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敬终如始 毫不懈怠
敬终如始的道理,常见于中国传统历史文化典籍中。《左传》有云:“慎始而敬终,终以不困。”意思相近的说法,还有《礼记·表记》里的“子曰:事君慎始而敬终”,《道德经》第六十四章里的“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汉代刘向《说苑·谈丛》中的“慎终如始,常以为戒”,唐代魏徵在《谏太宗十思疏》里讲的“忧懈怠,则思慎始而敬终”,等等。这些古训都在告诫世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在开始时仔细谨慎,在过程之中毫不懈怠,自始至终保持一种热度和韧劲,如此便不易出现失误乃至失败。
谈敬终如始,首先要探讨始与终的辩证法。荀子说,“始则终,终则始,若环之无端也”。有始就有终,有生就有灭,终而复始,生生不息。北宋理学家程颐曾在《周易程氏传》中写道:“夫有始则必有终,既终则必有始,天之道也。圣人知终始之道,故能原始而究其所以然,要终而备其将然。”他认为,始与终相接相续,在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中,时刻保持清醒和谨慎,相机而动、顺势而为,才算得上智者贤人。
钱穆在《中国思想史》中也有一番论述。他认为有的人之所以能成为思想家,是因为能对“一事实一问题,穷年累月,不断注意思索,甚至有毕生殚精竭虑在某一问题上”,但有一些事情和问题是一两个人穷尽毕生精力也无法解答的,于是后人便沿着他们开创的路继续深入,“如是般想去,便成为思想史”。这虽是在讲思想家和思想史的产生过程,但是也涉及到了始和终的问题:有思考的开始,有思考的结果,即为有始有终;有思考的开始,倘若一代人没能思考出结果,下代人继续思考,这就是终而复始。
敬终如始、善始善终,才能成就事业。能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需要一次次做对选择。泰山半山腰有一段平路叫“快活三里”,与险峻的山峰相比,这段平路无需攀登、路平地阔,游人爬累了,大多喜欢在此歇脚。然而,挑山工一般不在此久留,因为休息时间长了,腿就会“发懒”,再上“十八盘”就更困难了。他们选择的方式是不贪恋、不停步,敬终如始,继续向前,直至登顶。成就事业除了要始终保持冷静清醒的态度,还需要水滴穿石的韧劲和锲而不舍的毅力。否则,临事而惧、见异思迁,就会像《资治通鉴》中提到的战国时期春申君黄歇一样,前半生“智勇忠信有足称者”,但盖棺论定时却被评价为“罪又甚焉”。
敬终如始是一种精神境界,更是一种价值取向。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从西柏坡前往北京的路上,毛泽东针对李自成未能摆脱“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命运,进京仅42天就在腐朽堕落中葬送10余年起义成果的历史教训,反复告诫全党要牢记“两个务必”,警惕“糖衣炮弹”攻击,“决不当李自成”。我们应始终谨记,在前进道路上,要时刻防止胜利在望的自满和不思进取的懈怠,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做到敬终如始。“千万不能在一片喝彩声、赞扬声中丧失革命精神和斗志,逐渐陷入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贪图享乐的状态。”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新时代,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关键时期,党员干部绝不能有停停步、歇歇脚的念头,必须时刻牢记敬终如始这一修身之要、成事之道,以顽强的毅力、不变的初心,矢志不渝、不懈奋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1月04日02版,作者:陈丽)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这起村支书涉黑案为什么由纪委监委查
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诈骗、受贿行贿、职务侵占……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下辖的双辽市辽西街道吉兴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品德涉黑案公开宣判,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早在2018年2月24日,四平市纪委监委便对赵品德涉黑涉恶问题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
涉黑涉恶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调查,该案为什么由纪委监委立案查处?
