、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以及中央的有关要求,为精准有效问责提供了依据——
开展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紧紧扭住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问责问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党内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问责的对象是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以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聚焦“关键少数”,打准问责板子,也要分清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火力’不能整偏了、搞歪了!不能用问直接责任代替问领导责任,不能以问下级责任代替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武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曙表示,对党组织问责,也应当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江西省吉安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曹蕾对此解释说:“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根本要靠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将一把手作为重点问责对象,就如同纲举目张中的那个纲,拎起了这个,全面从严治党就有了有力的抓手。”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要求:“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全会部署,就要聚焦“关键少数”,敢于动真碰硬,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问责对象,用强有力的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监察法释义(29)】监察机关如何运用通缉措施追捕潜逃的被调查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如何运用通缉措施追捕潜逃的被调查人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抓获在逃被调查人,使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对象需具备的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2)该被调查人依法应当留置;(3)该被调查人因逃避调查而下落不明。具体来说,既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留置条件应当依法留置,但下落不明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已经依法留置,但又逃跑的被调查人。
二是通缉的决定和执行机关。监察机关决定采取通缉措施后,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进行追捕。通缉的范围超出所管辖的地区的,监察机关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并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三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机关接到监察机关移送的通缉决定的,应当及时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迅速部署、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查缉工作。监察机关自行查获被通缉对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通缉令。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