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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文苑】拜群众为师 向群众问策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20-10-20
文章出处:纪检监察室

【清风文苑】拜群众为师 向群众问策

 

·学思践悟·

拜群众为师 向群众问策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出自汉代王充的《论衡》。大意是:住在屋檐下的人才能深切体会房顶漏雨的危害,深入民间的人才能切身体会政令的问题所在。后人常用这句话形容只有身处其中的人才对相关的事物最具发言权。

《东坡题跋》中讲过一个故事,画家戴嵩画了一幅斗牛图,有人用锦囊玉轴装好,视为珍品。一牧童看了画后不禁大笑:牛发力时,尾巴夹于两股之间,画上的牛却摇着尾巴,不合常理。苏东坡感叹:“君子是以务学而好问也。”深入草野,不耻下问,总能让人受益匪浅。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拜群众为师,到群众中汲取智慧和营养,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遇事虚怀观一是,与人和气察群言。”明代监察御史杨继盛的这句话深受毛泽东的赞赏。谈到群众智慧,他曾感叹道:“中国人民中间,实在有成千成万的‘诸葛亮’……”1930年5月,毛泽东在江西寻乌进行了被他称为“最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对象涵盖各色人等。毛泽东把群众当成“可敬爱的先生”,深有体会地说:“我跟他们学习了很多东西,长进了许多知识,知道了我们的各项政策在农村里究竟实行得好不好。”注重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成为毛泽东贯穿一生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

基层是智慧的“富矿”,是科学决策的“源头活水”。因此有人感慨,“坐在办公室想想都是困难,到基层看看全是办法”。多沾基层的“泥土”,多到基层去拜访“诸葛亮”,才能将分散的智慧集中起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为治理好兰考的风沙,焦裕禄从群众中学得锦囊妙计;为让东山早日披上绿装,谷文昌虚心向群众请教;为改变小岗村面貌,沈浩挨家挨户走访探寻致富的真招实策。他们的实践经验证明,群众中蕴藏着巨大的智慧和创造力。当遇到矛盾、碰到困难一筹莫展时,不妨迈开双腿、扑下身子,来个孔夫子的“每事问”,拜群众为师,向群众问策,总能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

为什么烽火岁月我军能够一次次创造以弱胜强的战争奇迹,贺龙元帅总结道:“除了靠我们部队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勇敢精神而外,主要的就是靠了个‘大家想办法,人人出主意’的军事民主。”当前,少数党员干部不善于汲取基层的智慧营养,总是习惯于从书本里找答案,关起门来谋划工作,建“空中楼阁”,或自以为聪明过人、高人一等,对群众的智慧不屑一顾,慢慢地陷入“江郎才尽”的困境。对此,我们要保持高度警惕,有效克服脱离群众的危险。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时下,我们正在进行“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开门问策、集思广益,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是完全必要的。除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外,还通过互联网就“十四五”规划编制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为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有益参考。群众智慧大无穷,开门问策办法多。只要各地各部门和党员干部有“眼睛向下”的决心,甘当群众的小学生,善于问计于民,集众智、汇众力,就一定能把“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做得更好,推动新时代改革发展走得更稳更远,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0月12日02版,作者:向贤彪)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到底行不行?

 

近日,安徽省投资集团原总经理张春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其“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利差”。此前不久,在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诸葛慧艳的“双开”通报中,也出现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类似表述。

老话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到了党员干部这里却屡屡有人因此触犯红线。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党员干部到底可不可以通过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国家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对相关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范围作了规定。

其实,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相应利息,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民事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高利放贷)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息,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有的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搞行贿受贿。上述有关行为,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但本质是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在现实中,必须严格区分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性质,在保护合法民事行为的同时,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还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由此可见,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绝非某些党员干部自认为的“小事情”,而是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的“大问题”。

那么,实践中对于违纪违法应当如何界定?具体操作时,要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比如,出借目的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利益,借用人当时有没有明显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否为谋求或感谢党员的帮助而同意其要求,借用人是否明知能够以更低利率从其他途径获取借款,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地当时群众对外借款的一般利率,等等。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某些党员干部请好好想想:借款人究竟是出于真实的借款需求,还是出于对党员干部职务、身份方面的考虑而借贷,你心里真的没数吗?当你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大额回报的时候,借出去的真的只是钱吗?实际上出借的还是自己手中的权力,本质就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监察法释义(56)】监察人员在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是关于监察人员在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要求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监察人员的行为,促进监察人员更好地履行本职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13亿多人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要求全党增强“八种本领”。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培育新素质、塑造新形象。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内容:

一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主要是指监察人员作为执法人员要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标杆。正人先正己、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人员责任重大,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其他公职人员。监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培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是“忠于职守”,主要是指监察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对于自己范围内的事要坚持原则、竭尽全力、克服困难、任劳任怨,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三是“秉公执法”,主要是指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实事求是,正确运用权力,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法律。监察人员必须尊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枉法,客观、公正地严格执法。

 

四是“清正廉洁”,主要是指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监察人员首先要做到廉洁奉公,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只有这样,才能在监督、促进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等方面真正做到“执法如山”“铁面无私”。

五是“保守秘密”,主要是要求监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观念,严格遵守保密法律和纪律,严守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六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主要是指监察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觉悟、严守政治纪律,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监察工作政治性极强,出现任何疏漏或问题,都会给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造成损失。监察人员要切实把“四个意识”体现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把政治和业务有机统一起来,要紧紧跟上中央要求,坚定政治立场,把责任追究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同时,监察人员经常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面对面的斗争,不可避免地要接触一些消极阴暗的情况,容易受到腐朽思想的影响,这就特别要求监察人员必须具有极强的自我约束力和心理承受力,在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斗争中不断锤炼党性、磨砺心性,在消极腐败面前不动摇,金钱利诱面前不动心。

七是“熟悉监察业务”,主要是指监察人员必须掌握监察专业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监察工作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同时专业性强,这就要求监察人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热情,而且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八是“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主要是指监察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并善于在调查取证等工作中加以运用。监察机关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因此监察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努力养成严、实、深、细的工作作风。

九是“自觉接受监督”,主要是指监察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严管就是厚爱,把监督当成一种关心、爱护和保护,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用实际行动证明,监察人员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队伍。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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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文苑】拜群众为师 向群众问策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20-10-20
文章出处:纪检监察室
审核:宣传部

【清风文苑】拜群众为师 向群众问策

 

·学思践悟·

拜群众为师 向群众问策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出自汉代王充的《论衡》。大意是:住在屋檐下的人才能深切体会房顶漏雨的危害,深入民间的人才能切身体会政令的问题所在。后人常用这句话形容只有身处其中的人才对相关的事物最具发言权。

《东坡题跋》中讲过一个故事,画家戴嵩画了一幅斗牛图,有人用锦囊玉轴装好,视为珍品。一牧童看了画后不禁大笑:牛发力时,尾巴夹于两股之间,画上的牛却摇着尾巴,不合常理。苏东坡感叹:“君子是以务学而好问也。”深入草野,不耻下问,总能让人受益匪浅。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拜群众为师,到群众中汲取智慧和营养,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遇事虚怀观一是,与人和气察群言。”明代监察御史杨继盛的这句话深受毛泽东的赞赏。谈到群众智慧,他曾感叹道:“中国人民中间,实在有成千成万的‘诸葛亮’……”1930年5月,毛泽东在江西寻乌进行了被他称为“最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对象涵盖各色人等。毛泽东把群众当成“可敬爱的先生”,深有体会地说:“我跟他们学习了很多东西,长进了许多知识,知道了我们的各项政策在农村里究竟实行得好不好。”注重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成为毛泽东贯穿一生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

基层是智慧的“富矿”,是科学决策的“源头活水”。因此有人感慨,“坐在办公室想想都是困难,到基层看看全是办法”。多沾基层的“泥土”,多到基层去拜访“诸葛亮”,才能将分散的智慧集中起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为治理好兰考的风沙,焦裕禄从群众中学得锦囊妙计;为让东山早日披上绿装,谷文昌虚心向群众请教;为改变小岗村面貌,沈浩挨家挨户走访探寻致富的真招实策。他们的实践经验证明,群众中蕴藏着巨大的智慧和创造力。当遇到矛盾、碰到困难一筹莫展时,不妨迈开双腿、扑下身子,来个孔夫子的“每事问”,拜群众为师,向群众问策,总能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