首先,在党纪层面,赵品德是中共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是为了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避免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问题。因此,四平市纪委及时介入,对赵品德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具有党纪依据。
其次,在法律层面,赵品德属于公职人员,是第五类监察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这其中便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赵品德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涉嫌职务犯罪应该由监委调查。
更为特殊的是,尽管赵品德属于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但他同时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这些刑事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为什么是四平市监委宣布对赵品德涉黑涉恶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这其中便涉及以谁为主调查的问题。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到这里就很清楚了,赵品德涉黑案中涉及犯罪问题,应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除了赵品德涉黑案这类案件,还有哪些涉黑涉恶案件是纪委监委重点关注的?经常浏览纪检监察机关网站特别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会发现,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典型案例经常在各级纪委监委网站通报曝光。党员干部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等问题都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重点。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深挖涉黑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坚决清除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助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干预和阻挠案件调查处理等问题,严肃查处‘村霸’、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久前,天津市纪委监委集中通报了17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涉及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共43人,其中不乏区委政法委原书记、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等领导干部,既有“官伞”,又有“警伞”,还有“庸伞”。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结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4万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万余人,移送司法机关1899人。
事实一再证明,无论是凶神恶煞、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还是狼狈为奸、为虎作伥的“保护伞”,都难逃纪法的重拳打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监察法释义(42)】执行调查方案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本条是关于执行调查方案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督促调查人员讲政治、顾大局,严格执行调查方案,强化程序意识,按程序工作,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杜绝个人专断,以案谋私。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案件调查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加强统一领导。调查方案是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是对调查工作的总设计、总安排,是进行调查工作的具体计划和部署。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根据调查方案确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事项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扩大。
第二款规定了调查过程中的请示报告制度。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调查人员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反腐败工作高度敏感,无论对什么级别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都必须加强请示报告。在案件调查工作中,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案件调查重要进展情况,调查人员要及时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口头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造成既成事实,搞倒逼、“反管理”。这既是对上负责,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调查方案不可能面面俱到,对调查方案没有预见,或者调查过程中突发的情况,调查人员按程序请示后,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调查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如果情况十分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会造成严重不利后果,实在来不及按程序请示的,调查人员经集体研究后也可以临机作出处置,但事后应当立即按程序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请示报告。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敬终如始 毫不懈怠
敬终如始的道理,常见于中国传统历史文化典籍中。《左传》有云:“慎始而敬终,终以不困。”意思相近的说法,还有《礼记·表记》里的“子曰:事君慎始而敬终”,《道德经》第六十四章里的“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汉代刘向《说苑·谈丛》中的“慎终如始,常以为戒”,唐代魏徵在《谏太宗十思疏》里讲的“忧懈怠,则思慎始而敬终”,等等。这些古训都在告诫世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在开始时仔细谨慎,在过程之中毫不懈怠,自始至终保持一种热度和韧劲,如此便不易出现失误乃至失败。
谈敬终如始,首先要探讨始与终的辩证法。荀子说,“始则终,终则始,若环之无端也”。有始就有终,有生就有灭,终而复始,生生不息。北宋理学家程颐曾在《周易程氏传》中写道:“夫有始则必有终,既终则必有始,天之道也。圣人知终始之道,故能原始而究其所以然,要终而备其将然。”他认为,始与终相接相续,在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中,时刻保持清醒和谨慎,相机而动、顺势而为,才算得上智者贤人。
钱穆在《中国思想史》中也有一番论述。他认为有的人之所以能成为思想家,是因为能对“一事实一问题,穷年累月,不断注意思索,甚至有毕生殚精竭虑在某一问题上”,但有一些事情和问题是一两个人穷尽毕生精力也无法解答的,于是后人便沿着他们开创的路继续深入,“如是般想去,便成为思想史”。这虽是在讲思想家和思想史的产生过程,但是也涉及到了始和终的问题:有思考的开始,有思考的结果,即为有始有终;有思考的开始,倘若一代人没能思考出结果,下代人继续思考,这就是终而复始。
敬终如始、善始善终,才能成就事业。能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需要一次次做对选择。泰山半山腰有一段平路叫“快活三里”,与险峻的山峰相比,这段平路无需攀登、路平地阔,游人爬累了,大多喜欢在此歇脚。然而,挑山工一般不在此久留,因为休息时间长了,腿就会“发懒”,再上“十八盘”就更困难了。他们选择的方式是不贪恋、不停步,敬终如始,继续向前,直至登顶。成就事业除了要始终保持冷静清醒的态度,还需要水滴穿石的韧劲和锲而不舍的毅力。否则,临事而惧、见异思迁,就会像《资治通鉴》中提到的战国时期春申君黄歇一样,前半生“智勇忠信有足称者”,但盖棺论定时却被评价为“罪又甚焉”。
