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以实心行实政
●对于从政者而言,既不能把手中权力看得太“大”,以为有权就可以任性,“一人得道”就可以“鸡犬升天”;又不能把手中权力看得太“小”,“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自己所做的事情哪怕再小,也可能是关乎百姓生活品质的“大事”“要事”,不可等闲视之、虚以应付。
史载,南宋徐侨为官,每至一地,均“以实心行实政,吏畏民怀,久而不忘”。公元1191年,因为在上饶主簿任上政绩斐然,徐侨获部考官员推荐升职,问有何要求,他说:“我到哪儿做官都会尽忠职守,做好该做的事。”以“无所欲则刚,无所私则明”为座右铭的徐侨,一生务实为民、不求虚誉,而后青史留名。
古人说:“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从政者最大的官德。北宋苏轼在徐州抗洪时,带领百姓日夜奋战,在清山凿渠,引洪水入黄河。在杭州防疫时,他亲自动手,带领众人抓方配药,很快控制了瘟疫。他呼吁宽免百姓公债,修改害民衙规,维护弱者利益。苏轼所办利民好事很多,是故“苏堤春晓”“三潭印月”千年不衰,“东坡肉”“东坡鱼”为百姓钟爱。
以实心行实政是共产党人历来秉承的政治品质。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敌人“扫荡”和自然灾害,延安生活物资十分匮乏。党中央制定了生产自救的方针,号召大家自己动手、自力更生,开展大生产运动。以实心行实政的优良品质传承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求真务实,为民办事。例如,扶贫工作就是一项让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有获得感的实政。据统计,截至2018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末的9899万人减少至1660万人,累计减少8239万人,脱贫攻坚交出优异成绩单。
然而,不可否认当前个别地方仍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派——虚报浮夸,改数据、掺水分,拉动“政绩”;做表面文章,重“显绩”轻“潜绩”;包装造势,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例如,陕西省韩城市建造景观工程,刻意追求“鲤鱼跃龙门”的形象效果,建设超大体量的假山跌瀑、人造水系及亮化工程,耗资巨大。然而,韩城市还有62个贫困村、超万名贫困人口。类似“鲤鱼跃龙门”工程这般“不要里子要面子”的虚政,造成了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只想着自己有没有“面子”、能不能出所谓“政绩”,不顾中央要求、人民意愿和实际情况,大搞虚政,这不仅仅是作风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彻底加以整治。对于从政者而言,既不能把手中权力看得太“大”,以为有权就可以任性,“一人得道”就可以“鸡犬升天”;又不能把手中权力看得太“小”,“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自己所做的事情哪怕再小,也可能是关乎百姓生活品质的“大事”“要事”,不可等闲视之、虚以应付。心里时刻要记住,行实政兴国惠民,行虚政误国害民。
唐朝姚崇历任三朝宰相,临终前总结为政之道,只讲了“崇实充实”四个字。他强调的正是以实心行实政。行实政,要强化担当意识,敢于下决心、作决策,敢于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扛起责任;要体察民情,“四面湖山归眼底,万家忧乐到心头”,把民情放在心上,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要抱定“干事创业促发展”的宗旨,坚守“为民穷尽稻粱谋”的信念,坚持“实”字当头、“干”字为先,抓实问题、开实药方;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玩花活、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多一些“吹糠见米、刀下见菜”的务实行动,以更多实绩取信于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4月2日02版,作者:范仁碧)
·明纪释法·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⑦
问责不能代替管理
据媒体报道,2017年2月8日,湖南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室开出一份问责意见单,就一名员工早上9点在办公室喝牛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问责处理。此事曾一度引发热议。
“问责问的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主要是相关党组织和‘关键少数’。”从事反腐败理论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田坤认为,“上班喝牛奶”应属日常管理范畴,如果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还到不了追责的程度,更不能问责。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问责“工具化”的倾向:工作推进中过度依赖“问责推动”;有的以问责代替整改;有的把日常管理上的问题,也拿问责来处理,等等。比如,某市一条河道里堆积着几十年来形成的各种各样垃圾,一位市领导要求街道用一两周时间完成清理。面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该街道党工委书记在身体生病、打着点滴的情况下,带领干部群众日夜奋战,依然没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最终被问责。这个事例表明,有的领导在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的推进和日常管理中,自觉不自觉地把问责的分量摆得畸重,而对管理工作的其他要素——下级是否具备完成任务的条件、对任务规定的完成时限是否科学、自身指导责任是否到位等,考虑不够。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基层的工作实践中,确实发现一些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甚至用问责代替管理,暴露出问责主体在管理能力上的缺陷。“在管理链条中,问责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对出现的问题,要依据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严格程序要求,进行问责。”该负责人认为。
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江苏省阜宁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问责是针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利器,用在规范普通工作人员日常管理问题上,模糊了焦点、忽视了重点、偏移了方向。‘好钢要用在刀刃上’,要准确理解问责制度的设计初衷,精准把握问责的科学内涵,切不可偏离。”
“日常管理的重点在事前、事中,而问责是基于已出现失职失责情形,既是‘惩前’,也是‘毖后’。”田坤表示,如果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到位,指导科学,协调有力,有的问题就不会发生,自然能够减少问责。在管理中过度依赖问责,甚至以问责代替管理,不但不能使人心服口服、激发担当精神和责任意识,还会弱化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问责不能替代日常教育、监督、管理。问责后的监督管理,也同样重要。”天津市纪委监委强化被问责人员监督管理,认真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注重加强对受处分干部的党性教育、回访教育、心理疏导,体现组织关怀的温度,使其正视问题、甩掉包袱、重拾信心。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使用。
