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文苑】德不孤 必有邻
·学思践悟·
德不孤 必有邻
“德不孤,必有邻”语出《论语·里仁》篇,意思是说有道德的人不会孤单,并且一定会有志同道合的人与之相随。史载:大舜所居之地,一年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朱熹《论语集注》释曰:“邻,犹亲也。德不孤立,必以类应。故有德者必有其类从之,如居之有邻也。”皇侃《论语义疏》言:“邻,报也。言德行不孤矣,必为人所报也。”德,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崇德向善之人往往富有人格魅力,并能以此凝聚、感召、影响他人,引领风尚。
中国自古就有厚德载物、德行天下的文化基因,讲究树德为先、立德为重、尚德为要。如,在坚守道德底线方面,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人为善”“推己及人”,恪守良知,以求“俯仰无愧”;在树立道德理想方面,强调“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先天下之忧而忧”“达则兼济天下”;在追求完美人格方面,倡导“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齐治平”“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这些崇仁爱、重民本、守诚信、讲辩证、尚和合、求大同的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无不体现出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古人将“立德”置于“三不朽”之首位,旨在强调“德”对于做人、做事、做学问的基础性作用,也是在倡导仁义、诚信、温良、恭敬、礼让、谦和等美好品德。周公制礼作乐,确立以德为本的价值观,孔孟将其发展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王道仁政,继而被《大学》演化为“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的“大学之道”。为彰显光明美好的品德,反省提高自己的道德并推己及人,最终让整个社会达到完美的道德之境并长久地保持下去。
“德者,本也。”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方向性作用,做人做事第一位的就是崇德修身。德高望重、德隆望尊、德才兼备、德艺双馨……都是对人的高度评价,也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修身境界。北宋名臣范仲淹,毕生尊道贵德、以德立功,融治学、事功和道德为一体,“在布衣为名士,在州县为能吏,在边境为名将,在朝廷则又如孔子”。去世之后,宋仁宗赐其谥号“文正”。“文”是当时社会对一个人学识的最高评价,“正”则是公众对一个人道德修养的最高评价。
“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一个人能不能把握自己、成就功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水平。如果没有道德,即使有丰富的知识、高深的学问,也难成大器。蔡元培讲,“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这也正是“人无德不立”的道理。
道不可坐论,德不可空谈。立德、修德贵在知行统一,重在身体力行。从身边小事做起,从最基本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规范做起。对标各类道德模范和先进人物,与人为善、扶危救难,见义勇为、敢于担当,以诚待人、守信践诺,敬业奉献、勤勉做事。“善不积不足以成名。”道德的养成是日积月累的过程,需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积小德成大德。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3月17日03版,作者:李朝德)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三个“大老虎”判例告诉你,
数罪并罚怎么罚?
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腐败干部中,不少人的定罪往往涉及贪污、受贿等多个罪名,有的甚至还涉及其他刑事犯罪,最终被数罪并罚。那么,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具体是怎么罚的呢?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下面,我们就结合三个“大老虎”的判例来看一看。
判例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2019年4月,陈树隆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陈树隆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在陈树隆案中,陈树隆身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三个主刑。由于其中有一个无期徒刑,另外的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两个主刑就被其所吸收,故而最终判处其无期徒刑。
判例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受贿、滥用职权案
2019年11月,吴浈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吴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根据规定,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在吴浈案中,吴浈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九年两个主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计算,对吴浈应当在总和刑期二十年以下、最高刑期十一年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由于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故而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吴浈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此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判例三: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
2019年4月,王晓光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王晓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对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及其孽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在王晓光案中,王晓光身犯三罪,除主刑外,还分别被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三个附加刑。按照并科原则计算,将三者罚金数额相加,共计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这就是对王晓光并处罚金的最终数额。
数罪并罚将所犯罪的总和进行处理,是法律上比较严格的一种制度。这是在昭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犯下的罪,一桩一件也别想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解读政务处分法丨 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解读政务处分法 |法规制度重在务实管用、简便易行。政务处分制度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公职人员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出相应的规定。政务处分作为针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措施,有效管用是一项基础要求。政务处分的有效性,既表现为政务处分对违法公职人员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也表现为监察机关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吏的思想,是制定和执行《政务处分法》的重要价值。
规定受到政务处分的影响和后果。《政务处分法》针对不同种类的处分,设定了从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处分期间。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的规定,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处分后,公职人员在晋升职务、职级和工资薪酬待遇等方面,将受到程度、持续时间不同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还要被降低工资级别、职务层次、职级等。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这一条明确“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很有针对性,防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撤职并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后,薪酬待遇不受影响甚至得到提高,使政务处分效力落空。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这些规定给那些潜在的违法公职人员产生了相当的威慑力,使之不敢以身试法,也为公职人员履职划出行为底线,实际上起到了防止、减少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目的。
织密受到政务处分后的利益追缴制度。《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公职人员即使已经退休、离职甚至死亡,其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并依法查处,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等仍然要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并且要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政务处分法》的制度设计,使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等利益方面付出相应的代价,使之得不偿失,从而推动其不想违法。
明确政务处分的执行制度。政务处分决定应当得到切实执行。“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政务处分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政务处分决定实施的制度。比如,《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第五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政务处分法》施行过程中,各级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对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理,防止“打白条”,使法律要求真正落地生根,确保政务处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清风文苑】德不孤 必有邻