敬终如始是一种精神境界,更是一种价值取向。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从西柏坡前往北京的路上,毛泽东针对李自成未能摆脱“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命运,进京仅42天就在腐朽堕落中葬送10余年起义成果的历史教训,反复告诫全党要牢记“两个务必”,警惕“糖衣炮弹”攻击,“决不当李自成”。我们应始终谨记,在前进道路上,要时刻防止胜利在望的自满和不思进取的懈怠,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做到敬终如始。“千万不能在一片喝彩声、赞扬声中丧失革命精神和斗志,逐渐陷入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贪图享乐的状态。”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新时代,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关键时期,党员干部绝不能有停停步、歇歇脚的念头,必须时刻牢记敬终如始这一修身之要、成事之道,以顽强的毅力、不变的初心,矢志不渝、不懈奋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1月04日02版,作者:陈丽)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这起村支书涉黑案为什么由纪委监委查
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诈骗、受贿行贿、职务侵占……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下辖的双辽市辽西街道吉兴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品德涉黑案公开宣判,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早在2018年2月24日,四平市纪委监委便对赵品德涉黑涉恶问题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
涉黑涉恶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调查,该案为什么由纪委监委立案查处?
首先,在党纪层面,赵品德是中共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是为了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避免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问题。因此,四平市纪委及时介入,对赵品德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具有党纪依据。
其次,在法律层面,赵品德属于公职人员,是第五类监察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这其中便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赵品德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涉嫌职务犯罪应该由监委调查。
更为特殊的是,尽管赵品德属于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但他同时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这些刑事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为什么是四平市监委宣布对赵品德涉黑涉恶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这其中便涉及以谁为主调查的问题。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到这里就很清楚了,赵品德涉黑案中涉及犯罪问题,应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除了赵品德涉黑案这类案件,还有哪些涉黑涉恶案件是纪委监委重点关注的?经常浏览纪检监察机关网站特别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会发现,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典型案例经常在各级纪委监委网站通报曝光。党员干部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等问题都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重点。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深挖涉黑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坚决清除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助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干预和阻挠案件调查处理等问题,严肃查处‘村霸’、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久前,天津市纪委监委集中通报了17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涉及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共43人,其中不乏区委政法委原书记、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等领导干部,既有“官伞”,又有“警伞”,还有“庸伞”。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结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4万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万余人,移送司法机关1899人。
事实一再证明,无论是凶神恶煞、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还是狼狈为奸、为虎作伥的“保护伞”,都难逃纪法的重拳打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监察法释义(42)】执行调查方案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本条是关于执行调查方案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督促调查人员讲政治、顾大局,严格执行调查方案,强化程序意识,按程序工作,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杜绝个人专断,以案谋私。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案件调查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加强统一领导。调查方案是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是对调查工作的总设计、总安排,是进行调查工作的具体计划和部署。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根据调查方案确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事项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扩大。
第二款规定了调查过程中的请示报告制度。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调查人员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反腐败工作高度敏感,无论对什么级别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都必须加强请示报告。在案件调查工作中,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案件调查重要进展情况,调查人员要及时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口头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造成既成事实,搞倒逼、“反管理”。这既是对上负责,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调查方案不可能面面俱到,对调查方案没有预见,或者调查过程中突发的情况,调查人员按程序请示后,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调查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如果情况十分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会造成严重不利后果,实在来不及按程序请示的,调查人员经集体研究后也可以临机作出处置,但事后应当立即按程序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请示报告。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