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文苑】物有甘苦 尝之者识
·学思践悟·
物有甘苦 尝之者识
苏东坡在《石钟山记》中详述了他考察石钟山的缘由和过程。“《水经》云:‘彭蠡之口有石钟山焉。’郦元以为下临深潭,微风鼓浪,水石相搏,声如洪钟。是说也,人常疑之。”郦道元在《水经注》中对石钟山的记载,世人常持怀疑态度,然而世人疑之不实却不曾探之究竟。苏东坡不迷信权威,亲身实地考察,泛舟崖下,终于找到石钟山得名的真实原因。他进而感慨:“事不目见耳闻,而臆断其有无,可乎?郦元之所见闻,殆与余同,而言之不详;士大夫终不肯以小舟夜泊绝壁之下,故莫能知。”可见,任何事情,不亲眼去看、亲耳去听、亲身去体验,而只凭主观臆断去猜测,都是没有用的。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苏东坡以实践求真知的精神和举动着实让人钦佩。《荀子·儒效》里讲,“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行之,明也。”对于求知、问道,荀子明确指出,没有听到不如听到,听到不如看到,看到不如心中理解,心中理解不如亲身实践。学习的功夫只有到了亲身实践这个层次方可停止。闻、见、知、行,是一个由学到行的过程,“行”既是学的运用,也是学的最终目的。所谓,“物有甘苦,尝之者识;道有夷险,履之者知。”只有经过躬身实践、有过亲身经历,方可探得真知、明晓真理。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北宋程颢曾讲过一个与此道理相近的故事:“尝见一田夫,曾被虎伤,有人说虎伤人,众莫不惊,独田夫色动异于众。若虎能伤人,虽三尺童子莫不知之,然未尝真知,真知须如田夫乃是。”对于老虎伤人这样的事,即使小孩子也没有不知道的,然而“闻者”并不真正清楚老虎如何伤人,“见者”也不明白老虎伤人的可怕程度,真正知道这些情况的,只有类似曾被老虎伤过、有过切身感受的农夫这样的“居者”。要想对世间事物知之更为真实、详尽,就要多躬身实践、亲身经历。当然,举这个例子是为了讲清这个道理,实际上并不鼓励去做一些“被虎伤”这样的危险之事。
古人讲,真知即所以为行,不行不足谓之知。真知是用来指导实践的,不经过实践就不足以称为真知;同时,实践又是获得真知和改造客观世界的重要途径,因而历来的唯物主义思想家普遍重视实践。中国共产党人传承了这种经世致用、注重实践的精神,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始终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真抓实干。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的哲学精神与中国传统实践哲学有机结合,在更高层次上归纳提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
知中有行,行中有知,知行相资以为用。奋进新时代,党员干部须从根本上树立起实践的观点,把学习所得运用于实践,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改进工作作风,勤于调查研究,经常深入实际、基层和群众,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了解情况,确保察实情、获真知、收实效。坚持知行合一,准确把握认识和实践的辩证关系,不断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从而推动我们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9月24日02版,作者:王李彬)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还敢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查!