为什么烽火岁月我军能够一次次创造以弱胜强的战争奇迹,贺龙元帅总结道:“除了靠我们部队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勇敢精神而外,主要的就是靠了个‘大家想办法,人人出主意’的军事民主。”当前,少数党员干部不善于汲取基层的智慧营养,总是习惯于从书本里找答案,关起门来谋划工作,建“空中楼阁”,或自以为聪明过人、高人一等,对群众的智慧不屑一顾,慢慢地陷入“江郎才尽”的困境。对此,我们要保持高度警惕,有效克服脱离群众的危险。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时下,我们正在进行“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开门问策、集思广益,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是完全必要的。除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外,还通过互联网就“十四五”规划编制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为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有益参考。群众智慧大无穷,开门问策办法多。只要各地各部门和党员干部有“眼睛向下”的决心,甘当群众的小学生,善于问计于民,集众智、汇众力,就一定能把“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做得更好,推动新时代改革发展走得更稳更远,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0月12日02版,作者:向贤彪)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到底行不行?

 

近日,安徽省投资集团原总经理张春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其“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利差”。此前不久,在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诸葛慧艳的“双开”通报中,也出现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类似表述。

老话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到了党员干部这里却屡屡有人因此触犯红线。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党员干部到底可不可以通过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国家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对相关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范围作了规定。

其实,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相应利息,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民事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高利放贷)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息,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有的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搞行贿受贿。上述有关行为,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但本质是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在现实中,必须严格区分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性质,在保护合法民事行为的同时,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还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由此可见,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绝非某些党员干部自认为的“小事情”,而是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的“大问题”。

那么,实践中对于违纪违法应当如何界定?具体操作时,要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比如,出借目的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利益,借用人当时有没有明显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否为谋求或感谢党员的帮助而同意其要求,借用人是否明知能够以更低利率从其他途径获取借款,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地当时群众对外借款的一般利率,等等。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某些党员干部请好好想想:借款人究竟是出于真实的借款需求,还是出于对党员干部职务、身份方面的考虑而借贷,你心里真的没数吗?当你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大额回报的时候,借出去的真的只是钱吗?实际上出借的还是自己手中的权力,本质就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监察法释义(56)】监察人员在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是关于监察人员在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要求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监察人员的行为,促进监察人员更好地履行本职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13亿多人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要求全党增强“八种本领”。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培育新素质、塑造新形象。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内容:

一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主要是指监察人员作为执法人员要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标杆。正人先正己、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人员责任重大,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其他公职人员。监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培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是“忠于职守”,主要是指监察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对于自己范围内的事要坚持原则、竭尽全力、克服困难、任劳任怨,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三是“秉公执法”,主要是指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实事求是,正确运用权力,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法律。监察人员必须尊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枉法,客观、公正地严格执法。

 

四是“清正廉洁”,主要是指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监察人员首先要做到廉洁奉公,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只有这样,才能在监督、促进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等方面真正做到“执法如山”“铁面无私”。

五是“保守秘密”,主要是要求监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观念,严格遵守保密法律和纪律,严守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六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主要是指监察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觉悟、严守政治纪律,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监察工作政治性极强,出现任何疏漏或问题,都会给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造成损失。监察人员要切实把“四个意识”体现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把政治和业务有机统一起来,要紧紧跟上中央要求,坚定政治立场,把责任追究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同时,监察人员经常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面对面的斗争,不可避免地要接触一些消极阴暗的情况,容易受到腐朽思想的影响,这就特别要求监察人员必须具有极强的自我约束力和心理承受力,在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斗争中不断锤炼党性、磨砺心性,在消极腐败面前不动摇,金钱利诱面前不动心。

七是“熟悉监察业务”,主要是指监察人员必须掌握监察专业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监察工作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同时专业性强,这就要求监察人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热情,而且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八是“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主要是指监察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并善于在调查取证等工作中加以运用。监察机关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因此监察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努力养成严、实、深、细的工作作风。

九是“自觉接受监督”,主要是指监察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严管就是厚爱,把监督当成一种关心、爱护和保护,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用实际行动证明,监察人员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队伍。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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