“问责的事后性、惩罚性、警示性决定了,只有保持精准,才能维护其权威、保障其效度。”田坤表示,问责是利器,不能“轻用锋芒、动则有伤”,惟有严肃问责、规范问责、慎重问责,才能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周根山)
【监察法释义(32)】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鼓励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将功折罪争取宽大处理,也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根据本条规定,在决定是否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时,应当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该涉案人员的态度。即该涉案人员是否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主动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是否揭发了自己所知道的全部情况,还是有所隐瞒。
二是揭发的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须经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所揭发的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属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不能作为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条件。
三是提供的重要线索对监察机关查清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涉案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应当实事求是,且是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如证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提供有关证人等。该重要线索对调查其他案件起重要作用,是其他案件的关键情节,或者是关键证人,监察机关通过其提供的线索,顺利查清相关违法犯罪案件。
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程序和要求,与本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对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涉案人员在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时,对有些细节或者情节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或者不配合调查工作。如果涉案人员避重就轻或者故意隐瞒保留有关情况,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作为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条件。但如果涉案人员经监察机关调查人员教育,从不配合转为主动配合,从有所隐瞒转为全部反映,也可以作为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条件。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以实心行实政
●对于从政者而言,既不能把手中权力看得太“大”,以为有权就可以任性,“一人得道”就可以“鸡犬升天”;又不能把手中权力看得太“小”,“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自己所做的事情哪怕再小,也可能是关乎百姓生活品质的“大事”“要事”,不可等闲视之、虚以应付。
史载,南宋徐侨为官,每至一地,均“以实心行实政,吏畏民怀,久而不忘”。公元1191年,因为在上饶主簿任上政绩斐然,徐侨获部考官员推荐升职,问有何要求,他说:“我到哪儿做官都会尽忠职守,做好该做的事。”以“无所欲则刚,无所私则明”为座右铭的徐侨,一生务实为民、不求虚誉,而后青史留名。
古人说:“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从政者最大的官德。北宋苏轼在徐州抗洪时,带领百姓日夜奋战,在清山凿渠,引洪水入黄河。在杭州防疫时,他亲自动手,带领众人抓方配药,很快控制了瘟疫。他呼吁宽免百姓公债,修改害民衙规,维护弱者利益。苏轼所办利民好事很多,是故“苏堤春晓”“三潭印月”千年不衰,“东坡肉”“东坡鱼”为百姓钟爱。
以实心行实政是共产党人历来秉承的政治品质。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敌人“扫荡”和自然灾害,延安生活物资十分匮乏。党中央制定了生产自救的方针,号召大家自己动手、自力更生,开展大生产运动。以实心行实政的优良品质传承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求真务实,为民办事。例如,扶贫工作就是一项让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有获得感的实政。据统计,截至2018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末的9899万人减少至1660万人,累计减少8239万人,脱贫攻坚交出优异成绩单。
然而,不可否认当前个别地方仍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派——虚报浮夸,改数据、掺水分,拉动“政绩”;做表面文章,重“显绩”轻“潜绩”;包装造势,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例如,陕西省韩城市建造景观工程,刻意追求“鲤鱼跃龙门”的形象效果,建设超大体量的假山跌瀑、人造水系及亮化工程,耗资巨大。然而,韩城市还有62个贫困村、超万名贫困人口。类似“鲤鱼跃龙门”工程这般“不要里子要面子”的虚政,造成了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只想着自己有没有“面子”、能不能出所谓“政绩”,不顾中央要求、人民意愿和实际情况,大搞虚政,这不仅仅是作风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彻底加以整治。对于从政者而言,既不能把手中权力看得太“大”,以为有权就可以任性,“一人得道”就可以“鸡犬升天”;又不能把手中权力看得太“小”,“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自己所做的事情哪怕再小,也可能是关乎百姓生活品质的“大事”“要事”,不可等闲视之、虚以应付。心里时刻要记住,行实政兴国惠民,行虚政误国害民。
唐朝姚崇历任三朝宰相,临终前总结为政之道,只讲了“崇实充实”四个字。他强调的正是以实心行实政。行实政,要强化担当意识,敢于下决心、作决策,敢于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扛起责任;要体察民情,“四面湖山归眼底,万家忧乐到心头”,把民情放在心上,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要抱定“干事创业促发展”的宗旨,坚守“为民穷尽稻粱谋”的信念,坚持“实”字当头、“干”字为先,抓实问题、开实药方;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玩花活、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多一些“吹糠见米、刀下见菜”的务实行动,以更多实绩取信于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4月2日02版,作者:范仁碧)