近日,河北省纪委监委对张家口市政协原主席王江作出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双开”通报特别指出,王江存在“违背中央政策规定建设政府办公楼”的情节。
区政府办公楼盖得像白宫,县行政大楼前修音乐喷泉广场,机关培训中心豪华程度堪比五星级酒店……曾经,个别地方修建楼堂馆所动辄占地上百亩、耗资几个亿,吃喝玩乐一应俱全,俨然形成歪风。比如,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个别公权力机关“大兴土木”“竞相豪奢”的背后,不仅是大量国家财产和资源被挥霍浪费,还容易暗藏腐败滥权等问题,群众对此很有意见。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提出“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经济实用的原则”。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的十八大后,中办国办于2013年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宣布“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整饬力度空前。2017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明确了对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具体情形,以更具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对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进行更全面、更严格的规制。
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不仅与中央政策要求相背离,也为党纪法规所不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于违规兴建、装修、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等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明确了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此外,兴建楼堂馆所通常包括动议、决策、审批、建设等环节,会涉及到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越权决策、审批,是否超标准建设,是否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是否在办理全部建设手续后开工建设,是否进行招投标,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诸多方面,如果其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犯罪情节,还将适用监察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办的事情还有很多,需要应对的风险挑战还很严峻,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党政机关大楼是办公场所,更是为人民服务的地方。办公虽然需要一定的条件,但只要满足日常公务需求即可,绝不应该追求攀比豪华气派。如果办公场所成了富丽堂皇的“官衙”,党政干部成了养尊处优的“老爷”,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便会蔓延开来,干群关系必然走向疏远,党的执政根基也将因之动摇。试问,如果贫困群众还在“陶尽门前土,屋上无片瓦”,干部们却“寸指不沾泥,鳞鳞居大厦”,丢掉了为民的本分,楼盖得再大再好,又有什么用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监察法释义(53)】人大监督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本条是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
如何监督监察委员会,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也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出明确要求,反复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无禁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指出纪检监察队伍权力很大,责任很重,是监督别人的,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监督是为了支撑信任;改革后监察委员会权力更大了,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防止出现“灯下黑”。
在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下,第一位的是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监督。纪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加强对纪委监委的管理和监督是题中之义。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环节审核把关,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能够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有效监督,确保监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具体形式,强化人大监督的实效性,提高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人员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不是“三权分立”,也不是“五权宪法”,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人大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大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替行使行政、监察、审判、检察职能。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理应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第二款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两种监督方式。
一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同时,监察委员会也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动报告专项工作。专项工作由监察委员会负责人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监察委员会研究处理。监察委员会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监察委员会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是组织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涉及监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2)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监察委员会研究处理。监察委员会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三款规定了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质询两种监督方式:一是询问,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二是质询,是指一定数量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监察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答复。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负责人签署。
此外,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监委主任有罢免权。
宪法及监察法的上述规定,既考虑了监察委员会工作的特殊性,也考虑了监督的实效性,能够实现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作专项工作报告,接受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接受询问和质询。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清风文苑】物有甘苦 尝之者识
·学思践悟·
物有甘苦 尝之者识
苏东坡在《石钟山记》中详述了他考察石钟山的缘由和过程。“《水经》云:‘彭蠡之口有石钟山焉。’郦元以为下临深潭,微风鼓浪,水石相搏,声如洪钟。是说也,人常疑之。”郦道元在《水经注》中对石钟山的记载,世人常持怀疑态度,然而世人疑之不实却不曾探之究竟。苏东坡不迷信权威,亲身实地考察,泛舟崖下,终于找到石钟山得名的真实原因。他进而感慨:“事不目见耳闻,而臆断其有无,可乎?郦元之所见闻,殆与余同,而言之不详;士大夫终不肯以小舟夜泊绝壁之下,故莫能知。”可见,任何事情,不亲眼去看、亲耳去听、亲身去体验,而只凭主观臆断去猜测,都是没有用的。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苏东坡以实践求真知的精神和举动着实让人钦佩。《荀子·儒效》里讲,“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行之,明也。”对于求知、问道,荀子明确指出,没有听到不如听到,听到不如看到,看到不如心中理解,心中理解不如亲身实践。学习的功夫只有到了亲身实践这个层次方可停止。闻、见、知、行,是一个由学到行的过程,“行”既是学的运用,也是学的最终目的。所谓,“物有甘苦,尝之者识;道有夷险,履之者知。”只有经过躬身实践、有过亲身经历,方可探得真知、明晓真理。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北宋程颢曾讲过一个与此道理相近的故事:“尝见一田夫,曾被虎伤,有人说虎伤人,众莫不惊,独田夫色动异于众。若虎能伤人,虽三尺童子莫不知之,然未尝真知,真知须如田夫乃是。”对于老虎伤人这样的事,即使小孩子也没有不知道的,然而“闻者”并不真正清楚老虎如何伤人,“见者”也不明白老虎伤人的可怕程度,真正知道这些情况的,只有类似曾被老虎伤过、有过切身感受的农夫这样的“居者”。要想对世间事物知之更为真实、详尽,就要多躬身实践、亲身经历。当然,举这个例子是为了讲清这个道理,实际上并不鼓励去做一些“被虎伤”这样的危险之事。
古人讲,真知即所以为行,不行不足谓之知。真知是用来指导实践的,不经过实践就不足以称为真知;同时,实践又是获得真知和改造客观世界的重要途径,因而历来的唯物主义思想家普遍重视实践。中国共产党人传承了这种经世致用、注重实践的精神,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始终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真抓实干。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的哲学精神与中国传统实践哲学有机结合,在更高层次上归纳提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
知中有行,行中有知,知行相资以为用。奋进新时代,党员干部须从根本上树立起实践的观点,把学习所得运用于实践,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改进工作作风,勤于调查研究,经常深入实际、基层和群众,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了解情况,确保察实情、获真知、收实效。坚持知行合一,准确把握认识和实践的辩证关系,不断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从而推动我们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9月24日02版,作者:王李彬)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还敢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查!