·学思践悟·
德不孤 必有邻
“德不孤,必有邻”语出《论语·里仁》篇,意思是说有道德的人不会孤单,并且一定会有志同道合的人与之相随。史载:大舜所居之地,一年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朱熹《论语集注》释曰:“邻,犹亲也。德不孤立,必以类应。故有德者必有其类从之,如居之有邻也。”皇侃《论语义疏》言:“邻,报也。言德行不孤矣,必为人所报也。”德,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崇德向善之人往往富有人格魅力,并能以此凝聚、感召、影响他人,引领风尚。
中国自古就有厚德载物、德行天下的文化基因,讲究树德为先、立德为重、尚德为要。如,在坚守道德底线方面,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人为善”“推己及人”,恪守良知,以求“俯仰无愧”;在树立道德理想方面,强调“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先天下之忧而忧”“达则兼济天下”;在追求完美人格方面,倡导“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齐治平”“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这些崇仁爱、重民本、守诚信、讲辩证、尚和合、求大同的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无不体现出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古人将“立德”置于“三不朽”之首位,旨在强调“德”对于做人、做事、做学问的基础性作用,也是在倡导仁义、诚信、温良、恭敬、礼让、谦和等美好品德。周公制礼作乐,确立以德为本的价值观,孔孟将其发展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王道仁政,继而被《大学》演化为“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的“大学之道”。为彰显光明美好的品德,反省提高自己的道德并推己及人,最终让整个社会达到完美的道德之境并长久地保持下去。
“德者,本也。”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方向性作用,做人做事第一位的就是崇德修身。德高望重、德隆望尊、德才兼备、德艺双馨……都是对人的高度评价,也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修身境界。北宋名臣范仲淹,毕生尊道贵德、以德立功,融治学、事功和道德为一体,“在布衣为名士,在州县为能吏,在边境为名将,在朝廷则又如孔子”。去世之后,宋仁宗赐其谥号“文正”。“文”是当时社会对一个人学识的最高评价,“正”则是公众对一个人道德修养的最高评价。
“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一个人能不能把握自己、成就功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水平。如果没有道德,即使有丰富的知识、高深的学问,也难成大器。蔡元培讲,“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这也正是“人无德不立”的道理。
道不可坐论,德不可空谈。立德、修德贵在知行统一,重在身体力行。从身边小事做起,从最基本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规范做起。对标各类道德模范和先进人物,与人为善、扶危救难,见义勇为、敢于担当,以诚待人、守信践诺,敬业奉献、勤勉做事。“善不积不足以成名。”道德的养成是日积月累的过程,需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积小德成大德。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3月17日03版,作者:李朝德)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三个“大老虎”判例告诉你,
数罪并罚怎么罚?
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腐败干部中,不少人的定罪往往涉及贪污、受贿等多个罪名,有的甚至还涉及其他刑事犯罪,最终被数罪并罚。那么,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具体是怎么罚的呢?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下面,我们就结合三个“大老虎”的判例来看一看。
判例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2019年4月,陈树隆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陈树隆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在陈树隆案中,陈树隆身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三个主刑。由于其中有一个无期徒刑,另外的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两个主刑就被其所吸收,故而最终判处其无期徒刑。
判例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受贿、滥用职权案
2019年11月,吴浈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吴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根据规定,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在吴浈案中,吴浈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九年两个主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计算,对吴浈应当在总和刑期二十年以下、最高刑期十一年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由于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故而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吴浈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此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判例三: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
2019年4月,王晓光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王晓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对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及其孽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在王晓光案中,王晓光身犯三罪,除主刑外,还分别被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三个附加刑。按照并科原则计算,将三者罚金数额相加,共计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这就是对王晓光并处罚金的最终数额。
数罪并罚将所犯罪的总和进行处理,是法律上比较严格的一种制度。这是在昭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犯下的罪,一桩一件也别想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解读政务处分法丨 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解读政务处分法 |法规制度重在务实管用、简便易行。政务处分制度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公职人员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出相应的规定。政务处分作为针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措施,有效管用是一项基础要求。政务处分的有效性,既表现为政务处分对违法公职人员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也表现为监察机关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增强政务处分的有效性,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吏的思想,是制定和执行《政务处分法》的重要价值。
规定受到政务处分的影响和后果。《政务处分法》针对不同种类的处分,设定了从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处分期间。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的规定,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处分后,公职人员在晋升职务、职级和工资薪酬待遇等方面,将受到程度、持续时间不同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还要被降低工资级别、职务层次、职级等。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这一条明确“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很有针对性,防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撤职并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后,薪酬待遇不受影响甚至得到提高,使政务处分效力落空。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这些规定给那些潜在的违法公职人员产生了相当的威慑力,使之不敢以身试法,也为公职人员履职划出行为底线,实际上起到了防止、减少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目的。
织密受到政务处分后的利益追缴制度。《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公职人员即使已经退休、离职甚至死亡,其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并依法查处,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等仍然要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并且要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政务处分法》的制度设计,使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等利益方面付出相应的代价,使之得不偿失,从而推动其不想违法。
明确政务处分的执行制度。政务处分决定应当得到切实执行。“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政务处分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政务处分决定实施的制度。比如,《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第五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政务处分法》施行过程中,各级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对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理,防止“打白条”,使法律要求真正落地生根,确保政务处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