·明纪释法·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⑦
问责不能代替管理
据媒体报道,2017年2月8日,湖南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室开出一份问责意见单,就一名员工早上9点在办公室喝牛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问责处理。此事曾一度引发热议。
“问责问的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主要是相关党组织和‘关键少数’。”从事反腐败理论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田坤认为,“上班喝牛奶”应属日常管理范畴,如果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还到不了追责的程度,更不能问责。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问责“工具化”的倾向:工作推进中过度依赖“问责推动”;有的以问责代替整改;有的把日常管理上的问题,也拿问责来处理,等等。比如,某市一条河道里堆积着几十年来形成的各种各样垃圾,一位市领导要求街道用一两周时间完成清理。面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该街道党工委书记在身体生病、打着点滴的情况下,带领干部群众日夜奋战,依然没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最终被问责。这个事例表明,有的领导在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的推进和日常管理中,自觉不自觉地把问责的分量摆得畸重,而对管理工作的其他要素——下级是否具备完成任务的条件、对任务规定的完成时限是否科学、自身指导责任是否到位等,考虑不够。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基层的工作实践中,确实发现一些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甚至用问责代替管理,暴露出问责主体在管理能力上的缺陷。“在管理链条中,问责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对出现的问题,要依据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严格程序要求,进行问责。”该负责人认为。
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江苏省阜宁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问责是针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利器,用在规范普通工作人员日常管理问题上,模糊了焦点、忽视了重点、偏移了方向。‘好钢要用在刀刃上’,要准确理解问责制度的设计初衷,精准把握问责的科学内涵,切不可偏离。”
“日常管理的重点在事前、事中,而问责是基于已出现失职失责情形,既是‘惩前’,也是‘毖后’。”田坤表示,如果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到位,指导科学,协调有力,有的问题就不会发生,自然能够减少问责。在管理中过度依赖问责,甚至以问责代替管理,不但不能使人心服口服、激发担当精神和责任意识,还会弱化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问责不能替代日常教育、监督、管理。问责后的监督管理,也同样重要。”天津市纪委监委强化被问责人员监督管理,认真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注重加强对受处分干部的党性教育、回访教育、心理疏导,体现组织关怀的温度,使其正视问题、甩掉包袱、重拾信心。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使用。
“问责的事后性、惩罚性、警示性决定了,只有保持精准,才能维护其权威、保障其效度。”田坤表示,问责是利器,不能“轻用锋芒、动则有伤”,惟有严肃问责、规范问责、慎重问责,才能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周根山)
【监察法释义(32)】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鼓励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将功折罪争取宽大处理,也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根据本条规定,在决定是否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时,应当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该涉案人员的态度。即该涉案人员是否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主动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是否揭发了自己所知道的全部情况,还是有所隐瞒。
二是揭发的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须经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所揭发的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属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不能作为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条件。
三是提供的重要线索对监察机关查清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涉案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应当实事求是,且是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如证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提供有关证人等。该重要线索对调查其他案件起重要作用,是其他案件的关键情节,或者是关键证人,监察机关通过其提供的线索,顺利查清相关违法犯罪案件。
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程序和要求,与本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对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涉案人员在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时,对有些细节或者情节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或者不配合调查工作。如果涉案人员避重就轻或者故意隐瞒保留有关情况,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作为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条件。但如果涉案人员经监察机关调查人员教育,从不配合转为主动配合,从有所隐瞒转为全部反映,也可以作为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条件。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