近日,河北省纪委监委对张家口市政协原主席王江作出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双开”通报特别指出,王江存在“违背中央政策规定建设政府办公楼”的情节。
区政府办公楼盖得像白宫,县行政大楼前修音乐喷泉广场,机关培训中心豪华程度堪比五星级酒店……曾经,个别地方修建楼堂馆所动辄占地上百亩、耗资几个亿,吃喝玩乐一应俱全,俨然形成歪风。比如,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个别公权力机关“大兴土木”“竞相豪奢”的背后,不仅是大量国家财产和资源被挥霍浪费,还容易暗藏腐败滥权等问题,群众对此很有意见。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提出“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经济实用的原则”。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的十八大后,中办国办于2013年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宣布“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整饬力度空前。2017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明确了对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具体情形,以更具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对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进行更全面、更严格的规制。
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不仅与中央政策要求相背离,也为党纪法规所不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于违规兴建、装修、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等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明确了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此外,兴建楼堂馆所通常包括动议、决策、审批、建设等环节,会涉及到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越权决策、审批,是否超标准建设,是否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是否在办理全部建设手续后开工建设,是否进行招投标,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诸多方面,如果其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犯罪情节,还将适用监察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办的事情还有很多,需要应对的风险挑战还很严峻,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党政机关大楼是办公场所,更是为人民服务的地方。办公虽然需要一定的条件,但只要满足日常公务需求即可,绝不应该追求攀比豪华气派。如果办公场所成了富丽堂皇的“官衙”,党政干部成了养尊处优的“老爷”,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便会蔓延开来,干群关系必然走向疏远,党的执政根基也将因之动摇。试问,如果贫困群众还在“陶尽门前土,屋上无片瓦”,干部们却“寸指不沾泥,鳞鳞居大厦”,丢掉了为民的本分,楼盖得再大再好,又有什么用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监察法释义(53)】人大监督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本条是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
如何监督监察委员会,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也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出明确要求,反复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无禁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指出纪检监察队伍权力很大,责任很重,是监督别人的,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监督是为了支撑信任;改革后监察委员会权力更大了,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防止出现“灯下黑”。
在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下,第一位的是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监督。纪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加强对纪委监委的管理和监督是题中之义。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环节审核把关,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能够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有效监督,确保监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具体形式,强化人大监督的实效性,提高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人员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不是“三权分立”,也不是“五权宪法”,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人大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大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替行使行政、监察、审判、检察职能。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理应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第二款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两种监督方式。
一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同时,监察委员会也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动报告专项工作。专项工作由监察委员会负责人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监察委员会研究处理。监察委员会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监察委员会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是组织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涉及监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2)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监察委员会研究处理。监察委员会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三款规定了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质询两种监督方式:一是询问,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二是质询,是指一定数量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监察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答复。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负责人签署。
此外,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监委主任有罢免权。
宪法及监察法的上述规定,既考虑了监察委员会工作的特殊性,也考虑了监督的实效性,能够实现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作专项工作报告,接受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接受询问和质询。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